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下的法庭》是一部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為題材的電視連續(xù)劇,反應了當前司法改革的主要舉措、成果及面臨的難題,如,智慧法院建設、巡回法庭建設、員額制改革,這些素材幫助公眾直接透視法院、法官,對促進司法公開有一定的幫助。全劇終結時,“王大利故意殺人、強奸案”等四個案件相繼宣判,法律問題似乎已經審結,實則不然,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其他法律程序予以推進:
一
追究“張大年強奸案”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張大年強奸案”由東方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普正南、院長白雪梅、立案庭庭長成立棟三人組成合議庭,判決被告人張大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17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再審改判,宣布張大年無罪,當庭釋放。
在司法責任終身制業(yè)已推行的今天,是否需要追究本案二審合議庭成員的司法責任制呢?
筆者認為,本案合議庭成員不需要承擔司法責任。
2015年9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二審階段,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在案證據(jù)均指向張大年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沒有排他性證據(jù)的情況下,合議庭成員謹慎地得出本案為張大年所為的結論,無故意違法或重大過失的行為。本案改判的原因是出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即真兇王大利的供述及經王大利指認出現(xiàn)的關鍵物證——被害人曾使用被真兇藏匿的手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8條規(guī)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再審后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5)因出現(xiàn)新證據(jù)而改變裁判的;……。
因此,二審原合議庭成員不會因案件被巡回法庭再審改判而追究司法責任。
本案成為冤假錯案的根源是偵查機關將張大年供述的反復認為是認罪態(tài)度不好,忽視了關鍵證據(jù),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兩點:1.沒有將張大年未看見被害人手機的供述記錄在案并進一步找尋手機的下落。2.沒有將被害人及其母親關于手機的陳述記錄在案。被害人母親在17年之后依然記得當時通話的內容,可以推測當年辦案人員找其了解情況時,一定提及了手機聯(lián)絡的事情,這一線索同樣被辦案人員遺漏。因此,當年案件的承辦民警存在瀆職行為,應當由監(jiān)察委員會介入追究承辦民警的法律責任。
二
是否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1.是否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骸ㄈ?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本案刑罰執(zhí)行十七年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再審改判無罪,屬于前述條文第三項情形,屬于國家賠償?shù)男淌沦r償范圍。
2.賠償義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款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實則區(qū)分了案件辦理機關與羈押或刑罰執(zhí)行機關,前者由最終作出錯誤決定、裁定或判決的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在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場所被侵權則按照“誰實施、誰承擔”的原則履行賠償義務。本案的終審判決由東方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因此賠償義務機關為東方省高級人民法院。
3.賠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span>
賠償款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部分組成,賠償金有明確的計算標準,精神撫慰金因地而異。
2012年10月26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span>
2014年7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 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shù)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huán)節(jié)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shù)額,還應當注意體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span>
2017年5月16日,最高檢、最高法分別下發(fā)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42.30元。如果張大年2018年無罪釋放并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金的每日標準為243.30元,精神撫慰金應結合東方省的實際情況給付。
三
“王大利故意殺人、強奸案”死刑復核問題
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大利數(shù)罪并罰,判處死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fā)回重審。”
因此,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是終審判決,必須分別由東方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最終的結果存在核準或不予核準兩種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