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7歲的李榮壽是合肥市一名退休職工,2008年7月18日因用摩托車免費捎帶一位打不到車的女士而當做非法營運罰款3萬元。李榮壽不服,遂向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稱原本是想做好事,而合肥市運管處則辯稱李榮壽順路帶人且不收費“違反基本常理”。一審敗訴后李榮壽又上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敗訴。
這則新聞告訴了我們一個道理:順路帶人是一件法律風險極高的事情,如果你收了錢,肯定是非法營運;即使你沒收錢,那也是非法營運,因為“違反基本常理”。所以,順路帶人這種事萬萬不能做,哪怕你是想學雷鋒。
“違反基本常理”這種說法聽起來不陌生。著名的彭宇案中,法官的斷案依據(jù)之一就是彭宇的行為“有違常理”——彭宇扶起摔倒的老人并將老人送往醫(yī)院,并墊付200多元醫(yī)藥費,此種做法“顯然與常理相悖”,因此可以推斷是彭宇撞倒了老人。
我們所知道的常理是,人皆有惻隱之心??稍谀承┕珯嗔Σ块T眼中,我們這個社會的“基本常理”是人性本惡,沒有人會無緣無故地做好事。如果一個人對陌生人伸出援助之手,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罪惡或圖謀:你扶起一位老人,一定是因為你撞倒了他;你順路捎帶陌生人,一些是為了錢。
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雷鋒生前種種助人為樂的事跡,都是“違反基本常理”。所以,不要譴責佛山街頭那18個見死不救的路人,他們的冷漠是符合“基本常理”的,而“違反基本常理”的后果實在太嚴重,甚至可以作為公權力機關判你有罪的依據(jù)。
法官斷案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而“違反基本常理”顯屬“誅心”之論,一審法院居然采信,委實令人莫名驚詫。二審法院之所以維持原判,理由是李榮壽不能提供自己是在做好事的證據(jù),這更是十足可笑。打個極端的比方:我下午本在家中睡覺,卻莫名其妙地被指控同一時間在某地殺了人,因為我不能提供不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證據(jù),最終被法院判定為殺人兇手。天下有這樣的道理么?
你不能自證無罪,所以你必然有罪——我們的公民屢屢陷入這樣的法律困境,事涉“非法營運”尤其如此。到目前為止,能夠成功證明自己并非“非法營運”的公民,見諸媒體報道的只有一個——上海司機孫中界,以揮刀自殘的慘烈方式。本案中的李榮壽老人,上訴、申訴了近4年,依然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縱然有安徽省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依然難以動搖法院的有罪推定。
上海釣魚執(zhí)法事件之后,有成都司機在私家車上貼條:“本車拒絕一切搭載求助,臨盆產(chǎn)婦、車禍、中風、觸電、溺水都不關我事,尤其是胃疼的!”如果荒謬的司法判決一再出現(xiàn),很難說這種出于一時激憤的戲謔之語不會成為指導公民行動的“基本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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