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在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中,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采用購買虛假就醫(yī)資料、冒用參保農民名義、虛列大病補助名單等手段偽造相關申報憑證,并利用職務之便騙取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補助資金的,共同構成
貪污罪。
行為人采用上述手段虛構參保農民需要醫(yī)療報銷的事實,通過欺騙其他審核人員,騙取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補助資金的,構成
詐騙罪。
【案情】
公訴機關: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詠娟,女,40歲,漢族,原系溧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管理辦公室農村醫(yī)保專管員。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決定逮捕。
被告人李啟峰,男,35歲,漢族。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決定逮捕。
被告人潘水芳(曾用名潘許芳),女,44歲,原系溧陽市溧城鎮(zhèn)大林村委村會計。因本案于2012年7月26日被決定逮捕。
溧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潘水芳犯貪污罪、詐騙罪,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
(一)貪污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間,被告人胡詠娟利用擔任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管理辦公室農村醫(yī)保專管員的職務之便,伙同被告人李啟峰、潘水芳,由潘水芳提供溧城鎮(zhèn)大林村張保庚、陳秀英、王愛華等15名村民的農村醫(yī)??ɑ蜥t(yī)??ㄌ柎a及部分村民的身份證復印件,由胡詠娟和李啟峰分批從網上購買村民外地就醫(yī)住院發(fā)票、用藥清單、出院小結等假就醫(yī)資料,偽造村民簽名和偽造部分村民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人胡詠娟在自己負責的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專管窗口用假就醫(yī)資料進行報銷補償,共同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補償資金人民幣992490.79元。
2012年1月,被告人潘水芳利用擔任溧城鎮(zhèn)大林村委會計的職務之便,在協(xié)助溧城鎮(zhèn)政府做好2011年度大病補助的申報、審核及資金發(fā)放等工作中,伙同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明知上述15名村民均沒有生病住院,不享受大病補助的情況下,仍以這15個村民的名義虛造大病補助申報表,個人代表村委簽字蓋章,虛列大病補助發(fā)放單,共同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大病補助資金人民幣94000元。
綜上,認定3名被告人共同貪污合計人民幣1086490.79元。
(二)詐騙
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9月6日間,被告人胡詠娟伙同李啟峰、潘水芳,利用潘水芳提供的大林村村民張保庚、張巧英、高國平、王愛華、李錫琴的農村醫(yī)???、身份證復印件及網上購買的7份假外地就醫(yī)資料,胡詠娟指使李啟峰以騙其親戚陳紅芳、劉玲冒充上述5名村民的親屬,到溧陽市人民醫(yī)院、溧陽市開發(fā)區(qū)醫(yī)院、溧陽市人民醫(yī)院燕山分院農村醫(yī)保專管窗口進行報銷補償,共同詐騙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補償資金合計人民幣229858.02元。
溧陽市人民檢察院為指證上述事實,提供了相關的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潘水芳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詠娟伙同李啟峰、潘水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國家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潘水芳共同實施貪污、詐騙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詠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啟峰、潘水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并書面建議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胡詠娟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胡詠娟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處罰金。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李啟峰、潘水芳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啟峰、潘水芳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處罰金。
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對溧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潘水芳辯解稱:(一)胡詠娟借醫(yī)保卡說是為父母及親戚看病的,開始不知道胡詠娟借醫(yī)保卡造假騙保,直到大病補助名單下來時才知曉;(二)自己于2012年4月19日到溧城鎮(zhèn)紀委投案自首,4月21日又到派出所投案。
辯護人吳群浩提出下列辯護意見:(一)被告人胡詠娟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胡詠娟認罪態(tài)度好,并能積極退賠,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胡詠娟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辯護人王曉峰提出下列辯護意見:(一)被告人李啟峰是從犯,且作用明顯微小;(二)被告人李啟峰沒有獲得或者實際控制犯罪所得。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啟峰予以減輕處罰。
辯護人王永康提出下列辯護意見:(一)被告人潘水芳是自首。被人潘水芳主動到鎮(zhèn)紀委及城南派出所,在首次詢問中,已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二)認定被告人潘水芳除共同貪污的大病補助94000元之外的其他共同貪污,在主觀方面的依據不足夠充分;(三)被告人潘水芳是從犯。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潘水芳予以減輕處罰。
溧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
(一)貪污事實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間,被告人胡詠娟謊稱要為未辦理醫(yī)療保險的父母及親戚治病,從被告人潘水芳處取得溧城鎮(zhèn)大林村委張保庚、陳秀英、王愛華等15名村民的農村醫(yī)??ɑ蜥t(yī)??ㄌ柎a及部分村民的身份證復印件,又伙同被告人李啟峰分批從網上購買村民外地就醫(yī)住院發(fā)票、用藥清單、出院小結等假就醫(yī)資料,偽造村民簽名和偽造部分村民的身份證復印件,后被告人胡詠娟利用擔任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管理辦公室農村醫(yī)保專管員的職務之便,在自己負責的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專管窗口用假就醫(yī)資料進行報銷補償,共同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補償資金人民幣992490.79元。
2012年1月,被告人潘水芳利用擔任溧城鎮(zhèn)大林村委會計的職務之便,在協(xié)助溧城鎮(zhèn)政府做好2011年度大病補助的申報、審核及資金發(fā)放等工作中,伙同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明知上述15名村民均沒有生病住院,不享受大病補助的情況下,仍以這15個村民的名義虛造大病補助申報表,個人代表村委簽字蓋章,虛列大病補助發(fā)放單,共同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大病補助資金人民幣94000元。
綜上,認定3名被告人共同貪污合計人民幣1086490.79元。
(二)詐騙事實
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9月6日間,被告人胡詠娟謊稱要為未辦理醫(yī)療保險的父母及親戚治病,從被告人潘水芳處取得溧城鎮(zhèn)大林村委村民張保庚、張巧英、高國平、王愛華、李錫琴的農村醫(yī)??ā⑸矸葑C復印件,又伙同被告人李啟峰分批從網上購買7份假外地就醫(yī)資料,被告人胡詠娟指使李啟峰以騙其親戚陳紅芳、劉玲冒充上述5名村民的親屬,到溧陽市人民醫(yī)院、溧陽市開發(fā)區(qū)醫(yī)院、溧陽市人民醫(yī)院燕山分院農村醫(yī)保專管窗口進行報銷補償,共同詐騙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補償資金合計人民幣229858.02元。
案發(fā)后,扣押被告人胡詠娟用贓款購買的位于溧陽市天目湖鎮(zhèn)美景天城B12幢1-302室商品房1套、蘇DBG996東風本田思域轎車1輛。2012年4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李啟峰、胡詠娟先后到溧陽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后分別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被告人潘水芳于2012年4月21日主動到本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犯罪事實。
【審判】
溧陽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胡詠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又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李啟峰、潘水芳明知被告人胡詠娟騙取公共財物,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和詐騙罪,是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潘水芳犯貪污罪、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于辯護人吳群浩、王曉峰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王永康提出除貪污大病補助94000元外,認定潘水芳貪污的主觀方面依據并不足夠充分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水芳明知胡詠娟借用醫(yī)??ǖ哪康氖球_取醫(yī)療保險款(即使是為未辦醫(yī)保其父母和親戚看?。?,而為其提供醫(yī)??ɑ蜥t(yī)??ㄌ柤吧矸葑C復印件,其有明顯幫助他人騙取保險款的主觀故意,故對這一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王云康以及被告人潘水芳提出潘水芳是自首的辯護、辯解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水芳能主動歸案,歸案后能基本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符合自首的條件,故對這一辯護、辯解意見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王云康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胡詠娟在共同貪污、詐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啟峰、潘水芳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潘水芳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詠娟歸案后能配合檢察機關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潘水芳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根據上述事實及各方面的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胡詠娟犯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犯詐騙罪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啟峰、潘水芳犯貪污罪、詐騙罪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溧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溧刑二初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胡詠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李啟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被告人潘水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萬元,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四、依法扣押被告人胡詠娟用贓款購買的位于溧陽市天目湖鎮(zhèn)美景天城B12幢1-302室商品房1套、蘇DBG996東風本田思域轎車1輛,發(fā)還給溧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結算管理中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胡詠娟、李啟峰、潘水芳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chuàng)造的互助共濟的醫(y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wèi)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乃至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全面落實制度要求,充分保障農民權益,對于利用職務之便,貪污、詐騙新農合資金的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
1、有關本案詐騙罪的性質問題。有觀點認為,被告人胡詠娟冒用村民的名義,從網上購得假醫(yī)療資料,從其他醫(yī)院的窗口報銷醫(yī)療費用,其犯罪既遂與自己所擔任職務之間有著不可忽視的聯系,故而應認定為貪污罪。亦有觀點認為,如果定性為詐騙,被告人騙取的財物是農村醫(yī)療保險,需要考慮細化為保險詐騙。事實上,行為人是通過虛假手段隱瞞真相,利用其他窗口工作人員對真相不知情,誤認為是參保農民而辦理報銷手續(xù)??赡芄ぷ魅藛T與胡永娟相識,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利用了自己或者同事的職務便利,故只能定性為詐騙罪。此外,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應當是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本案騙取保險金的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他們只是利用了投保人的名義進行詐騙,不夠成保險詐騙罪。新農合帶有公益、福利性質,也不屬于商業(yè)保險范疇,不能作為保險詐騙罪的犯罪客體。
2、本案被告人潘水芳在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問題。胡詠娟以父母親戚需要看病但未辦理醫(yī)療保險為由向潘水芳借用村民的醫(yī)??ǎ怂疾⒉恢辣缓伨牝_取醫(yī)??畹恼嬲康?。同時,胡詠娟具體騙取多少醫(yī)???,潘水芳也不知情。但是,潘水芳在明知第一被告人為沒有參保的主體辦理醫(yī)療保險的情況下仍利用自己工作之便向其提供15位村民的農村醫(yī)??ɑ蜥t(yī)保卡號碼及部分村民的身份證復印件,主觀上有幫助胡詠娟騙取醫(yī)??畹墓室?。胡永娟利用潘水芳提供的上述資料,又伙同被告人李啟峰分批從網上購買村民外地就醫(yī)住院發(fā)票、用藥清單、出院小結等假就醫(yī)資料,偽造村民簽名和偽造部分村民的身份證復印件。先后在自己負責的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專管窗口和其他醫(yī)院的窗口用假就醫(yī)資料進行報銷補償,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和詐騙罪兩罪,潘水芳為共犯。
3、被告人潘水芳的自首問題。被告人潘水芳在事發(fā)后,于2012年4月19日和4月21日,分別到溧城鎮(zhèn)紀委和城南派出所投案,在首次交代中,基本陳述了所有犯罪事實。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潘水芳不承認知道胡詠娟、李啟峰從網上購買假醫(yī)療資料騙取醫(yī)保款,從而未認定其自首。從證據看,胡詠娟第一次向潘水芳提出借醫(yī)保卡是為父母和親戚治病,雙方對此供述基本一致。雖然胡詠娟和李啟峰均供述在第二次向潘水芳拿醫(yī)??〞r已經告訴潘水芳自己可以弄到假醫(yī)療資料用于報銷,但由于胡詠娟與李啟峰是情人關系,具有利害關系,雙方各執(zhí)一詞,難以認定真實情況。此外,胡詠娟用假醫(yī)療資料騙取100余萬元的醫(yī)???,潘水芳卻未獲利,故應當認定被告人潘水芳有自首情節(jié)。
4、被告人李啟峰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貪污罪主體要件,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5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币虼?,李啟峰個人雖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與胡永娟、潘水芳相互勾結,利用胡永娟的職務便利,共同實施貪污行為,應以貪污罪共犯論處。在被告人胡永娟利用相同手段在其他醫(yī)院窗口騙取保險款的犯罪行為中,李啟峰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參與了犯罪行為,同樣構成詐騙罪共犯。
作者單位:溧陽市人民法院 朱陟峰 蔣園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