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來看,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為原則,以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為例外,但是否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以及債權人是否明知夫妻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舉證責任均在夫妻一方或雙方。
雖然該規(guī)則企圖遏制“假離婚”“真逃債”的情形,但該規(guī)則卻大大加重了夫妻中未負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尤其對一方在外舉債卻不告知配偶同時所借款項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另一方而言極其不合理。
即使2016年最高院《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反復強調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但書”兩種情形外,若未舉債配偶一方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無須承擔償還責任,但該證明責任仍分配給了未舉債的配偶一方,且在司法實踐中該舉證責任一般被加諸在家庭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導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不斷受到社會各界詬病并被廣泛要求廢止該條款,2017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guī)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顯示,2016年至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公民提出的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審查建議有近千件,是十二屆全國人大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各類審查建議的三分之二。
此后,考慮相關司法實踐,最高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簡稱“《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將《婚姻法》第41條[2]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處理夫妻債務的內外部法律規(guī)制規(guī)則融為一體,相關規(guī)則后被《民法典》吸收,在更高位階的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規(guī)則:
(1)確立了以“共債共簽”為原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保護未具名一方的合法權益;
(2)對于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則又區(qū)分該債務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沒有超出,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以認定為個人債務為原則,以債權人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舉債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例外;
至此,若不存在“共債共簽”、“事后追認”或“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內舉債”的情形,夫妻一方對外舉債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債務人舉證該債務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借款事實發(fā)生在新法生效前,起訴未舉債配偶一方的時間在新法生效后,應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此時則面臨應適用行為時法律還是訴訟時法律的法律適用爭議問題,該問題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司法實踐中顯得尤為突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法典時間效力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若借款發(fā)生時間在2018年1月18日《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生效之前,應適用《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通知,《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生效后,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guī)定。
法律對比: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廢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田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
法明傳【2018】7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xiàn)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guī)定。
二、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盡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對于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盡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
四、對于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zhí)行部門盡量通過執(zhí)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特此通知。
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