導讀:違約金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預期利益損失。其中違約金的支付理論上僅需存在違約行為即可,而賠償損失的前提是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并且違約行為與損失具有因果關系。
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條規(guī)定了違約的基本形態(tài)和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這一規(guī)定被稱為“嚴格責任原則”,是合同違約的一般歸責原則。
所謂“嚴格責任原則”,是指違約行為發(fā)生后,只要有損害事實發(fā)生,只要有因果聯系,違約方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
二、違約責任的形態(tài)
違約責任的形態(tài),是指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逗贤ā芬?guī)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①實際履行,②采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③支付違約金,④適用定金罰則,⑤賠償損失。
其中比較重要的兩個是:違約金,賠償損失。
(一)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1、以法定或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為根據,只要存在違約行為,無論該違約行為是否造成損失,都可以主張違約金。2、違約金數額可以由當事人提前約定,金錢數額明確具體,不具有爭議性。(二)損害賠償,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1)約定賠償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2)一般法定賠償是指依照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3)特別法定賠償,在實務中比較少見,是指由法律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合同當事人事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損失的計算方式無法彌補實際情況中違約行為給非違約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違約情形發(fā)生之后,非違約方得以請求賠償損失,或者通過調高違約金的方式來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范圍,就是賠償損失的數額為多少。原則上說,通過賠償損失,應當使得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已經履行的狀態(tài)。結合《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guī)定,違約損失包括預期利益損失。 (1)差額法
根據差額計算方法,合同因一方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守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解除,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應為合同實際履行之后守約方可以獲得的利益減去合同解除后雙方返還利益部分的差額。實踐中,鑒于合同因一方解除無法精確計算守約方可能的損失,故應委托鑒定單位對案涉項目進行審計,并預測項目完成后可能獲得的凈利潤,再根據雙方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來計算守約方可能獲得的利益損失。根據類比計算方法,由于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致使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故無法精確計算可得利益,因此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數額應類比其之前獲得利益的收益比來計算。例如,鑒于之前雙方合作基礎系來源于年利率為30%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且根據雙方之前的約定,守約方獲得的合作開發(fā)收益在30%左右,故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數額應類比其之前獲得利益的收益比來計算。根據該種方法計算,還應扣除守約方因為解除合同而節(jié)省的為履行合同需要支付的投入,故可得利益損失可參照民間借貸年利率24%來計算。三、在處理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時,可遵循以下規(guī)則: (一)當約定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但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如果當事人沒有請求增加違約金,可以在違約金之外另行主張損害賠償,但所受賠償的總數不超過其實際損失。
法條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當約定違約金高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并且如果違約金過高于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法條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