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哈佛法學院之后,我進入了哥倫比亞特區(qū)的巡回上訴法院,成為大法官哈里·愛德華茲(Harry T. Edwards)的法律職員。那一年,我的思維和工作習慣第一次真正穩(wěn)固起來。作為一名大法官的法律職員,我的工作就是在開庭前寫備忘錄,以此向法官介紹即將聽證的案件的基本情況,然后輔佐法官進行研究、草擬、編輯他將聽取的司法意見。愛德華茲大法官告知我們,他對自己的工作有著最高的評判標準,希望他的法律職員不會離他的要求太遠。他還告訴我們,這是一種學習的過程。
在這份工作的挑戰(zhàn)中,滿足法官的期待,幫助他確認輕重緩急等,以此獲得大法官愛德華茲的信任,這是我所擁有的教學體驗中最有價值的事情之一。這是我作為一位巨匠級大師的學徒工作的一年。愛德華茲大法官是一位關(guān)注于教導年輕學者成為真正教授級人物的大師,后來他成了我最親密的朋友。再后來,他是我最重要的好朋友之一。愛德華茲大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為我樹立的行事榜樣,在我身上留下了永恒的印記。我后來所獲得的任何工作上的成就,都應該歸功于他。作為我的上司,他在我人生和事業(yè)的每一個轉(zhuǎn)折點,都大費周折地給予了我精心的照料。他無微不至的關(guān)心令我大感吃驚。可以說,對他的感激可以讓我為他不惜付出生命。
每當我走上那一層層炫目的白色臺階,我都覺得這是我一生只會經(jīng)歷一次的事情,感受到了沉甸甸的分量。我用心品味在蘇塔大法官的法庭上度過的每時每刻。他的法制思想樸實而高雅,結(jié)合了他對法律高尚的熱情和他高雅的文學風格,這一切都耳濡目染地影響了他周圍的人,成為了他們在人性和對偉大的渴望、責任感以及為社會變得更好而獻身方面的榜樣。很多次,當我遇到問題的時候,我會下意識地問自己,這個時候如果換做是蘇塔法官,他會怎么想,怎么做。蘇塔法官內(nèi)斂的性格和高貴的人品,一直都是我在黑暗中獨自航行的燈塔,給我以前進的力量和勇氣。
當我在最高法院的實習法律職員的工作快要結(jié)束的時候,我強烈地感覺到,我想要了解司法系統(tǒng)中不一樣的部分,我想要去直接體驗每天都會亂作一團的地方司法機構(gòu)的世界。這是迥異于哈佛和我工作過的聯(lián)邦法庭的經(jīng)歷。在最高法庭上,法律的本質(zhì)就是思想和書面文字,專注于闡述訴訟摘要和觀點體現(xiàn)的高級的、受過高等教育的推理。我熱愛這種工作,但我現(xiàn)在更渴望去體驗國家權(quán)力的另一面。
我為什么會被刑法和刑事法庭所吸引?事實上,我相信,我對語言的本質(zhì)、文字及其解釋是如何產(chǎn)生意義的癡迷,驅(qū)使了我對刑法的關(guān)注。一開始我試著從文學上去掌握一種新的語言,逐漸地我去學習和研究文學語言,最后到法律語言。羅伯特·柯維爾(Robert Cover)的法律理論讓我們關(guān)注到文學和法律語言之間一個基本而鮮明的差異。他曾寫過一段著名的論點:
法律解釋發(fā)生在一場痛苦和死亡的現(xiàn)場... ...法律解釋的行為正是對他人施加暴力的信號和場合。一個法官只要清楚地表達他對一份文本的理解,其結(jié)果就是,有些人失去了他的人身自由,失去了他的財產(chǎn)、他的孩子,甚至是他的生命。
法律語言的這一特征也正是我選擇做一名律師的原因。法律是一種“行動性聲明”,用哲學家J·L·奧斯汀(J.L.Austin)的理解來說,在法律中,文字不止是用來描述事件的,實際上文字是用來指導行事的。而法律文字所做的事情需要國家強加以暴力的威脅,這種威脅即使當法律文字不被使用的時候,也一樣存在和有效。我想要切實地去做一些執(zhí)法的日常工作,去通過親身體驗來理解,使用國家權(quán)力意味著什么?不是通過已寫成文字的法律命令,而是作為一個鮮活的、擬人化的國家暴力。
作為曼哈頓地區(qū)檢察官辦公室的一名新檢察官,我上刑事法庭上的第一天就是處理一個傳訊。一個男人被傳訊非法占有毒品,但他真的不想坐牢。我請求法官準予他保釋,法官也同意了。但顯然,這個男人無力承擔保釋金。當這個男人要被帶去監(jiān)獄的時候,他忽然撲向我。
我還沒反應過來,就已經(jīng)有六名警察圍過來,與這個男人搏斗,警棍和槍都亮了出來,法庭上到處都是胡椒粉、噴霧劑。男人和警察的搏斗引起了在場的人的恐慌和騷亂。而這件事讓我印象最深的是,這六名警察用了如此長的時間,花了如此巨大的力氣,才最終制服這個男人,給他戴上了手銬——他將被限制人身自由。搏斗結(jié)束之后,人們又都紛紛回到自己原來的座位上,司法程序從剛才被打斷的地方有條理地繼續(xù)進行。而鑒于被告之前在法庭上的所作所為,法官也將他的保釋金提高到了一個更高的數(shù)字。最后,這個男人和其他人一樣,被帶去了監(jiān)獄。
作為一名菜鳥檢察官,要起訴成百上千的不法行為。這讓我有種從最高法院,墜入最低法院的感覺。在最高法院里,處理的工作都比較抽象,每個案件中的每一場爭論都像是對一塊稀有寶石不斷地拋光、打磨。而在地方刑事法庭,則像是將你強行按在椅子上,凌亂、粗糙且不完美地與刑事司法制度中每一個真正的人打交道——警察、被告人、受害者、目擊證人、律師、法警、擔保人、法庭記者和承審法官。像我這樣的菜鳥起訴的案件主要是暴力犯罪、街頭犯罪、毒品犯罪和不道德罪行等。我們先向被告人宣讀米蘭達權(quán)利(Miranda Rights)[1],然后對他們進行審問,被采訪的警察會追蹤受害者的證據(jù),使被告人坦白罪行。
我起訴的被告人被指控的原因很多,有偷盜、賣淫、街頭暴力、藏毒販毒、詐騙、制作和販賣假冒偽劣商品、騷擾、虐待兒童以及家庭暴力等。這些罪行及后果不是只言片語就能說明白的。由于對這些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指控,對他們的拘捕、起訴、定罪和懲罰,都會對這些真正的人產(chǎn)生影響。那些因為偷了個湯罐頭、為金錢賣淫、毆打自己孩子的被告人,隨著刑事審判突然降臨到自己頭上,他們會哭泣,他們的家人也會為他們哭泣。
在我觀察到的關(guān)于家庭暴力的控訴案件中,透過這個鮮活的窗口,我看到了一個在顯著發(fā)展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也在實踐國家權(quán)力應服務于一個運作良好的社會的理論——女性主義法學,這一理論從19世紀70年代起就對法律產(chǎn)生了革命性的影響。我想要理解這種社會運動對法律和司法文化產(chǎn)生影響的前因后果,不管是有意為之,還是無心之舉。我注意到,在家庭暴力的日常執(zhí)法中,刑事法正在發(fā)生轉(zhuǎn)變,從傳統(tǒng)的以懲治實施暴力者的目的,轉(zhuǎn)向利用國家權(quán)力,對家庭中的私人權(quán)力和關(guān)系進行控制。在這些經(jīng)歷和體驗中,我產(chǎn)生了寫作一篇文章的想法,文章主要是探索通過家庭暴力法,增強國家對家庭的影響。
為此,我去哈佛拜訪了我以前的老師比爾·斯頓茨教授,和他分享了我對這篇文章的想法和顧慮。我認為,這篇文章可能會引起爭議,會無意中冒犯到一些擁護抵抗家庭暴力的婦女,使她們產(chǎn)生不好的想法。他看著我,讓我不要害怕——能夠在事前對意外結(jié)果有這樣驚人的觀察和直覺,這是一件很幸運的事情。而現(xiàn)在,重要的是如何發(fā)展和繼續(xù)你要做的事情,而不是被這種直覺阻礙前進。(摘自《我想看到的世界》)
[1]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米蘭達權(quán)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quán)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