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收和處理當事人的來信、來電、來訪和咨詢。 2.辦理財產保全、證據(jù)保全措施。 3.對委托鑒定案件的送檢材料和鑒定意見組織質證。 4.接收并核對證據(jù),組織庭前證據(jù)交換。 5.執(zhí)行法官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決定。 6.起草案件審查報告和庭審要點清單。 7.收集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 8.根據(jù)主審法官指導,主持庭前和庭后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報主審法官審核確認。 9.草擬裁判文書。 10.與書記員共同進行裁判文書的校對工作。 11.及時將案件相關信息錄入辦案信息系統(tǒng)。 12.指導書記員做好文書送達、案件記錄、卷宗整理、電子信息錄入和歸檔等訴訟事務性工作。 13.完成主審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14.因工作需要,根據(jù)主審法官的安排代行書記員職責。 二、法官助理的工作標準 (一)案件受理階段 1.審查訴訟材料。審查訴狀內容、起訴手續(xù)、證據(jù)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全的,向當事人釋明提交相關的訴訟材料,并指導當事人填寫《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2.進行案件排期管理。根據(jù)案件情況與主審法官、其他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協(xié)調,確定證據(jù)交換和開庭時間。 3.指導書記員進行庭前送達。 (1)向被告、第三人等送達起訴狀副本、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須知、主審法官或合議庭組成人員等。 (2)向原告送達被告提交的答辯狀副本及證據(jù)材料等。 (3)向雙方當事人告知主審法官或合議庭組成人員時,應當告知法官助理姓名及法官助理職責范圍。 (4)辦理公告送達事項。對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案件,經(jīng)主審法官簽發(fā)后,辦理公告送達手續(xù)。 4.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主審法官匯報,由主審法官決定是否應當駁回起訴。裁定駁回起訴的,應當及時、充分地向當事人釋明救濟途徑。 5.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jù)保全申請,報請主審法官決定。裁定保全的,由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共同執(zhí)行保全措施。 6.指導書記員同步掃描訴訟材料,及時形成電子卷宗。 (二)庭前準備階段 1.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提出處理建議報請主審法官決定。 2.審核當事人情況。需要追加或者更換當事人的,及時報請主審法官決定,并向當事人作出充分釋明。 3.組織庭前證據(jù)交換。根據(jù)主審法官委托,組織庭前證據(jù)交換,指導雙方當事人填寫《類案要素信息采集表》,固定無爭議事實和爭議事實,明確爭議焦點。 4.辦理司法鑒定相關工作。當事人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的,由法官助理審查后向主審法官提出相關建議。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決定進行司法鑒定的,由法官助理辦理相關委托手續(xù),明確委托鑒定的事項及內容,組織鑒定人和雙方當事人對送檢材料和鑒定結論進行質證。經(jīng)質證后,法官助理認為需要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提出相關建議報請主審法官決定。 5.辦理調查取證。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或者法官助理認為應當依職權調查的,由法官助理審查后提出相關建議報請主審法官決定。需要調查取證的,由法官助理與書記員共同進行調查,制作調查筆錄。 6.組織庭前調解。根據(jù)主審法官委托,組織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初步審查后報主審法官決定,并草擬調解書。 7.收集相關材料。根據(jù)案情需要,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研究文獻、權威案例和關聯(lián)案件等信息供主審法官參閱。 8.制作案件審查報告和庭審要點清單。根據(jù)《類案要素信息采集表》內容和庭前證據(jù)交換情況,制作案件審查報告,案件無爭議事實、爭議事實及證據(jù)情況,明確爭議焦點。對需要開庭審理的,制作庭審要點清單,列明爭議焦點和庭審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9.指導書記員做好庭審準備。核查當事人的身份材料、委托代理手續(xù)是否齊備,如有缺漏,及時提醒當事人在庭審前提交。核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是否齊備、是否需要提交證據(jù)原件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以免影響庭審效率。 (三)庭審階段 1.參加庭審。主審法官根據(jù)案件審理的需要決定法官助理是否參加庭審。法官助理參加庭審時,席位與書記員并排,以便法官助理與主審法官、書記員溝通和協(xié)助主審法官開展庭審。 2.履行庭審職責。庭審過程中,法官助理應當在主審法官指揮下參與庭審的相關工作。 3.組織庭后調解。庭審結束后,根據(jù)主審法官委托,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后調解。 (四)合議階段 1.法官助理可以就案件的處理提出建議,供主審法官參考。 2.法官助理可以列席合議庭合議和法官會議。 3.辦理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手續(xù)。對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由法官助理負責辦理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申請手續(xù)和匯報材料,并報請主審法官審核。 (五)文書制作和送達階段 1.草擬法律文書。根據(jù)主審法官的指導草擬調解書、裁定書和判決書等法律文書。 2.裁判文書校對。裁判文書經(jīng)批準簽發(fā)后,由法官助理與書記員共同做好文書校對工作,發(fā)現(xiàn)文書存在問題及時向主審法官反映。 3.安排宣判。需要宣判的案件,由法官助理安排宣判的時間、地點,并通知各方當事人。 4.指導書記員辦理結案手續(xù)。審核同步錄入案件電子信息或引入電子卷宗材料是否完備,及時辦理結案。 5.指導書記員按照要求完成裁判文書上網(wǎng)工作。 6.指導書記員辦理訴訟費退費手續(xù)。 7.指導書記員辦理上訴手續(xù)。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上訴期滿后及時將全部卷宗報送上級法院,并辦理催收上訴費通知。 8.指導書記員辦理歸檔手續(xù)。對生效案件,及時整理訴訟卷宗,報主審法官審查后,在結案后及時歸檔。 除上述列明事項外,法官助理可在法官指導、委托下,開展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