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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審判的基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它貫穿于審判活動的全過程,并對審判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根據(jù)憲法和三大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除了必須遵循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外,還必須遵循審判活動的特有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不告不理原則、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審判及時原則。集中審理原則等。
  一、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是指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具體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是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二是法院審判的范圍應與原告起訴的范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審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不告不理原則是現(xiàn)代各國訴訟法所普遍確立或實際執(zhí)行的一項重要審判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但從其有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和自訴人提起的自訴,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進行審判;對公訴和自訴沒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員,人民法院也不得進行審判。
  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但從其具體規(guī)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原告的起訴,人民法院便不能立案受理,更不能進行審判;對不屬于原告訴訟請求的事項,人民法院也不得進行審理和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換言之,對上訴請求之外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第二審人民法院不應當進行審查處理,即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二、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
  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均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長期以來,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依據(jù)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一般都認為我國審判獨立是指法院獨立審判,而不包括法官獨立審判。原因在于,有人認為法官獨立審判是西方國家的做法,不符合我國的國情;有人認為我國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無法實行法官獨立審判;還有人認為法官獨立審判,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等等。實際上,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現(xiàn)在既實行法院獨立審判,又逐步實行法官獨立審判。我國有關法官獨立審判的規(guī)定,最早見之于法官法。該法第8條規(guī)定,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強化合議庭和法官職責,推行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制度。”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先后實行了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并且賦予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更大的權力。根據(jù)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的規(guī)定,審判長行使下列權力:(1)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調解、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業(yè)務輔助性工作;(2)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xié)調合議庭成員的庭審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3)主持庭審活動;(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5)依照有關規(guī)定,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6)制作裁判文書,審核合議庭其他成員制作的裁判文書;(7)依照規(guī)定權限簽發(fā)法律文書;(8)根據(jù)院長或者庭長的建議主持合議庭對案件復議;(9)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當然,無論是法院獨立還是法官獨立,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都應當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與黨的領導的關系。人民法院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機器,是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經(jīng)濟基礎服務的,這就決定了人民法院的社會主義性質。我國是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各個國家機關在發(fā)揮職能作用時,都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審判獨立”為名排斥黨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領導。在任何時候,人民法院都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服從黨的領導。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與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的關系。我國憲法第3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也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由此可見,對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定權力,因此,人民法院必須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質詢和評議。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與上級人民法院對其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的關系。我國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下級人民法院不得以“審判獨立”為由對抗上級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主要是通過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的。對于上級人民法院依照二審程序或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必須執(zhí)行。但對于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不應干預,以使兩審終審制度落到實處。
  三、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包括法官和陪審員)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對于案件事實和證據(jù)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庭審調查。直接、言詞原則是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合稱。
  所謂直接原則,是指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必須與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親自參加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庭審調查。直接原則又可分為直接審理原則和直接采證原則。前者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場,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如果上述人員不到場,不得進行法庭審理,否則,審判活動無效。后者是指審判人員對證據(jù)的調查必須親自進行,不能由他人代為進行,而且必須當庭直接聽證和直接查證,不得采信未經(jīng)自己當庭聽證和查證的證據(jù)。
  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的方式,如無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一律以口頭陳述的方式逃行,包括雙方當事人要以口頭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論,證人、鑒定人要口頭作證或陳述,審判人員要以口頭進行訊問、調查。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凡是未經(jīng)口頭調查之證據(jù),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實行直接、言詞原則,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核實證據(jù),也有利于改變我國目前證人普遍不出庭的狀況,從而保障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直接、言詞原則,但其一系列的具體規(guī)定體現(xiàn)了這一原則的精神。例如,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公訴人、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fā)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法庭調查分為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等;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jù);當事人經(jīng)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fā)問。但司法實際中,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離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如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從而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未能達到預期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按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循直接、言詞原則,而按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則可以有所例外。這是因為,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不詢問當事人、證人和鑒定人,也可以不出示證據(jù),因而也就無需嚴格遵循直接、言詞原則。
  四、審判及時原則
  審判及時,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而且應盡量做到快速結案。審判及時是現(xiàn)代審判活動的重要特征,體現(xiàn)了國家、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在時間上的期望與要求,關系著審判的公正。審判公正是審判的首要價值,但是公正的實現(xiàn)必須是迅速、及時的。西方的諺語云:“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币簿褪钦f,遲來的公正對勝訴方而言是一定程度的不公正。這是因為,姍姍來遲的公正可能使勝訴方備受訴累,也可能對勝訴方已經(jīng)失去補救的意義。因此,審判要實現(xiàn)真正的公正,就必須快速進行,在審限內及時結案。
  在訴訟案件大量增加而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各國都采取了包括建立簡易程序在內的諸多措施。我國在1991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中就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包括: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法院可以當即審理;法院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簡易程序,規(guī)定:判刑較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可以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實踐證明,民事和刑事審判簡易程序的建立和適用,對于解決案件積壓,促進人民法院及時審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結案件,防止久拖不決的現(xiàn)象發(fā)生,我國三大訴訟法對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期限均作了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和上訴、抗訴案件,均應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或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雖然三大訴訟法對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審判實踐中超審限辦案、久拖不決的情況仍比較嚴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發(fā)布了《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該規(guī)定對各類案件的審理、執(zhí)行期限,立案、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的計算,案件延長審理期艱的報批,上訴、抗訴二審案件的移送期限,以及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監(jiān)督、檢查等作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從而有利于進一步保障審判公正,提高審判效率。
  五、集中審理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間斷審理原則,是指法庭對各類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上應當持續(xù)進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時間以外,不得中斷審理。實行集中審理原則,有利于審判人員通過持續(xù)的庭審活動形成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清晰的、完整的印象;有利于審判人員免受庭外各種因素的干擾和影響,保持其獨立與公正地位;還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審判活動采用集中審理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的審判活動尤其是刑事審判較多地采用陪審團審判,加之嚴格遵循直接、言詞原則,因而集中審理成為其法庭審判案件的必然要求。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不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普遍實行集中審理,但一些國家的立法也確立了這一審判原則。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guī)定:“法庭審理不得中斷,應當連續(xù)進行直到重罪法庭作出判決,案件終結為止;在法官和被告人必要的用餐時問內,審理可以暫停。”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26條亦規(guī)定:“審判是在被召集作裁判人員、檢察院和法院書記處一名書記員不間斷地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根據(jù)集中審理的一般要求和上述國家的做法,集中審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法庭一旦開庭審理案件,中問除必要的休息時間以外,其庭審活動應不間斷地進行,直到作出判決才能終止。如果開庭審理需要兩天或兩天以上的時間,則除了節(jié)假日以外,中間不得有以日為單位的間隔;在一個案件的開庭審理完成之前,合議庭或獨任庭不得中斷該案件的庭審活動而去審理另外一個案件。
我國三大訴訟法均對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期限作了具體規(guī)定,但沒有對法庭審理的不間斷性作出明確要求。實踐中法庭一般都能做到庭審過程的連續(xù)性,但因為種種原因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或一個法庭在一段時間內交叉審理幾個案件的情況卻普遍存在。這種情況既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也不符合集中審理原則的要求,還容易為人情案、關系案甚至金錢案的發(fā)生提供機會和條件,因此應當予以改變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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