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
(1)概念: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六個月之內,由于某種法定事由出現(xiàn),致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因此法律規(guī)定暫停訴訟時效的進行,等到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具體情形: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3)法律后果: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斷
(1)概念: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2)具體情形: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法律后果: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3、中止和中斷的對比
(1)相同:都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fā)生而產生了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2)區(qū)別:
A.發(fā)生的時間不同。中斷可發(fā)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fā)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B.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等。
C.法律后果不同。中斷,從法定事由發(fā)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理解為重啟鍵。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xù)計算時效期間,可以理解為暫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