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廖豐)空難造成傷者事業(yè)遭受損失,航空公司是否應予賠償?上周末,去年8·24伊春空難生還者關先生與當時的承運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深圳航空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談判,就其因空難造成的養(yǎng)蝦事業(yè)虧損索賠26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若上述賠償事項在一周內“談不攏”,雙方將對簿公堂。
關先生是山東東營市海水養(yǎng)殖承包經(jīng)營戶,他告訴本報記者,自己在2009年末和2010年初承包了460畝蝦池,“在2010年8月24日以前,我養(yǎng)的對蝦長勢良好,但我在墜機中受傷后,蝦因無人照料死亡,包括前期投入及按當年預計收成計算的損失,總額大概是260萬元?!标P先生向記者出示了其去年告知河南航空養(yǎng)蝦損失一事后,對方于當年9月22日給他的回復。在回復中,河南航空表示:“根據(jù)民航法律規(guī)定,我公司僅對您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對蝦死亡的經(jīng)濟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值得一提的是,關先生提出的“事業(yè)損失費”索賠在國內尚屬首例。
上周末,河南航空及深航相關負責人與關先生進行了當面談判。航空公司方面表示,目前公司對空難中遇難者家屬的賠償工作已接近尾聲,對生還者的賠償也陸續(xù)展開,但“事業(yè)損失費”這類索賠要求還是頭一次遇到,必須就此事請示公司高層及法律團隊,一周左右再給予答復。關先生表示,若一周內雙方不能對賠償問題達成共識,他將提起訴訟。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從哈爾濱飛往伊春的一架E190客機在伊春機場降落過程中墜毀。生還者之一的關先生在事故中皮膚和呼吸道均被燒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