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過程中,因發(fā)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形式請求權,從而暫停計算時效期間,待阻礙消滅后,再繼續(xù)計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使防止權利人因非自身原因而造成時效屆滿,使自身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以中止的方式,給權利人足夠的時間主張權利。通俗的說法就是“暫?!?/strong>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條件: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超出訴訟時效期間;2、離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最后六個月內。如果離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多于六個月,就不能適用“中止”。3、必須發(fā)生了中止的法定事由,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不產(chǎn)生中止的效力。4、這些事由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如果即使法定事由發(fā)生了,權利人還可以行使請求權,也不能“中止”。
《民法典》規(guī)定,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下:
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因為,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就是沒有人能夠去行使請求權。
3、 繼承開始后未能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因為繼承人或遺產(chǎn)管理人不確定,權利人不知道向誰主張權利,這就客觀上造成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
4、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這里的“控制”,包括這樣幾種理解:(1)、義務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著代表與被代表的法律關系;(2)、權利人是義務人的控股子公司,義務人是權利人的控股股東,義務人可以使權利人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以致于無法主張權利。
5、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民法典》給權利人留了六個月的時間,以便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在這六個月內,權利人不主張請求權,則承擔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