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分粥模型說律師制度
分粥模型不必贅述,相信大家都知道,
分粥者最后取粥,自然每一碗粥都是一樣多的,否則他自己肯定是拿最少的一碗,
有人說分粥制度是史上最完美的制度,沒錯,的確完美,不但解決了公平問題,而且成本最低,
但是且慢,這個完美必須建立在一個前提之下,
包括我第二句話的分析,也得建立在這個前提之下,
那就是:人們普遍是自私的。
如果人們不自私,那這么制度就漏洞百出了
試想,假如分粥者是個大公無私的人,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別人比他多喝一點粥,
此時,他還會讓每碗粥一樣多嗎?絕對不會,
他肯定會盛出一碗比其他碗少得多的粥,當然,這就是他自己的,
如果是這樣,問題還不算復雜,
假如,在所有喝粥者中,有一位跟他一樣的仁兄,也是希望別人都比他喝得多,
那么,分粥者必須盛出兩碗一樣少的粥,以保證他喝得最少,
再復雜點,所有喝粥者中,不確定有幾人是這種后天下之樂而樂的人,
那么,這個分粥制度就簡直無法進行下去了。
但是在人們初次看到這個分粥制度的時候,第一直覺立即會認為這是個完美的制度,何故?
因為實踐經驗告訴大家:“人們普遍是自私的”這一前提是符合實際的。
第一:必須承認這一點,即“人們普遍是自私的”
做為磨牙式的理論探討,你可以去論證人們普遍的不自私,
但你萬萬不可以用這種觀點指導你的實踐,否則肯定會摔得鼻青臉腫,
第二,必須認識到:自私并不是惡,
自私非但不是惡,而恰恰是人類發(fā)展的源動力,
從這一點來說,自私非但不是惡,而且是善,是大善!
“性善說”與“性惡說”幾個世紀的交鋒結果,最后統(tǒng)一到“性私說”上來,
自私是人的本性,而本性,是上帝賦予的,
我們不妨問問:上帝為什么賦予人類這樣的本性呢?
上帝賦予人的所有本性,只有兩個目的,
一是生存,而是發(fā)展,
因此,自私,從上帝那里說,是為了人類生存與發(fā)展;
從人類這里說,自私,成就了人類的生存與發(fā)展。
第三:認識到“人們普遍是自私的”以及“自私不是惡”,
那么,人類就要利用這個特性,來構建我們的社會,
換句話說,就是圍繞著“自私”這個秉性來建立我們所有的制度(法律及道德),
所有依照這個原則建立起的制度,肯定都是完美的制度,就像分粥制度那樣,
所有以人類大公無私為假設建立起的制度,都會失敗,(這個拒絕舉例)
分粥制度不是個制度,它只是個模型,
而現(xiàn)實中的確有像分粥模型一樣完美的制度,
即律師制度
直接從封建社會走進現(xiàn)代化的中國人,多數(shù)人對律師制度不理解,
從他們樸素的世界觀出發(fā)認為:怎么可以為一個壞人辯護呢?為壞人說話一定就是壞人!
甚至出現(xiàn)過,罪犯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義正言辭地鞭笞他的當事人的情況,
首先,法律的原則要求,既不放過壞人,也不冤枉壞人,
所謂不冤枉壞人,就是你的罪行有多大,就受到多大的制裁,而不能受到過分的制裁,
而現(xiàn)實情況是:人們從感情出發(fā),普遍對罪犯憎惡,有過分制裁的心理傾向,
假使由一些與罪犯不相干的人為罪犯量刑,那么,可以預見,
多數(shù)罪犯都將獲得到超過其罪行的懲罰,
此時,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fā)生,
就要有一個心理上有為罪犯開脫、減輕處罰傾向的人為罪犯辯護,
這樣的人還必須熟悉法律條文,
于是律師制度產生了,
律師一心為罪犯的心理造成,就是通過律師費實現(xiàn),
律師為了獲得高額律師費,就會努力為罪犯辯護,
這樣的情況,就會極大地避免冤案的產生,
受害人的律師也一樣,因為人們從情感上普遍能接受受害人律師的形象,所以這里不再對其探討,
兩位律師,為了各自的私立,使出渾身解數(shù),
最后的結果,就是“即不放過壞人,也不冤枉壞人”,
當然,為了正義挺身而出的律師也有,并且不少,但這不是律師制度的本意。
順便解釋兩個相關小問題:
鉆法律空子與造假,
這不是因為這個制度帶來的問題,
無論出于怎樣的目的,高尚的、正義的還是非正義的,都可能出現(xiàn)鉆空子與造假的現(xiàn)象。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xiàn)有害或侵權內容,請
點擊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