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體制(即教會體制),是指基督教在其教內實行的組織原則和管理制度。各基督教派根據(jù)其對《新約》中記載有關基督教會組織的解釋或其教會的性質和職能而制定。一般大體分以下幾種:主教制、長老制、公理制、家長制、無政府主義制,一些教派實行混合性的制度。同一制度能否完全移植到另一種不同的文化中?制度的優(yōu)劣有無評價標準?制度的目的又是什么?是最大程度約束人的惡,把神的原則應用、實行在教會中,還是讓人高興?
主教制(Episcopal polity)是基督宗教中最古老的制度,教會中最高的權威為主教(bishop,或譯為監(jiān)督)[1],該詞源自希臘文“episkopos”(επ?σκοπο?),即“epi”(由上往下)及“skopos”(觀察者),意為監(jiān)督者(overseer)。
天主教和東正教設有三級圣品制的圣秩圣事(Holy orders),在主教之下,設有司鐸(priest/elder,或譯為長老、司祭、神父)和執(zhí)事(deacon,或譯為助祭),形成以主教為首的階級制度。教會按地域劃分教區(qū),教區(qū)的主教主管其內一切行政和教務工作。
實行主教制的教會主要包括天主教、東正教及東部其他較小古老公教會、基督新教的圣公宗和部分路德宗教會等。基督新教實行的主教制度源自天主教,不同的主要是基督新教的主教可以結婚?,F(xiàn)基督新教中,完全實行主教制的新教宗派只有普世圣公宗;而信義宗和衛(wèi)斯理宗則由各區(qū)會自行修訂及使用主教制的細則。
第一,指一位單獨的家長的治理,和對全體成員順服一位領袖的要求。
第二,指由家長的個人權威、而不是由高于家長的法治的權威來施行治理。
第三,指領袖的人身屬性和權威來源不受成員意見影響的一種世襲制或自上而下的組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