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探險者案關(guān)涉殺人和絞刑,對生命價值的討論不免成為法官陳詞的焦點之一。4350年的9位法官中有兩位法官即塔利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對此發(fā)表了針鋒相對的意見。塔利法官認為,探險者有目的地殺人完全是預防性的,如果不如此的話,6人早已全部死亡,根據(jù)紐卡斯國赦免自我防衛(wèi)殺人者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推斷出法律允許預防性殺人,因此,探險者不應當負謀殺罪名。同時,緊急避難在本案中同樣適用,因為探險者是為了挽救5人的生命而放棄了另外1人。塔利同時提出:“我們?nèi)绱苏湟暽?,以至于我們總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一命換多命”是一項劃算的“交易”,選擇殺人好過等待自然死亡;探險者通過抽簽平等地承擔死亡是公平的。基于上述理由,塔利贊成撤銷初審法院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作者介紹】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