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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亮了,等還是不等?

黃燈亮了,等還是不等?

  近日,浙江嘉興市中級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讓“黃燈能闖不能闖”成為一個熱門話題,有的機動車駕駛員有些不安,因為他們多年的交通習慣可能要改變:“闖黃燈”也違法,將面臨處罰。

  案件并不復雜,雙方的主張似乎也都有道理:對司機來講,遵循“法無明文禁止不為過”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條文中沒有明確說“闖黃燈”是違法行為時,公民就有“闖黃燈”的自由;對執(zhí)法部門來講,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按照一般對法律法規(guī)的邏輯解釋,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就不能繼續(xù)通行。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闖黃燈”違法當罰。

1審判長:“黃燈亮時,僅越線車輛可通行”

  原本一起極為普通的不服交警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于原告為法律工作者,訟爭的事項為“闖黃燈是否違法”這一多數司機都很糾結的問題,而成為全國范圍內普遍關注的一個公共事件。

  因為闖黃燈被處罰的當事人,經過一審敗訴,不服判決繼續(xù)上訴,終審再敗訴之后,這件事從法律層面上說暫時畫上了一個句號。但是當事人在敗訴之后并沒有改變自己的想法,仍舊覺得闖黃燈不該被處罰。相信有這種困惑的,絕對不僅僅只有舒江榮一個人。自從這一案件進入一審訴訟程序的那天起,人們就在密切注意著它的具體動向和判決結果看法院最終如何適用法律,為廣大公眾解疑釋惑。

  對此次終審判決的理由,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對媒體解釋說:理由一,該項規(guī)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如按此理解,違背了該法條語意體系上的內在邏輯,使得黃燈與綠燈意義雷同,更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理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省略掉黃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的字樣,直接規(guī)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繼續(xù)通行,言簡意賅,更加符合立法語言的要求。

  理由三,黃燈作為綠燈充分放行之后,向紅燈的過渡,其設置的目的,應當是黃燈轉換紅燈的時間,使得在綠燈放行過程中,正常駛入交叉口,但還沒有通過的車輛,迅速安全通過,清空交叉口滯留的車輛,為沖突方向的綠燈放行做好準備。因此,出于安全駕駛目的,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除此之外的車輛不得繼續(xù)通行。

2“闖黃燈”到底罰不罰?各地做法不一

  據了解,“闖黃燈”雖屬交通違法行為,但交管部門在具體執(zhí)法過程中會遇到取證難和處罰難的問題。所以,對于“闖黃燈”司機,如果沒有發(fā)生事故,交管部門多采取批評教育的方式,并沒有進行處罰。

  合肥:黃燈亮過程中仍可通行

  安徽交警部門介紹,安徽省境內車輛通過路口,黃燈亮起過程中車輛仍可通行。

  合肥市交警支隊一位負責人表示,合肥市交警部門道路交通執(zhí)法過程中,在黃燈亮起過程中,車輛如果不影響到正常交通運行秩序并能確保安全,可以通過路口并且不會受到處罰;但如果影響到交通秩序,交警則會對司機進行勸導和一定警告。該負責人也表示,雖然目前安徽“闖黃燈”行為仍免于處罰,但是黃燈亮時加速通過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建議車輛耐心等待綠燈亮時再通過。

  據了解,目前,安徽省對于“闖黃燈”行為并沒有具體的處罰規(guī)定,在執(zhí)法過程中尚未納入違法范疇進行裁量。

  武漢:對“闖黃燈”一直都處罰

  據武漢市公安局交管局新聞發(fā)言人陳驥介紹,“闖黃燈”雖然不等于闖紅燈,但也屬于違反交規(guī)行為,應該進行處罰。其標準是看黃燈亮起時車后輪是否已經越過起步線,如果已經越過,則不算違規(guī);如果沒有越過,則要受到相應處罰。目前一般是按“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情況處理,罰100元,扣3分。

  “電子攝像設備會根據這個原則記錄下司機的違規(guī)情況,并給予相應的處罰?!标愺K說,在交管局的統(tǒng)計中,在十字路口發(fā)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是因為司機黃燈搶行造成的?!耙驗辄S燈搶行必須要加速,這就容易導致司機盲目沖撞到行人或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相對嚴厲的處罰措施有助于遏制交通事故的發(fā)生?!?/p>

3闖黃燈易發(fā)交通事故

  據統(tǒng)計,城市道路交通事故1/4發(fā)生在路口,而路口發(fā)生的交通事故90%以上是違反信號燈造成的,其中包括闖黃燈。比較常見的事故類型是,司機闖黃燈通過路口,兩側路口正在等候的車輛也想在黃轉綠時,第一時間駛過路口,于是雙方加大油門往前沖,結果發(fā)生相撞。可以說,市內一般交通事故,多是由闖紅燈、闖黃燈、不按規(guī)定讓行引起;而傷亡事故,一般因超速、逆行等重大交通違法行為引起。

  “闖黃燈,其實跟闖紅燈一樣危險?!瘪{齡已經有近20年的老司機要先生說,闖黃燈不僅屬于違法行為,同時也容易引發(fā)交通事故。同時,黃燈亮起時強行進入路口,很容易造成雙向車輛在路口內“叉死”,從而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4闖黃燈是否等同于闖紅燈?

  交通信號紅綠燈,都有各自的使命,所肩負的法律責任應該“各司其職”,闖黃燈處罰與闖紅燈一樣,還要黃燈干什么呢?干脆把黃燈摘去算了。按照《道路交通法》規(guī)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繼續(xù)通行,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應停在停車線以內等候,固然,闖黃燈也是交通違法行為,但性質、處罰都要比闖紅燈要輕。而闖黃燈當做闖紅燈處罰,顯然處罰不分明和執(zhí)法不嚴謹。

  網友金真:為何闖黃燈會引起爭議呢?我們來細細研究該條法律?!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已經過線的可以通行”,那按照我們的常理來理解,文中未盡的意思則是黃燈亮起車子沒有過線的就不可以繼續(xù)通行,而是應當按照紅燈來看待。但如果從邏輯學角度來講,這句未出現(xiàn)在條例中的文字確實是會存在爭議的?!斑^線”推出“通行”,但“不過線”是無法直接推出“不能通行”的結論的。因此,法院雖然可以按照大多數人的普遍想法來判決舒先生敗訴,但因為法律中存在的小漏洞使得有些人在受罰時可以“強詞奪理”,看來有時候未盡的文字還是不能想當然省略,該啰嗦的地方還是要啰嗦,還是要尋求完善。

  網友mvp棒棒糖:小的時候,我們就被老師家長教育“紅燈停,綠燈行”這一交通“金科玉律”,而黃燈的功能只是停留在“等一等”的層面上,至于什么時候等,等多長時間,腦海中卻沒有清晰的概念,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在法律的層面上,既然沒有明確表示闖黃燈違法,言外之意就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既然不違法,也就不應該對其進行處罰,如若闖黃燈也被處罰,不但沒有法律依據,更存在著“以罰代管”之嫌。

5闖黃燈執(zhí)法標準應以公共安全為準

  關于闖黃燈違法不違法之爭,大致可分為兩派,一派專家學者表示,法無禁止即自由,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那闖黃燈便不違法;而另一派則是普通行人為主,還包括一些普通司機,他們從現(xiàn)實的角度發(fā)聲,認為闖黃燈很危險,很多司機上演“最后一沖”,其過程往往甚為驚悚,從安全角度出發(fā),闖黃燈還是禁止為妙。

  拋開這些不清晰地帶帶給人們的觀感,不得不說,在國內不少大城市里,肆意闖黃燈、遇黃燈加速搶行等駕駛行為,實際上已經成為了一種難以遏制的交通惡習??梢韵胂?,倘若在黃燈轉紅燈的瞬間,車輛仍然快速搶行通過,就很有可能造成闖紅燈。這種搶行行為,就極有可能危及過路行人安全。同濟大學中德交通研究中心的一項研究就表明,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事故,25%-30%是在道路交叉口發(fā)生的。

  因此,在交通法規(guī)中,規(guī)范車輛在交叉口通行秩序的信號燈,厘清法律的模糊地帶,就顯得至關重要。拿《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來說,其中只規(guī)定了“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但卻并未就其他車輛如何應對黃燈,做出具體說明。這種法律法規(guī)的缺陷與不完善,就可能導致執(zhí)法不嚴與選擇性執(zhí)法。

  公安部將闖黃燈行為的性質認定和執(zhí)法標準提上議事日程,或正是基于這樣的判斷。但標準從模糊走向明晰,“公共安全”是必須遵循的準則。作為一種過渡信號燈,黃燈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換,目的是清空已經進入路口的車輛。就國際通例而言,黃燈亮時也是“能過就過”,允許汽車越過停車線行駛,但這條通例行使的前提卻也是:不能加速、不能超過道路規(guī)定的限速。這些通例,其實都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對黃燈信號規(guī)則,做出了清晰、明確的認定與規(guī)范。

  無論如何,“闖黃燈算不算違法”不應該成為讓公眾糾結的問題。只有以公共安全為準則,厘清法律中的曖昧地帶,規(guī)范交通信號管理,公共安全才有所依托,人們才不至于陷入法律模糊地帶,無所適從。

6闖黃燈的執(zhí)法標準不能等

  在實際交通中,紅綠燈的概念很清晰,作用很明顯;黃燈的概念很模糊,功能很脆弱。于是,“闖黃燈”游離在違法與合法的中間地帶,道交法關于“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的規(guī)定給合法選擇帶來難度。車頭或身車大多數越過算不算“越過”?在較快速度下,司機判斷是否越過停止線只能憑感覺,感覺失靈怎么辦?如果是一個車身很長的車輛,在亮黃燈時已越過或部分停止線,這時候停下來,也有礙綠燈下的車輛通行……

  全國首例闖黃燈案有著標本意義。官司輸贏或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通過司法實踐激活相關法律法規(guī),讓過去很模糊的黃燈功能更加清晰起來,讓習以為常的“闖黃燈”謹慎起來。此外,對于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未詳盡之處,公安等部門研究制定機動車闖黃燈執(zhí)法標準是必要的。長期以來,闖紅燈危害直接、明顯,而闖黃燈危害處于“潛伏”狀態(tài),不僅未引起司機的重視,也未引起司法的重視,從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也可見其稀有性。司法經過實踐才能發(fā)現(xiàn)不足之處,讓潛伏的問題浮出水面。

  本來,黃燈是紅綠燈轉換的緩沖,是安全過渡??衫硐牒茇S滿,現(xiàn)實很骨感。遇到黃燈向前沖,“時間就是生命”,搶時間可扼殺生命,這有司機個人動機的成因,有汽車文明程度不高的因素,亦有法律法規(guī)語焉不詳的推波助瀾。黃燈功能的退化,說明道德支撐乏力,尤其是法律不“給力”。肆無忌憚地闖黃燈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問題;是個人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僅從道德層面,單方面要求司機“勿以惡小而為之”,顯然沒有對癥下藥,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透過“闖黃燈”現(xiàn)象,我們要發(fā)現(xiàn)一些實質性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至少是細則與標準的缺失,也導致法治社會的“亮黃燈”。這應該成為首例闖黃燈案的延伸思考。而目前,我們的思考只限于是不是違法以及對違法的處罰等。“法無禁止即可為”,在法未詳盡的情況下,“闖黃燈”違法與否不能一刀切,視不同情況而定。車輛需要“黃燈亮了等一等”,而法治“亮黃燈”,法律完善不能“等一等”。

7別留下尷尬的“黃燈”地帶

  從道路交通的科學設計角度看,黃燈自有其合理性。要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繼續(xù)通行、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停車,可以盡快疏通路口車輛,提高交通效率。如果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也繼續(xù)行駛,那黃燈的作用和意義就不存在了,也會造成紅燈亮起時,有些車輛剛剛駛過停車線來到路口中間,影響通行效率,而且容易發(fā)生事故。

  但由于目前對“闖黃燈”行為缺乏明確規(guī)定,各地執(zhí)法尺度與方式不統(tǒng)一,造成很多司機存在僥幸心理,把黃燈作為紅燈即將亮起前的加速信號,這大大增加了交通路口的危險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嘉興“闖黃燈”案件有利于文明規(guī)范的行車秩序建立,值得提倡。

  然而,對于“闖黃燈”問題的爭論,并沒有隨著這起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束。據媒體報道,雖然有武漢等地交警部門明確表示“闖黃燈”是違法行為,但在上海、重慶、青海、安徽等全國多數地方“闖黃燈”并不算違法,法律法規(guī)的模糊和不統(tǒng)一,造成了交警執(zhí)法和司機駕駛過程中的雙重尷尬。

  我國作為成文法為主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應該具有事前的預見性和細致的可操作性,對于一種行為,法律法規(guī)應該在其發(fā)生之前就明確作出指引,讓人們在一般情理判斷之下即可知道是“允許”還是“禁止”。

  更進一步說,在涉及公民私權利和生活自由的領域,法律規(guī)則的模糊比沒有法律規(guī)則更為可怕,因為沒有法律規(guī)則的領域還可以依靠道德、自律和社會習慣調節(jié),但如果規(guī)定了模糊的法律規(guī)則,卻可能給執(zhí)法者留下侵犯公民權利的過大自由裁量空間。

  “法無解釋,不得適用”。在加快法律制定、出臺的同時,也應該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guī)的精細化和規(guī)范化,完善對一系列基本法律的具體規(guī)則和法律適用的細則配套和司法解釋工作,用更多更細的明確指引,消減法律的“黃燈”尷尬地帶。

8結語

  一面是遵紀守法,一面是安全最大,似乎難有定論,但其實不然,無論怎樣的法律,如果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受益者的權益,那這樣的法律本身,便有值得商榷之處。就此而言,公安部門著手制定標準,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證行人的安全,應是標準的唯一落腳點。就當下而言,當闖黃燈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時,將其束之以法律之繩,理應是不可逆轉的一種民意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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