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非領導職務設置原則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礎上,本著精兵簡二、提高效率的精神,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計劃逐步進行。
(二)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依據領導職務的設置情況確定適當比例限額。
(三)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
(四)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不得突破規(guī)定的比例限額。各工作部門之間、各部門內設機構之間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具體職數,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搞平均設置。
(五)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職數,綜合部門可多于專業(yè)部門,監(jiān)督部門可多于執(zhí)行部門。
(六)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二、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規(guī)格和職務名稱
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規(guī)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門的領導職務,職務名稱應規(guī)范。
(一)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在省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
(二)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在市(地)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置。
(三)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在鄉(xiāng)(鎮(zhèn))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置。
為便于非領導職務人員更好地開展工作,少數有關部門根據其職業(yè)特點設置的有別于上述統(tǒng)一名稱的其他非領導職務名稱,由省級有關部門和市(地)、縣級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并逐級報經人事部批準后方可保留,但必須與上述名稱的職務規(guī)格相一致。
三、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必須堅持德才兼?zhèn)涞臉藴?,?span style="border-bottom: #fa891b 1px solid; cursor: pointer" id="rlt_1" oncg="sendmsg('pw_ajax.php','action=relatetag&tagname=政治',this.id)">政治素質、業(yè)務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相應的任職標準,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廳級職務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埔陨衔幕潭?,任正處級職務五年以上;
(三)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埔陨衔幕潭?,任副處級職務四年以上;
(四)助理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埔陨衔幕潭龋握萍壜殑账哪暌陨?;
(五)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級職務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
(七)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八)辦事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對新錄用的中專、高中畢業(yè)生見習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定為辦事員;大學???、本科畢業(yè)生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畢業(yè)研究生,見習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定為科員;碩士和博士畢業(yè)研究生,見習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分別定為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
對德才表現(xiàn)突出的國家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按管理權限,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可適當放寬上述任職資格條件要求。
對少數山區(qū)、海島縣的國家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在文化程度上可適當放寬。
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可不受上述資格條件的限制。
四、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限額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務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5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的設置,要從嚴掌握。
(二)市(地)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50%。
(三)縣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50%。
(四)鄉(xiāng)(鎮(zhèn))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的職數,不得超過正副鄉(xiāng)(鎮(zhèn))長職數的>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30%。
五、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由各部門在機構改革的基礎上,按以上原則提出具體意見,并附《浙江省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審批表》(見附表——略),經省人事廳核準后,由各部門組織實施。其中,設置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務的部門和設置職數,由省人事廳會同省委組織部提出意見,由省政府確定。具體人選按管理權限報批。
(二)市(地)、縣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制定實施方案,經上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同意,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核定的職數限額內,由各部門組織實施。具體人選按管理權限報批。
(三)鄉(xiāng)(鎮(zhèn))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由縣級政府人事部門提出實施方案,經市(地)人事部門審核同意,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與縣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同步進行,由縣級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四)省級國家行政機關原來任命的副處級以上和市(地)、縣級(含鄉(xiāng)鎮(zhèn))國家行政機關原來任命的副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要在認真考核的基礎上,按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規(guī)格、職數比例限額、任職條件和管理權限的規(guī)定,重新予以確定。
(五)為保證設置非領導職務的質量,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從嚴控制首次任命非領導職務的數量,保留適當的職位空額,綜合考核擬任對象的政治表現(xiàn)、思想品德、工作經歷、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實績等情況,認真征求有關領導和群眾的意見,逐個審批。
(六)對在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放寬條件搞“突擊晉升”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有權糾正違反規(guī)定所設置的非領導職務。
六、杭州、>波兩個副省級城市國家行政機關及所轄區(qū)級國家行政機關和街道辦事處非領導職務設置的有關問題另行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