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村官因不滿法院判決,發(fā)短信辱罵承辦法官“狗庭長”。7月21日,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民事訴訟,對村官趙進才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處罰款3萬元。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案外人通過各種方式侮辱法官的事時有發(fā)生。對此類行為,一般的法院都采取了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少有對此類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的。此次貴州法院對發(fā)短信辱罵法官的村官作出拘留15日、并處罰款3萬元的處罰,其意義并不僅僅是對一個違法行為人作出了處罰,而是對此類違法行為亮出了鮮明的態(tài)度,以此維護了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
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專章規(guī)定了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其中,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可以處罰款、拘留等處罰。該村官因不滿涉及其親屬的判決,以發(fā)短信的方式侮辱承辦法官,且拒不認錯,理應受到處罰。
因為各方當事人的訴求不同、期望不同,一旦判決結果沒有符合自己的預期,難免會對法院、法官產(chǎn)生不滿,這很正常。但即使是不滿判決結果,也應當采取理性的方式來表達,比如說,可以與法院、法官溝通,要求進一步作出法律釋明,更可以通過法定的上訴、申訴等渠道來行使權利。
但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中,某些當事人偏偏不走正常的渠道,不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某些案外人不問情由,對法院裁判胡亂指責,甚至采取更為惡劣的方式攻擊法院和法官。他們這樣做,一方面是根本沒有樹立起尊重法律的理念,是典型的目中無法;另一方面,也與長期以來某些領域不良的法治生態(tài)有關系——辱罵法官等違法行為,往往并沒有遭遇嚴格懲處。
法治建設進程并非一帆風順,真正建立起人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局面,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們有理由要求每一位司法人員恪盡職守,不斷提高辦案的質(zhì)量、效率和效果,同時,也很有必要對一切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打擊,讓“目中無法”者失去生存的土壤。
文/庾向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