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一级a片免费看高清,亚洲熟女中文字幕在线视频,黄三级高清在线播放,免费黄色视频在线看

打開APP
userphoto
未登錄

開通VIP,暢享免費電子書等14項超值服

開通VIP
最高法苗有水:貪污賄賂案件追訴時效等問題權威講座(最新)

深海魚:《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出臺后,實務中如何適用該司法解釋存在諸多爭議問題,比如解釋出臺前立案時追訴時效未過,適用解釋標準已過追訴時效,這些案件如何處理?又比如刑九之前未有罰金規(guī)定,刑九修訂罰金刑,數額標準提高后適用新解釋,主刑降低,能否在適用新標準同時,對罰金適用舊標準從而不判罰金刑?.......



如何處理解釋頒布以后部分案件的追訴時效問題? 

【苗有水解析】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調整后,有的案件按當時的量刑標準是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但按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則過了追訴期限。那么,計算追訴時效期限的量刑幅度以哪個為準?


例如,被告人2006年貪污15萬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去年被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去年11月開庭審理,現在是否超過追訴期限?也就是說,這個貪污15萬元的案件,按舊標準沒有過追訴時效,但是按新標準過了追訴時效?怎么處理?


有一種觀點認為,是否超過追訴時效的判斷應以刑事立案時間為準,也就是以2014年被移送司法機關刑事立案為時間點計算。只要那個時候沒有超過的,就應當認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有學者研究了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判例,認為這種情況沒有過時效。但這種意見屬于少數人意見。


經研究,多數人觀點認為,上述案例已經過了追訴時效。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實質理由,在于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這里其實涉及到一個對從舊兼從輕原則理解的問題,因為在計算追訴時效期限的時候需要講究從舊兼從輕,即適用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規(guī)則來計算追訴時效期限。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規(guī)則是什么呢?是新的規(guī)則,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如果在對該案定罪量刑的時候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而在計算追訴時效期限是援引以前的量刑標準,就會形成一種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不統(tǒng)一的局面,是不妥當的。因此,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刑法,則貪污15萬元屬于數額較大,法定最高刑為3年,經過五年就超過追訴時效。本案行為終了之日在2006年,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解釋》頒布后如何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

【苗有水解析】比如,一審適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的刑法,對被告人判處了有期徒刑但沒有判處罰金的受賄案件,二審適用修正后的刑法,如果判處罰金,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


研究后傾向性意見認為,應當整體評價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具體運用:如果自由刑維持不變——當然這樣的案件一定少見,則不應加判罰金,這種情況是適用刑法修正案修正以前的刑法;如果二審對一審判處的主刑改輕,則可以加判罰金刑。一般情況下,對于貪污罪、受賄罪,二審應該適用修正后的刑法,因為修正后的刑法主刑顯然更輕,主刑按照修正后的刑法減輕,但罰金也得按照修正后的刑法判處罰金。也就是說不能主刑用修正后的刑法附加刑用修正前的刑法。當然,有的犯罪分子會不會寧愿多坐幾年牢,也不愿多繳納10萬元罰金。如果有這樣的人,那也是特例。對于這樣的人,似乎可以適用修正以前的刑法,維持主刑不變,不判附加刑。 

 

《解釋》頒布后如何適用行賄罪的罰金刑

【苗有水解析】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犯行賄罪,行賄數額200萬元,按照2013年頒布的關于行賄犯罪的司法解釋,應當認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現在的《解釋》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判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為現在的解釋是500萬元才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那么現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就的規(guī)定判處罰金?


這個案件,如果判了罰金刑,就判錯了。此案應當適用舊法,即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的刑法第390條,不判處罰金。理由是:刑法修正案九對于受賄罪和行賄罪的作了不同的修正,前者修改了整個定罪量刑標準,后者只是加上了罰金刑,對主刑并未改動,因而對于具體案件而言適用法律的思路是不同的。此案應當適用修正前的刑法,同時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即認定“情節(jié)嚴重”,處刑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時不判處罰金。這是不矛盾的,因為解釋不僅僅是對刑法修正案(九)的詮釋,也是對刑法修正案(九)沒有進行修改的刑法條款的詮釋。因此,適用修正前的刑法和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并不矛盾。這不意味著主刑適用新法而附加刑適用舊法 


對于《解釋》沒有規(guī)定定罪量刑具體數額標準的其他職務犯罪如何處理? 

【苗有水解析】刑法中的職務犯罪共計有20個罪名,《解釋》只規(guī)定了10個罪名。已經規(guī)定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行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沒有規(guī)定的:單位受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挪用特定款物。


沒有規(guī)定的,不是我們沒想到的,而是有些罪名很少發(fā)生,不宜規(guī)定。比如,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沒有遇到過被起訴的案例,沒有具體的案件數據為調研基礎,不好貿然出臺標準。


(1)過去已經有標準的,現在看來也妥當的,按照原標準執(zhí)行:

1單位受賄罪:最高檢的追訴標準是10萬元以上,這個標準現在也是妥當的。

2單位行賄罪:最高檢的追訴標準規(guī)定是20萬元以上,這個標準在當時有點高,現在剛好。

3對單位行賄罪:最高檢的追訴標準是10萬元以上,現在看來也是妥當的。


(2)有些罪名按原有標準明顯不合理的,可以參照現在的相關標準:

介紹賄賂罪:原來是1萬元,現在顯然不合理了。因為介紹賄賂罪是對行賄和受賄的居間介紹,是依附于行受賄而存在的,現在受賄罪、行賄罪都變了,再用1萬元的標準顯然不合理的,可以參照受賄罪的3萬元的標準。


(3)有些規(guī)定沒有單位犯罪怎么辦?《解釋》第11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罪的標準,如果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怎么辦?按照原的追訴標準,就是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追訴標準(二)的20萬元的標準。


“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是否屬于“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表現形式?

【苗有水解析】(1)“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屬于“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表現形式,這是沒有疑問的。


(2)“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是否也包括“承諾、實施、實現”的任何一個階段?回答是肯定的。“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要件,已經被最高司法機關過去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虛化”了。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會議紀要》,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有具體的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規(guī)則,對于“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也是適用的。無論是承諾為他人職務提拔、調整,還是已經實施、實現職務提拔或調整,都認定為“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


(3)“提拔、調整”如何理解?“提拔”比較容易理解,但是這里的“調整”如何理解?《解釋》的目的和意圖是打擊買官賣官,要從本質上來認定某種行為是否符合解釋的意圖,不屬于跑官賣官的不宜認定為這里的“調整”。比如從蘇北調整到蘇南,即使是平級調動,但是蘇南和蘇北這個差距太大了,目的就是要從經濟條件稍差的地方調到好的地方,應該認定“調整”。再比如,為了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甚至到更差的地方平調任職的,不屬于跑官賣官,不宜認定為《解釋》中的“調整”。 


關于重復評價問題 

【苗有水解析】(1)《解釋》規(guī)定的相關特別入罪情節(jié)比如“曾受過刑事處罰”,能否同時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評價?例如某人過去因為故意犯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現在又貪污公款2萬元;又假定他的前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條件,那么在審判其新犯的貪污罪是,能不能對他評價成累犯?這種情況下存在一定的重復評價,但我傾向于認為可以接受,該認定累犯的就認定累犯。為什么說這種重復評價可以容忍呢?因為只有一頭是定罪情節(jié),令一頭是量刑情節(jié)。有人說,國家工作人員既然已經受過刑事處罰了,怎么可能再貪污罪、受賄罪呢?這是因為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外,還有一些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比如國有企業(yè)人員、“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這些人員再犯罪,實踐中還是有的。


(2)《解釋》第17條規(guī)定,受賄與瀆職數罪并罰;但是解釋第1條第三款第(二)項規(guī)定“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知識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作為提檔量刑情節(jié),同時構成瀆職罪的能否數罪并罰?


注意這里用的是“損失”而沒有使用瀆職罪中的“重大損失”。但是瀆職罪造成30萬元的損失就夠罪了,如果損失達到30萬元同時還構成瀆職罪,那怎么處理呢?我個人的觀點認為,在兩頭都涉及入罪的情況下,如果一頭是特別入罪或者升檔量刑的,要避免重復評價。尤其是,有些案件同一個評價了三次,我覺得很有問題。這一頭追究受賄,那一頭追究濫用職權,一個情節(jié)用了兩次,問題是這個濫用職權還不是一般的濫用職權,這個叫做徇私舞弊型濫用職權,因為被告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認定為徇私舞弊。這樣一來,一個情節(jié)被重復評價三次,屬于嚴重的重復評價。原則上,如果兩頭都是定罪情節(jié)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從而避免重復評價,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很遺憾,關于這個問題,同行中有不少人不同意我的觀點。他們認為,根據解釋第17條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都是實行數罪并罰的,而不管有沒有重復評價。當然,多數人意見雖然堅持數罪并罰,但認為如果嚴重違反重復評價原則的,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我的意見少數人意見。(雖然多數意見如此,實踐中估計也會按照多數意見辦理,但苗庭長的個人意見似乎認為存在重復評價之嫌而傾向于一罪) 


關于“多次索賄”中的未遂與“多次”問題 

【苗有水解析】《解釋》第1條第3款第1項規(guī)定的“多次索賄”,是否包括未遂的情形?索取對象是一人還是多人?我認為,(1)索賄未遂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索賄”的情形之一,即計入次數。(2)“多次”的判斷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基于同一個目的和事由,向同一個人前后多次發(fā)出索賄信號的,一般算一次索賄。如果是因為不同的事由在同一場所分別向不同的人索賄,那么認定為一次索賄恐怕就不合理。在具體辦理案件時需要結合個案進行裁量判斷,就像“多次搶劫”“多次盜竊”的認定一樣,需要考量具體的案情和時空條件,比如同一個時間段在一個小區(qū)同一個單元樓上樓下實施了多次搶劫,是算一次還是多次,這個實踐中結合個案還是能夠判斷的。


《解釋》規(guī)定“其他較重情節(jié)”“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是3項還是8項? 

【苗有水解析】《解釋》第1條第3款規(guī)定了受賄數額不滿3萬但是具有特殊情節(jié)而認定“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的情形,此外還有第2條、第3條規(guī)定“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屬于類似規(guī)定。有人認為這里的特殊情節(jié)只有三項,分別是(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其實這是誤解,是不正確的。司法解釋的用語是“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就是說這里的特殊情節(jié)包括前款的第(二)至(六)項,即“(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痹偌由系谌畹娜棥?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也就是是8項(3+5),而非3項。


也有同仁說這個根本就不是個問題,但是從有的學者寫的文章看,確實被誤解了。這是需要澄清的一個問題。 


實施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否存在具有特定情節(jié)而減半入罪? 

【苗有水解析】《解釋》第11條規(guī)定,職務侵占數額較大按照貪污罪的“數額較大”的2倍執(zhí)行,即以6萬元為起刑點。那么,某公司職員事實職務侵占行為,數額為4萬并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這個回答是否定的,不能定罪。因為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標準只有數額,刑法沒有對這些罪名采用“數額加情節(jié)”的規(guī)定模式。

 

事后受賄情形下的犯罪故意

【苗有水解析】:根據《解釋》第13條第一款第(三)項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屬于“為他人謀取利益”。這里的“事后”是否包括離職后?是不是對2000年相關司法解釋(批復)的突破?


首先這里的“事后”不包括離職后的情形,2000年的《批復》仍然適用的,批復規(guī)定的是有事先約定,二者不矛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十一
怎樣劃分人情往來、感情投資與受賄

 【苗有水解析】(1)《解釋》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的,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边@里的3萬元能否累計?是針對一個行賄人累計,還是不同行賄人累計?這個問題在解釋制定過程中就有過討論,結論是可以累計。那么,累計是針對一個下屬或者被管理人員,還是不同的下屬或者被管理人員呢?我個人的觀點是,原則上不能針對不同的人進行累計,如果針對不同下屬或者被管理人員進行累計,結果分散到某個送禮人那里數額會很小,按受賄認定會顯得很不合理,設定3萬元這個數額界限也就沒有意義了。3萬元這個數額界限的意義在于,這是個“超出人情往來”的數額,應當認定為賄賂。因而從另一個角度說,那種針對不同相對人的累計必然混淆人情往來與受賄之間的分界。這個問題,目前還有不同意見,討論時有的同事不同意我的觀點,認為不論是否收受不同對象的錢財,都要累計。現在還沒有遇到具體有爭議的真實案例,這個爭議只好留給將來通過個案的判斷來解決。如果遇到特例,可以特殊處理。


(2)《解釋》第15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此處的“1萬元”是否指單筆數額?針對同一人的,我認為可以累計。


(3)“可能影響職權行使”需要掌握到什么程度?這個用于在起草時是存在是有爭議的。具體如何認定“可能影響職權行使”需要結合個案把握。我本人認為,實踐中不太可能發(fā)生不影響職權行使的情形。


十二
如何認定特定關系人? 

【苗有水解析】《解釋》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這個“知道”的時間點怎么理解?是否包括離職或退休后的情況?《解釋》第1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否違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和罪責自負原則?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辦事,后者辦事時并不知道前者收錢,辦完事后才知道,若對國家工作人員定受賄,對特定關系人是否定受賄共犯,而不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了?對行賄人是不是也要定行賄?

 (1)關于“知道”的時間點,先謀取利益再收受財物,從國家工作人員知道這個時間點建立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不違反主客觀相統(tǒng)一;當然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指導后想退還而因客觀條件無法退還的,就不能定。體現從嚴治吏,法網更加嚴密。

 (2)第二個問題,對特定關系人定受賄的共犯。

  那行賄人怎么定?如果行賄人的目的是給國家工作人員,那就是行賄罪;如果目的是給這個中間人也就是特定關系人,那就定利用有影響力受賄罪。 


十三
如何理解貪污賄賂犯罪適用緩刑、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 

【苗有水解析】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備解釋所列8種“其他較重情節(jié)”之一入罪的,如果該情節(jié)與2012年下發(fā)的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于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的不得適用緩刑情節(jié)重合,能否適用緩刑?對此,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同一個情節(jié)作為入罪情節(jié)的同時,又作為不得判處緩刑或者免刑的條件的,不涉及重復評價,因為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評價。另一種意見認為,這里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因為同一個情節(jié)既被告用作入罪的情節(jié),又被用作量刑情節(jié),即評價為禁止判處緩刑或者免刑的情節(jié)。我個人傾向于同意后一種意見。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對于是否系重復評價的問題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具體案件的處理。好在這個《意見》用的“一般不適用緩刑”,這意味著不是絕對不適用緩刑,因此需要在實踐中結合個案進行自由裁量,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p>


十四
怎樣對貪污罪受賄罪適用罰金刑? 

【苗有水解析】(1)《解釋》第19條規(guī)定貪污罪、受賄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金刑起點為10萬元,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能否將罰金減少至10萬元以下?回答是否定的,罰金數額最低是10萬元。從理論上說,主刑減輕處罰時,附加刑包括罰金也可以減輕處罰,但是無論一個案件有幾個減輕處罰情節(jié),主刑只能減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情況下,罰金最低就是10萬元。具備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時可以減輕主刑,但罰金刑10萬元是最低,不能減至10萬元以下。


(2)在共同貪污、共同受賄犯罪案件中,罰金數額是否可以低于10萬元?這個問題的回答也是否定的,共同犯罪人的每個人都不能低于10萬元的罰金。 

 

十五
如何決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罰金數額? 

【苗有水解析】《解釋》第19條第2款規(guī)定的罰金刑“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是僅限于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還是也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解釋第19條第2款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僅限于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罪,而不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那么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罰金怎么判罰?可以參照本司法解釋的相關標準執(zhí)行。 


十六
在數額加情節(jié)的立法背景下,如果只有部分貪污受賄數額所對應的行為符合“其他較重情節(jié)”“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的,能否按照相關嚴重情節(jié)入罪或者升檔量刑?

【苗有水解析】例如,某被告人受賄240萬元,其中一筆10萬元是因為幫助行為人職務提拔而收受的,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認定為解釋第3條第3款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有人認為,不論與特別情節(jié)相對應的數額有多少,只要有《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就可以決定特別入罪或者升檔量刑。也有人提出數額要達到50%才能認定相關特別情節(jié)。我認為,對于只有部分數額相對應的事實符合升檔情節(jié)的案件,不要求該部分數額必須達到相應數額幅度的低限,比如前面所舉總額240萬元的例子中,不應要求這部分數額達到150萬元,即可按照上一量刑檔次處罰。但是,為了兼顧合理化,對于這部分數額比例過低的案件,可以不認定具有升檔的量刑情節(jié)。至于多少比例才能算比例夠高,交由司法工作人員針對個案作出具體裁量。


總之,需要堅持如下原則:(1)該部分數額不要求達到總數額的一半;(2)并非只要存在此部分數額就可以實行特別入罪或者升檔量刑,數額過小的或者比例過低的,可以不予考慮;(3)需要達到一定的程度,達到一定的比例,至于這個一定的比例如何判斷,需要結合個案綜合考慮全案的各種情節(jié)進行裁量。

 

十七
關于終身監(jiān)禁的法律性質 

【苗有水解析】終身監(jiān)禁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一種對于死緩的執(zhí)行措施,刑法總則關于刑罰種類的規(guī)定中沒有終身監(jiān)禁刑。沈德詠常務副院長在4月18日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講到,貪污受賄犯罪判處終身監(jiān)禁的,不受總則條文的制約,就是說死緩期間即使有重大立功,也不能減為有期徒刑。我認為沈院長的講話是合乎立法本意的,由于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guī)定“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因此即使在死緩二年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也不得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解釋》第4條第3款的規(guī)定,釋放兩個信號:(1)如果決定適用終身監(jiān)禁的話,應當在宣告死緩的同時就要做出決定,同時裁決。不能等到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時再進行裁定。(2)終身監(jiān)禁一旦適用,就不得減刑和假釋,也就是說被決定終身監(jiān)禁的罪犯沒有機會回歸社會,對其進行終身監(jiān)禁不受服刑期間的表現、立功等的影響。 


十八
《解釋》如何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 

【苗有水解析】《解釋》第1條至第3條規(guī)定貪污罪、受賄罪的起刑點一般是3萬,但在特殊情況下1萬元也是可以追訴的??梢园l(fā)現,《解釋》把貪污罪、受賄罪的起刑點提高了6倍多。相應地,量刑數額標準也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F在面臨的質疑是:《解釋》提高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的做法,是否符合黨和國家關于從嚴懲治腐敗的精神?毫無疑問,回答是肯定的。我們4月18日新聞發(fā)布會重點回應了這個質疑,今天在這里簡單重復一下其中的理由。道理很簡單:今天的人民幣3萬元的購買力比不上1997年的5000元!根據有關部門統(tǒng)計,我國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長了約6.25倍。GDP數據是國家公布的,我們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參考相關部門的統(tǒng)計數據來判斷我們國家的經濟發(fā)展狀況,以便進一步判斷一定數額的貪污賄賂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1997年時,你如果擁有3萬元,可以考慮在南京某個地段購買一套也許面積不大的二手房,但是現在,你想花3萬元在南京買房,大概只能買1平米了。所以有一位主編寫了一篇文章提出,“與其說貪官的命更值錢了,還不如說是錢不值錢了。”可謂一語道破天機。


為什么《解釋》不像以往司法解釋對于盜竊罪的規(guī)定一樣,實行“幅度數額”?理由:(1)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屬于反腐敗工作,反腐敗又屬于吏治范疇,應當規(guī)定一個統(tǒng)一的適用于全國的標準。吏治如果不統(tǒng)一,就會亂套,因為“中管干部”是全國統(tǒng)一調配的。這個跟打擊盜竊、詐騙是不一樣的。(2)如果我們制定“幅度數額”標準,就會給我們的職務犯罪審判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麻煩。因為貪污賄賂犯罪異地指定管轄的很多。一旦不同省市區(qū)的數額標準規(guī)定得不一樣,那么貪官們紛紛提出要求指定到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去審判,這樣豈不是非常麻煩?!有人說這個可以解決呀,可以按照犯罪地的數額標準來量刑嘛,別管在哪兒審判。其實這樣想下去問題就更復雜了,因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很多,有些被告人的受賄犯罪事實達到100多項,他們在全國不同地方任過職,所以他們收受賄賂的地點分散在全國各地,無法按照犯罪地的數額標準來量刑。所以不能搞不同地區(qū)不同的標準,要是這樣我們將來沒法開展工作了。


十九
 《解釋》對貪污賄賂犯罪及職務侵占等其他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提高后,相比之下,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起點是否偏低了? 

【苗有水解析】《解釋》出臺后,有人提出《解釋》對貪污賄賂犯罪及職務侵占等其他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提高后,相比之下,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起點是否偏低了?如果僅從貨幣的數量來看,數額標準的確是大大地提高了。按照《解釋》第11條的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按照貪污罪、受賄罪的2倍執(zhí)行。也就是說,職務侵占的起刑點是6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是6萬元。我個人認為,確實存在這些犯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相比量刑不平衡的問題。


不平衡的問題怎么解決呢?是不是要把盜竊罪、詐騙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提高到與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一樣高?我覺得這是不可能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這是兩類不同性質的犯罪。職務犯罪與財產犯罪侵害的客體不一樣,具有不同的社會危害性。盜竊犯罪有具體直接的被害人,而賄賂犯罪通常沒有被害人,兩者不能相提并論。


關于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職務犯罪數額標準與盜竊罪、詐騙罪等財產犯罪的數額標準的不平衡問題,在最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解釋》時,委員們研究了這個問題。會上,有關領導提出要求,對盜竊等其他犯罪的數額標準應當進行通盤研究,并借鑒境外的立法實踐,必要時進行適當調整。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要深入研究對類似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及刑罰體系調整完善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提出立法、修法建議。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有害或侵權內容,請點擊舉報。
打開APP,閱讀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類似文章
猜你喜歡
類似文章
獨家重磅:最高法苗有水解析《貪賄解釋》二十個疑點(下)
苗有水解析《貪賄解釋》十八個疑點(精髓版,附解釋全文)
最高法劉為波等解讀《貪污賄賂解釋》
1037解析《貪賄解釋》二十個疑難問題(上篇)
罰金標準
【規(guī)范適用】理論與實務專家聚焦最新貪賄司法解釋
更多類似文章 >>
生活服務
分享 收藏 導長圖 關注 下載文章
綁定賬號成功
后續(xù)可登錄賬號暢享VIP特權!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點擊這里聯系客服!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