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3
【中國律師商學院】任東來先生編撰的《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案件》想必各位法學科班生耳熟能詳。對于美國的憲政的體系,我深感興趣,特別是它的司法制度,25個司法案件遠遠不能表達完盡美國憲政之路的跌宕起伏。嘔心瀝血的整理,摘抄,翻譯相關英文案例,和大家一起研究除了那25個案例外,還有哪些美國的司法案例使我們不得不關注,因為它推進了人類民主政治的發(fā)展。我們不是因為興趣,而是因為信仰,所以選擇了法律。這句話與大家共勉。
臭名昭著的“隔離但平等”原則
布萊西訴弗格森(Plessyv.Ferguson)
我們都知道,聯(lián)邦最高法院合并審理的布朗案,開明的沃倫大法官破除了以邏輯解釋憲法,推測制憲者原意的解釋方法,第一次以用現(xiàn)實環(huán)境來論述憲法必須著眼于當下不平等的制度。那么,造成美國南方種族隔離的政策究竟是怎樣開始的呢?
在英國殖民時期,各殖民地相當于獨立小國家,差別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亞,一開始是由英國總督規(guī)定不準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敗后,反而在美國獨立前開始大規(guī)模蓄奴。對蓄奴問題的認識差異和處理不同,形成美國獨立后南北兩方的政治緊張,并且在1860年導致南方各州準備脫離聯(lián)邦。林肯最終決定,以戰(zhàn)爭拖住南方。1861年至1865年,美國經歷4年的南北戰(zhàn)爭,雙方共計有60萬人的戰(zhàn)爭死亡。戰(zhàn)后,曾經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經濟被摧毀。
戰(zhàn)爭不僅帶來南方民眾對北方的長期敵對情緒,也由于在戰(zhàn)爭后期林肯宣布廢奴,使得南方民眾把戰(zhàn)爭帶來的痛苦遷怒于黑人。經過一段北方人主導的重建時期,南方回歸自治,并且通過了一系列地方法,實行黑白種族隔離。例如,根據(jù)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過的法律,火車必須為白人和有色種族提供平等但隔離的不同車廂(汽車電車不在此列)。這條法律引起一場司法挑戰(zhàn),這就是布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tǒng)的荷馬·布萊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節(jié)專為白人服務的車廂,根據(jù)上述州法律,布萊西被認定為“有色種族”,因違法被逮捕。他將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據(jù)美國憲法而享有的權利。法官弗格森裁決州政府有權在州境內執(zhí)行該隔離法,布萊西被判罰金300美元。1896年,布萊西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數(shù)裁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違憲,其原因是當時南方種族隔離法案都強調“隔離且平等”。這是美國《獨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國分離的時候強調的一條原則,而《獨立宣言》的原則也是美國的立法依據(jù)之一。
用這樣的邏輯死死咬住“平等”,是美國南方一系列種族隔離立法能夠成功生存近百年的原因。當時在南方,白人去使用為黑人服務的公共設施,也是違法的。問題是白人多而富裕,他們的公共設施普遍且條件更好,白人沒有必要去使用專為黑人服務的設施。在上世紀60年代美國南方黑人民權運動之前,美國的南北方在種族相處的狀況上是有本質不同的。在北方,黑人早就融入社會中,黑白矛盾是密切相處之中文化差異和利益沖突帶來的矛盾。在南方則更多的是種族隔離中由于黑人狀況差而帶來的貧窮和屈辱。
1909年,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xié)會成立,他們要打破南方的種族隔離,首先把教育作為司法挑戰(zhàn)的突破口。遵循“隔離且平等”原則,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也對教育作過裁決:只要黑白學校有相同的地位,那么隔離制度是合法的。此后,全國有色人種協(xié)會協(xié)助一系列與教育相關的種族隔離案件進行司法告訴,最后以著名的布朗案取得決定性勝利。
新聞言論自由但不得危害公正審判
謝波德案Sheppard v. Maxwell
美國是最標榜新聞自由的國家,其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論或出版自由。”這一規(guī)定充分保障了新聞自由,是美國新聞記者對抗一切限制新聞報道的金科玉律;同時,憲法第六修正案規(guī)定: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有權獲得“由公正的陪審團”及時和公開的審判。這一條為確保公正無私的審判而設計。兩者時有沖突,傳媒對案情的報道與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之間的沖突尤其突出,因而美國法院在如何保證審判不受傳媒干擾方面也發(fā)展了一些比較成熟的規(guī)則。
在美國司法界,一項無可置疑的原則便是法官是法庭的主宰,法官有責任嚴格控制法院和法庭所處的環(huán)境以確保傳媒和公眾不干預對被告的公正審判。如果傳媒的報道惹人注目且遍及街頭巷尾,而初審法官又沒有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審員避免任何來自報端的影響,那么其判決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險。在這方面,美國最高法院的最著名、最經典的案例便是1966年的謝波德一案。
山姆·謝波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醫(yī)生,1954年因涉嫌殺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稱無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將她擊昏后所殺害。此案公開后,立刻引起全國和地方各媒體的極大關注,有關評論和報道隨即鋪天蓋地而來。在謝波德被捕前,各報紙就認定他犯有謀殺罪。對于庭審過程,傳媒亦緊追不放,記者及照相機、攝影機充訴法庭。在選定陪審員、舉證及認定事實等方面,傳媒極力施加影響。主審法官對此聽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護陪審團的判斷不受干擾。此種情形一直持續(xù)至有罪判決作出后方才停息。隨后,謝波德以審判過程被嚴重干擾為由上訴至聯(lián)邦最高法院,當時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1966年,謝波德在依人身保護令獲得聯(lián)邦最高法院重審之前,已在俄亥俄州的監(jiān)獄里度過了10年的時光。這10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在大眾傳播時代保護刑事被告的經驗也日益豐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注:Sheppard v. Maxwell,384U>S.333,362-363(1966)。該案經重審后,謝波德被宣告無罪釋放,幾年后,謝波德去世。)。
在該案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認為州主審法官在該謀殺案的審理中未能保護被告人獲得正當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審判權利,未能保護被告人不受審前彌漫全社區(qū)的偏見和在法庭審理中因傳媒報道而產生的不良影響力的傷害。主審法官克拉克在判決意見中極其嚴厲地批評新聞界的過分報道和初審法官的失職行為。這一案件表明,傳媒過度地公開庭前聽審和庭申情況,并且在法庭上行為失當,使被告人實際上失去了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此后,美國法院規(guī)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設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責任嚴格控制法庭和法院處所的環(huán)境以確保傳媒和公眾不干預被告接受公正審判。法官可運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來排除報道帶來的潛在的不利影響,包括:(一)推遲審理案件直到偏見的危險消除;(二)如果有關的報道尚未充斥整個州,將案件轉移到另一縣區(qū),或從另一縣區(qū)引進陪審員以代替轉移案件;(三)監(jiān)督對陪審團候選人的預先審核,以確保對被告的清白與否抱有先入之見的候選人不能入選陪審團;(四)隔絕證人或至少警告他們在作證前不要聽從傳媒對于訴訟的報道;(五)命令重新審理;(六)發(fā)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向傳媒做出帶有傾向性的陳述。
美國各地區(qū)法院都堅定不移地對法庭的環(huán)境和法庭成員及聯(lián)邦法院工作人員向傳媒發(fā)布信息加以管理,但它拒絕利用藐視法庭的權力來阻止不受歡迎的新聞報道。最高法院認為,初審法官有權發(fā)布禁令,禁止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當事人、證人、法院工作人員和法律執(zhí)行人員向傳媒披露可能導致法官審理案件時產生偏見的事項,如被告人的陳述、證人的身份和可能提供的證言,或者與案件是非曲直有關的評論意見。這也是美國法院從謝波德案件中得到的啟示。
長期以來,美國一直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攝像機采訪報道,記者只有通過文字和素描的形式記錄法庭情況。1981年,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錢德勒訴佛里達案中裁定,對于刑事案件,即使在被告人反對的情況下,各州也可準許攝影攝像機進入法庭。從此法庭上使用攝像機采訪的趨勢不可逆轉。截至1993年止,只有三個州(密西西比、印第安那和南達科他)禁止一切法庭攝像.“各州也可以決定在法庭內設立電臺、電視現(xiàn)場直播審判情況”。但為避免過度地、不合時宜地使用攝像設備干擾法庭正常的審判活動,從而妨礙案件的公正審理,聯(lián)邦法院又為此設立了嚴格而周密的法院規(guī)則,由法官授權傳媒有節(jié)制地使用攝像設備。有關規(guī)則規(guī)定:刑事案件不得使用攝影機采訪;操作者必須離開機器坐在旁聽席上;不能用人工燈光,不能有機器聲音(如快門、過卷);多個單位申請采訪必須共用一套機器;采訪必須提前兩天通知法院,提前一天安裝設備等。
另一個被法官越來越多地用來限制傳媒獲得可能影響刑事訴訟的信息的策略,就是依據(jù)法律和按照法院固有的權力,封存有關逮捕和其他公開記錄的信息。最著名的例子是在“水門事件”的審理中,很多與該案有關的文件和磁帶都被法官密封了,當新聞自由記者委員會的官員作為公眾代表致函西里卡法官,要求啟封有關材料,并將材料提供給新聞媒介檢查時,函件本身亦被命令封存。
與封存公共記錄相平行的另一種方法就是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有影響的案件的審理。一般情況下,對有轟動效應的刑事案件在審判及預審程序期間,拒絕公眾和傳媒進入法庭。這種方法以前用得極少,但繼1976年最高法院“內布拉斯加報界協(xié)會訴斯圖爾特案”(注:在內布拉斯加報界協(xié)會訴斯圖爾特案中,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致推翻了內布拉斯加州法院的直接約束傳媒的限制令,這些限制令禁止新聞記者:(1)報道在一次有關一樁恐怖的多次謀殺案件的公開預審上提出的證言和證據(jù);(2)報道被指控者向執(zhí)法人員或其他人作出任何交代或供認的情況和性質;(3)報道任何“強烈暗示”被指控者的其他事實。這是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次直接針對報界的司法禁令的問題。),嚴格限制初審法院發(fā)布禁令以阻止傳媒發(fā)表有關待決刑事審判的新聞的權力以后,這種方法在初審法院開始日益盛行起來。
一個更為苛刻和讓傳媒無法接受的限制是對傳媒的事先約束。法院如果認為倘若傳媒獲得了案件審理的情報,可能損害審理程序的公正性,則可以采取事前限制措施,禁止傳媒發(fā)表它們已獲得的新聞。傳媒對這種司法行為的貶義術語是“司法限制言論令”,還給它起了一個很惡毒的名字,即“口嚼子令”。
一旦傳媒獲得有關待決訴訟案件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如果被發(fā)表,有可能極大地影響訴訟的進行和結果,法院即必須做出選擇:是使用前面所述的為極度縮小或消除報道的沖擊而設計的程序手段,還是發(fā)布直接對抗傳媒的“司法限制言論令”。但為了不至于侵犯憲法第一修正案,法院頒布“司法限制言論令”必須符合幾個極為苛刻的條件:
首先,必須存在對公正審判“明顯而即刻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對預審的公布于眾會侵犯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其次,必須是沒有其他可供替代的有效辦法。法院必須認真檢查他們是否還有其他不那么嚴厲的辦法可以取代對傳媒的事先約束,比如審判地點的變更、推遲審判等。如果已不可能實施這些措施,才可以使用“司法限制言論令”。
第三,這種事先約束的辦法必須是有效的。如果實際上事前約束令不能保障受指控者的權利,約束令即不得生效。此外,初審法院還必須考慮提議的限制是否會阻止對公開開庭透露的事件的報道。如果有此作用,這樣的禁令即為違憲。
最后,法院必須認真考慮禁令的措詞。對傳媒的禁止須明確而嚴格,不得過于寬泛,避免因防礙新聞自由而違憲。在“內布拉斯加報界協(xié)會訴斯圖爾特案”中,對傳媒的一個禁止是,不得傳播“強烈暗示被指控者為兇殺的作案者”的信息。這一措詞被裁定為太模糊、太寬泛以致不可避免地剝奪第一修正案的權利。
在美國,較早涉及大眾傳媒與司法活動關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視法庭罪和1789年的《司法法》。藐視法庭罪淵源于英國的普通法,其懲罰范圍極有廣泛:凡不服從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之言行,皆可入罪(注:R·Goldfarb,the Contempt Power,1971,p, 1.藐視法庭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不遵守法官的命令、沒有為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某種行為的不作為;另一類是損害法律的威嚴、法院和法官的權威和尊嚴的行為。對于媒體而言,前者如拒絕作證,不透露消息來源;后者如擾亂庭審秩序,言語攻擊法庭或法官。對于前者,法官可以判令監(jiān)禁,直至犯者提供所要求的行為;對于后者,可以判令罰金、一定期間的監(jiān)禁或并罰。)。
1791年美國聯(lián)邦憲法第一修正案通過之后,對出版物批評司法的言論施以藐視法庭罪引起某些人士的反對。其后,國會開始通過一系列法令對藐視法庭罪予以限制,并在1918年的Toledo Newspaper Co.v.U.S[6]案和1941年的Nyev.United States案及同年著名的Bridges v.California[8]案中,對適用藐視法庭罪的限制得到進一步的加強,并進而導致了“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在此類案件中的適用。即傳媒可以對尚未了結的訴訟案件發(fā)表評論,但是,如果造成了“明顯且即刻的危險”,以至于法庭無法繼續(xù)履行職責,傳媒會受到懲罰。同時,最高法院又認為,只有存在著針對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種“極其嚴重的”實際惡意和一種“迫在眉睫的”險情,法院懲罰出版物言論的行為才不失為正當。在形式上,Bridges v. California案僅僅對于使用藐視法庭罪處罰評論法院之出版物的做法施加了一種限制;而實際上,出版物言論對法庭秩序極少可能構成一種“明顯且即刻的危險”。所以,該案作為一個新的司法先例,使以此罪名處罰輿論批評的做法成為不可能。
鑒于上述原因,自1941年以來,以藐視法庭罪作為對抗傳媒批評的工具在美國實際上已失去作用。法院排除傳媒報道對審判的干擾的有效措施乃是那些將偏見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之中的措施,即由初審法官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審團成員避免受到任何來自報端的影響,或延期審理或將案件轉移至另一未受傳媒影響的地區(qū)進行審判等,以保護其司法秩序不受傳媒不當干擾。這些措施表明了美國最高法院尋求的是一種調和之道,既可保障被告的權利,維護審判的公正,又不至于縮減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
從馬普到米蘭達,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確立Mapp v. Ohio Escobedo v. Illinois
美國六十年代刑事程序規(guī)則兩大經典案例非吉迪恩與米蘭達案,當然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開明的沃倫大法官在位時的經典案例。吉迪恩的“赤貧人的申訴書”使最高法院確立了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如果他請不起律師,法院應該為其指定一位律師。米蘭達案則告誡了警察先生們,必須不厭其煩的向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讀米蘭達法則,除非被告人獲知該法則,否則不能以他的供述作為指證他犯罪的證據(jù),也就是不得自證其罪的證據(jù)排除法則。但有兩個疑問:吉迪恩案雖然確定了被告人有權要求得到律師幫助,那么律師應該何時介入刑事訴訟過程?米蘭達案件的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是源自哪一案件?
Mapp v. Ohio案起因于發(fā)生在1957年的克里夫蘭市(Cleveland)的一個案件,該案是因為三名警察到Dolree Mapp女士家搜查爆炸案的嫌疑犯和大量的賭博用品而引發(fā)的。Mapp在咨詢過她的律師之后拒絕沒有搜查證的警察進入其屋內,警察們離開之后又回來并強行進入其住宅,Mapp發(fā)現(xiàn)之后要求警察出示搜查證。警察聲稱其手持的紙張即為搜查證,Mapp奪過所謂的“搜查證”并將其放入自己的胸前,于是,警察們又強行奪回了該“搜查證”并將其銬住。之后,搜查活動在Mapp住宅內展開,結果并沒有發(fā)現(xiàn)警察們所稱的嫌疑犯和賭博用品,但是在地下室里發(fā)現(xiàn)了一些色情的物品。期間,馬普的律師趕來試圖看望馬普,但是被警察阻止。最后,警察以藏有淫穢、色情的書籍、圖片為由而逮捕Mapp,盡管在訴訟過程中控方并沒有提交搜查證及其有關的說明,Mapp還是被俄亥俄州的法院認定犯有非法擁有淫穢刊物罪。
此案最終上訴到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Mapp認為警察是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強行闖入其住宅進行搜查,這侵犯了其根據(jù)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的規(guī)定所擁有的權利,因為該修正案規(guī)定公民的住所不受“無理搜查的和扣押”。此案最終的焦點集中在逮捕、搜查、扣押的合法性問題上,Mapp認為警方并沒有搜查證,也沒有被同意進行搜查,其所掌握的僅僅是一些逃犯藏匿的信息,而逮捕行為也不過是一個無端借口。聯(lián)邦最高法院最終同意了Mapp的主張,并推翻了俄亥俄州法院的判決,其在判決中指出“警方所有的違憲進行的搜查和扣押而獲得的證據(jù)都不得被法庭所采納”,憲法第四修正案(即人民有保障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拘捕、搜查和扣押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除有正當理由,經宣誓或代誓宣言確保,并詳載搜查之地點,拘捕之人,查封之物外,不得頒發(fā)搜查證、拘捕證或扣押證)同樣適用于各州。這樣,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就將第四條憲法修正案中所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通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與各州的刑事訴訟相結合,確立了“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exclusionary rule)在州刑事訴訟中的效力。
Escobedo v. Illinois案是繼馬普案之后沃倫法院的又一重要判決,該案源于1960年的一個謀殺案,Danny Escobedo因為被懷疑與其姐夫被槍殺有關而被警察逮捕并審訊。后來,Escobedo的律師為其申請到了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才得以被釋放。但是幾天后,Escobedo又被第二次帶到了芝加哥警察局,Escobedo的律師趕到了警察局,但是卻并不能見到自己的當事人。Escobedo也多次請求見到他的律師,但被拒絕。在第二次審訊過程中,Escobedo作出了被認為是自我認罪的供認,并被以謀殺罪判處了22年監(jiān)禁。經過了多次的上訴之后,聯(lián)邦最高法院于1964年推翻了伊利諾斯州法院的判決,其理由是公民應該清楚知道其憲法權利,而Escobedo被剝奪了根據(jù)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而享有的會見辯護律師的權利,因此警察在審問期間盤問套出的供述不能被用來作為歸罪的不利證據(jù)。
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Escobedo v. Illinois案的判決書中還提到了1963年的Gideon (吉迪恩)v. Wainwright案,因為在該案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已經確立了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在該案中, Gideon(吉迪恩)是一名貧窮的沒有受過多少教育的白人,因為從自動售貨機中盜劫了一些硬幣而被佛羅里達州起訴。Gideon請不起律師,佛州法院又拒絕給他指定律師,因為佛州不給低于死刑而被起訴的人免費提供律師。結果,他被判處5年徒刑。在監(jiān)獄期間,他自學了法律并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寫了一份“赤貧者請愿書”,聲稱他在審判中被剝奪了得到律師為其辯護的憲法權利。在這一歷史性判決中,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全體一致作出裁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the right to attorney)是“公平審判”的最基本內容,應該納入到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的保護之列。最高法院強調指出,“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是必需的而不是奢侈的”。因此,與Gideon案相比較,Escobedo案的關鍵突破點在于確立了會見律師的時間點,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認為當“調查已不再是一個對于未結刑事案件一般的詢問,而是開始集中在一個特殊的嫌疑人”,則公民就要享有律師會見權。
同性戀者亦自由
勞倫斯訴德克薩斯案Lawrence v. Texas
同性戀是個非常古老的問題,很久以來它一直承載于個人層面,20世紀50年代,它逐漸侵入社會公共視野,從而與傳統(tǒng)展開了激烈碰撞。在一些西方國家,尤其是北歐,它是以平和寬容的方式解決了問題,但在美國,它和墮胎、種族問題一樣并列為美國最頭疼的三大問題,而且稍不留神,就會把政治、宗教、法律牽扯在一起,從而刺痛美國的每個神經末梢。
20世紀50年代,麥卡錫在美國掀起了反共高潮,在舉國上下的狂躁和不安中,對同性戀的追查和迫害也不明不白地給卷了進去。1952年艾森豪威爾競選獲勝,發(fā)表10450行政命令,授權聯(lián)邦政府以‘性變態(tài)’為理由撤掉或拒絕雇用任何同性戀者。1953年,國務院發(fā)表了一個報告,表示他們在國務院內抓出并解雇了531個“變態(tài)人物”??删驮邴溈ㄥa不可一世的時候(據(jù)說當時總統(tǒng)都有點怕他),突然有人報料,麥卡錫的一個得力干將科恩是個同志,于是好事的人立即懷疑老麥是否和他有一腿,一直獨身的麥卡錫嚇壞了,他趕快結婚并收養(yǎng)一個女孩,可回天乏術,他的政治生命很快結束了,并于1957年匆匆死去。
性戀在當時的整個西方都被普遍認為是性倒錯,是精神病的一種,甚至有醫(yī)生還提出用割掉命根子來解決男同志的問題。所以毫不奇怪,美國人對大逮捕并不感到有什么不對,說不定還拯救了他們呢!但是到了1969年時,美國警察再來干涉同性戀的時候,同性戀者不再沉默,他們終于發(fā)出了怒吼,這就是著名的“石墻酒吧事件”。
那年6月29日凌晨1點20分,8名警察進入紐約格林威治村的石墻酒吧,這家酒館沒有賣酒執(zhí)照,顧客以同性戀者為主,有許多人在嗑藥。當警察要將酒吧老板押上囚車時,顧客與警察的沖突開始了,他們用酒瓶、垃圾和石塊攻擊警察。騷亂延續(xù)了兩天。這原本是件極普通極平常的事件,但是誰也沒有料到它會越鬧越大。同性戀公開化了,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而為美國人熟知,按照我們的標準政治詞匯——同性戀者走上了美國歷史舞臺。從此以后,同性戀者正式在全國鋪開了攤子:同性戀團體由50個激增到800個,至20世紀80年代初,數(shù)目逾千。
同性戀者的高昂姿態(tài)最終激起了美國社會的強烈反彈,1977年,宗教活動領導人安妮塔?布朗特號召全國性運動來阻止同性戀維權。
但宗教沒能遏制同性戀的發(fā)展,倒是另外一件事給同性戀以極大打擊。1981年,由于艾滋病例在美國同性戀者中被發(fā)現(xiàn),一時間美國的報紙上充滿了“同性戀殺手”、“同性戀瘟疫”、“同性戀威脅”等字眼。保守派當?shù)赖睦锔疁蕚鋵⑺心型詰僬吒綦x或遞解出國。甚至有人主張給患者臀部打上烙印,避免其他人與之性交。
在1986年Bowers v. Hardwick一案中,法院維持了喬治亞州《反雞奸法》的合法性,通過判決,為同性性行為貼上了「可恥的行為」的標簽。
1982年8月亞特蘭大警察去哈德維克家,無意中發(fā)現(xiàn)他與另一男子在臥室里進行“反?!毙越唬谑菍⑺麄兇?。哈德維克在美國公民自由聯(lián)合會的協(xié)助下,申請要求宣布喬治亞州的“反雞奸法”違憲。在地方多層法庭系統(tǒng)爭執(zhí)不休的情況下,1985年,喬治亞州檢察長鮑爾斯向最高法院申請復核,這就是“鮑爾斯述哈德維克”案件。1986年最高法院最終作出了不利于同性戀的重大判決:“憲法并未規(guī)定同性戀的雞奸行為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力’”。該判例實際上是允許各州將同性戀者法辦。
同一時期,美國共有25個州有類似的立法。到2003年,仍然有4個州立法限制同性間的性行為,另有9個州限制任何類型性伙伴間的雞奸行為,但因幾乎從不執(zhí)行而變成一種簡單的文字符號。
1993年克林頓當選美國總統(tǒng),鑒于美國軍隊中同性戀士兵多達2萬人,如果嚴格按照以往軍隊中禁止同性戀法案,那么更換同性戀軍人的費用將達到上億美元,于是在軍隊中采取了“不問不說”的制度(don’t ask don’t tell),允許只要不公開自己的性取向,同性戀者可以繼續(xù)服兵役。但是同性戀能否結婚,依舊是美國社會關心的熱點話題。
1998年,蒂龍·甘莫(Tyron Garner)和約翰·勞倫斯(JohnGeddes Lawrence)因在休斯頓(德克薩斯州一城市)的公寓內發(fā)生同性性行為而被警察逮捕,根據(jù)該州《反雞奸法》,其行為被認定為輕罪,罰金200美金。此案后上訴至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
Anthony Kennedy大法官在宣讀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時說,“同志有權利獲得他人對其私生活的尊重”。根據(jù)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即“正當程序條款”(該條款包含“實體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個方面,這里涉及到的是前者,它是對聯(lián)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種憲法限制,要求任何一項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財產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復無常的,應符合公平、正義、理性等基本要求),判決認為,同性戀關系屬于公民隱私權的一部分,“國家不能蓄意貶損他們存在的方式,也不能通過宣稱其私人間性行為非法而試圖支配或改變其命運?!?div style="height:15px;">
這一判決的重要性不容質疑的。說它重要到不僅僅因為它認可了同人的行為及其權利,更重要的是促使美國社會對“自由”的進行了再一次的界定,對“權利”的進行了新一輪的理解;而這種新的界定和理解,在世界范圍內有著廣泛的影響。但是,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讓同性戀們擁有和異性戀一樣權利的努力,依然會遭遇到那些視同人為“變態(tài)”的個人或機構的強烈抵抗。一如50年代當種族隔離政策被取消,黑人孩子最初擁有了進入白人學校的權利的時候,依然面臨南方擁護種族隔離政策諸州10余年的頑強抵抗。圍繞同人婚姻、同人收養(yǎng)、同人在工作場所的待遇問題的戰(zhàn)斗依舊持續(xù),這將是一場持久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