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現(xiàn)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權,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時間之外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常工資的1.5倍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則需向勞動者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那么,保姆起訴雇主,要求雇主支付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法院為何判決保姆敗訴呢?我們通過案例進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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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2016年8月經朋友介紹到李某家做全職保姆,每個月工資為5000元,日常工作內容為打掃家里衛(wèi)生、接送小孩上下學、為李某一家三口做早中午飯,日常吃住都在李某家,沒有具體的休息日。
2016年12月5日張某提起勞動仲裁 ,要求雇主李某向其支付周一至周五的延時加班費、周六日加班費、十一國慶期間的的加班費。仲裁委經開庭審理,裁決駁回張某仲裁請求。張某不服,遂提起一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