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義務: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拒簽——勞動者工作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用人單位為控制風險,應當書面通知在限定期限內(nèi)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簽,應及時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這樣用人單位沒有賠償義務,僅需支付實際工作報酬。
二 用人單位不滿一年拒簽——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三 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拒簽——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用人單位仍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無限期用工的風險。之后又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舊存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者可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四 用人單位拒簽又辭退勞動者——應當賠償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