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資
轉自:金融審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劉磊
裁判要點:
委托人(出借人)委托銀行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后委托人、受托銀行和借款人又約定將委托貸款轉為一般借款關系(即委托人和借款人直接結算)的,原委托貸款項下質權繼續(xù)有效,出質人以此為由進行脫??罐q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承鋼集團(委托人)、光大銀行唐山分行(受托人)和勞服公司(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委托貸款金額為6億元。
2、承鋼集團(質權人)與港通公司(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并辦理了質押登記。
3、上述貸款到期后,勞服公司無力清償。承鋼集團與勞服公司共同向光大銀行唐山分行提交申請,將上述貸款變?yōu)橐话憬杩?,不再通過光大銀行唐山分行進行結算。
4、港通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上述貸款變?yōu)橐话憬杩詈笤蓹噘|權已經(jīng)消滅。
爭議焦點:
案涉股權質權是否已經(jīng)消滅?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資金,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在委托貸款關系中,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貸款風險,本質上屬于委托人的代理人,其從事的行為性質上屬于代理行為。根據(jù)代理的有關規(guī)則,受托行在代理權限內與借款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就此而言,委托借貸合同形式上的貸款人盡管是受托行,但實質上的貸款人則是作為被代理人的委托人。也只有從這一角度,才能解釋為什么作為貸款人的受托行無須承擔貸款風險。
就本案而言,在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期限屆滿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將委托貸款關系轉為一般借款關系,意味著光大銀行唐山分行不再擔任受托人,從而將作為三方關系的委托貸款關系轉為作為雙方關系的一般借貸關系。但此種變化既未實質性地改變借款關系的當事人,亦未改變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更談不上作為主債權的借款關系消滅的問題。
故對港通公司有關案涉股權質權因作為主債權的委托貸款關系消滅而消滅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終624號
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實務分析:
委托貸款是一個歷史產(chǎn)物,也是一個政治產(chǎn)物。曾經(jīng)的一段時期,放貸收息行為不得發(fā)生在民間主體之間,大多的登記機關不接受為民間借貸行為設立的抵、質押登記。為了規(guī)避這一問題,計劃設立抵質押保障的民間資本拆借大都采用委托貸款方式,委托銀行作為受托的債權方將款項發(fā)放給借款人,以受托銀行為質、抵押權利人的方式進行物保登記。此時,實際的權利義務主體仍然委托方和借款方。履行過程中,經(jīng)協(xié)議受托銀行退出代理關系將委托貸款變化為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間的直接借貸關系,本質上并未改變各方權利義務,認定原登記于受托銀行名下的質、抵押權不因銀行的退出而滅失不存在不公平,也不存在損害他人權益的情形。因此,筆者贊同本文判例中的認定。推薦此文援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