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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基數(shù)如何確定,你知道嗎?這一期,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看一看——
案例
小李于2015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雙方訂立了期限為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李的月工資標準為4000元,同時還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基數(shù)以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兩年工作期間,小李每周休息日都加班一天,公司都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給小李支付了加班工資。
小李覺得不合理,離職后,他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
根據(jù)《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應當順序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及本人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的來確定。
此外,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天的加班時間不應超過3小時、每月的加班時間不應超過36小時。
因此,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公司與小李在勞動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約定,不符合法律和北京市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所以裁決該公司以小李的月工資4000元為基數(shù),向小李支付加班工資差額,小李也順利得到了應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