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中,最可恨的應(yīng)該就是“婚外戀”。
萬一遇到這種事,還要親眼目睹另一半的出軌,這會是一種什么滋味?
而在這種情況之下,作為被背叛的一方,情緒化下的行為,又應(yīng)該怎么樣認定才合理?
01.
據(jù)“瀟湘晨報”報道,30歲的路某某因妻子出軌的事,令自己妻離子散,還被刑事拘留。
明明錯的是妻子,為何受到懲罰的卻是自己?
這要從半年前說起。
路某某今年30歲了,自己與妻子張某結(jié)婚已幾年,兩人育有一個5歲的女兒。
在今年的3月份,他和妻子都在家休息。恰逢這天是星期日,女兒要去附近的一個培訓班參加珠心算培訓,由媽媽張某送過去。
本來這沒有什么異常的,但是細心的路某發(fā)現(xiàn),妻子張某只是送一下孩子去上課,卻在出發(fā)前精心打扮,神色異常。
憑直覺,路某覺得妻子肯定有問題。
其實在此之前,路某已經(jīng)懷疑妻子有外遇,因為妻子從事的是電話銷售工作,卻經(jīng)常以“加班”、“出差”為由,在外過夜。只是,路某一直沒有證據(jù)。
而這天,路某決定“跟蹤”妻子,一探究竟。不去不知道,一去嚇一跳,妻子送完女兒去培訓班后,并沒有回家,而是乘電梯去了下面9樓的酒店。
“我開始以為她只是休息一下,并沒有多想?!?/span>路某說,他尾隨妻子走到房間外,卻聽到里面有男人說話的聲音。
劇情的發(fā)展可想而知,路某知道自己已經(jīng)遭到背叛了。
他多次敲門后無人答應(yīng),便謊稱自己沒帶房卡,讓酒店保潔阿姨幫他打開房門。隨后的一幕讓他惱羞成怒,妻子竟然和一名陌生男子一起,做著不雅之事。
妻子張某被抓現(xiàn)行之后,慌忙穿上衣服離開了房間。
而在房間里,只剩下路某和那個陌生男子。
路某出于氣憤,打了對方一拳。而后他并沒有繼續(xù)毆打,倆人進行了談判。
這名情夫叫劉某,他主動提出要補償路某,讓他別為難妻子。
此時,憤怒之中的路某,提出了“過分”的要求:“你破壞了我的家庭,孩子馬上就變成單親了,我給你說個數(shù),給我6萬,我回去跟她離婚?!?/span>
劉某說自己拿不出那么多錢,于是,他打了幾個電話向朋友借,分了3次才給路某轉(zhuǎn)了2.5萬元。
路某只是想給個下馬威劉某,2.5萬也算把事情了結(jié)了。臨走前,他把桌子上的幾百元現(xiàn)金也拿走了,但劉某說要留一些打車錢,路某便只拿走其中200塊。
02.
路某和劉某并沒有互相留下聯(lián)系方式,此后也沒有聯(lián)系。
知道劉某拿不出6萬元,事后路某也沒有要求他寫欠條,這筆賠償款也是劉某自己主動提出要給的,最終雙方以2.5萬元協(xié)商解決這件事。
回家后,路某就和妻子協(xié)商離婚的事。時至如今,倆人婚姻破裂已成事實,但孩子的撫養(yǎng)權(quán)未能達成一致。
路某希望孩子能夠歸自己撫養(yǎng),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
但沒想到的是,在開庭期間,對方律師拿出了一張報案回執(zhí),說自己被控告敲詐勒索。
報案人正是那個叫劉某的情夫,在“酒店事件”發(fā)生一個月后,他去報警起訴路某。
“也許,她是想讓我在孩子撫養(yǎng)權(quán)上處于不利地位吧?!?/span>路某分析到。
劉某如果是因為這2.5萬元,為什么不在事情發(fā)生后立刻報警,而是在離婚訴訟之后才報警呢?
而法院判決:路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因為,針對路某的行為,他當時打了劉某,是以暴力威脅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錢財。雖然劉某有主觀上主動賠償?shù)囊庠?,但路某提出?萬元超出了劉某的可賠償范圍。
而對于這個結(jié)果,路某并不服氣。
當時打人是出于泄憤目的,而賠償也是對方主動提出的。最終2.5萬元的補償費,也是倆人協(xié)商而定的。
刑滿釋放后,路某針對敲詐勒索一案,向當?shù)刂屑壢嗣穹ㄔ荷显V,目前孩子由自己帶在身邊。
03.
這個事件,真的是剪不斷,理還亂。
原本是一場妻子外遇被抓現(xiàn)行的鬧劇,卻演變成丈夫敲詐勒索的案件。
理虧的是妻子和情夫,遭背叛的丈夫卻被反咬一口,這其中究竟是情理之外,還是法律之下呢?
任何人遭遇到背叛這種事,當下都很難保持理智。
路某發(fā)泄性地打人也好,收取對方賠償費也好,都是出于自己是被婚姻傷害的一方,覺得自己是占理的,對方要補償自己也是合情合理。
然而,這只是道德上的情理,而不是法律上的合理。
也許,會有人為路某打抱不平:為何犯錯的是對方,受到懲罰的卻是自己?
在婚姻中,有外遇的一方本來就存在過錯,但是,我們只可以去指責一個人,卻無法審判任何一個人。
換言之,再大的過錯,我們也只能從道德和仁義去譴責對方,但無權(quán)侵犯別人的利益,以此作為懲罰。
而路某,他把自己對遭受婚姻背叛的傷害和怒氣,用暴力和經(jīng)濟賠償?shù)姆绞?,獲得心理補償和安慰。
只能說,他的遭遇是可以被理解與同情的,但不能作為法律上被肯定的行為。
面對婚姻的變故,我們需要一顆冷靜的心,以及一個理智的頭腦。
誠然,我們很難去原諒背叛的一方,甚至覺得千刀萬剮都不解恨。
但是,事情已經(jīng)發(fā)生,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如果自己在情感和精神上已經(jīng)遭到傷害,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豈不是一切皆空,得不償失?
盡快結(jié)束不幸的婚姻,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之舉。
你們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