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ń庾x:這里說的侵害,應是指民事侵權的侵害,所以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解決。調解是我國處理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國民事法律的鮮明特點。)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ń庾x:注意本法把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三權,共有十一項“內容”。發(fā)生爭議,向誰請求確認權利呢?應是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吧?)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ń庾x:這里是指動產和不動產,而沒有用使用“物權”。財產可以占有,而物權就不一定了,所以物權有其局限性。
這里的“占有”和第十九章的“占有”有何區(qū)別?在什么情況下會發(fā)生“無權占有”?拾得物?保管物?共有物?還是偷搶騙?所以還是應當以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加以區(qū)分才對吧?權利人是不確定的概念,一個財產可能有多個權利人,依本條規(guī)定,就是任何一個權利人都可以請求返還。那么每一個中國公民都是國有財產的權利人,是不是都可以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呢?所謂“返還原物”,財產是有形物才行,如果不是,只能返還相應的財產。
注意這里權利人第一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是“無權占有”,第二要證明自己是該財產的權利人,第三要知道向誰請求,第四要弄清是不是能夠或者有必要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解讀:這里的妨害當然是民事侵權性質。已經妨害當然有據可查。有可能妨害如何能夠證明呢?這個可能性達到多大程度時才算成立呢?例如,你家生火做飯,是不是有可能燒了我家房子?不能說絕對不可能吧?你家養(yǎng)狗,是不是有可能咬了我家小孩?這個危險不能說絕對不存在吧?把可能性用法律加以規(guī)定消除,豈不又是自找麻煩?法律只有對必然性的危險才能規(guī)定消除,例如你在上游排放污水,必然要污染下游;你在人家房前二米處蓋房子,必然要妨害人家的通行采光通風,對這種帶有必然性的可能妨害,才可以請求消除,否則只會助長刁民鬧事。)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ń庾x:是誰造成的?什么原因造成的?總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吧?)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ń庾x:侵害物權的主體是誰?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否因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或搶險救災?豈可一概而論?)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guī)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解讀:《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十種,是確定的;而物權的保護的方式是不確定的,除了本章的規(guī)定的方式外,還有其他很多方式,未必不能采用吧?)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ń庾x:有了這一款規(guī)定,本法的“侵害物權”,就不限于民事侵權范疇了,實屬多余。)
綜上所述,本章所謂物權保護,實際上是屬民事法律中侵權責任認定和處分。這在《民法通則》中有更詳盡的規(guī)定,為本法所不及。本法的所謂保護,只限于對民事侵權行為的調整,可以和解、調解。顯然,本法不是財產保護法,此前一些專家鼓吹有了物權法,私有財產所有者就可以放心了,可以“有恒產者有恒心”了,不過是信口開河而已。
第三章就解讀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