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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細則及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10.27 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xù)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guī)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fā)現(xiàn)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并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xù)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xù)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xù)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

    (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fā)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zhí)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第六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guī)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029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xù),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

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guī)則。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xù)。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xù)。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xù)齊備并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xié)商,并將書面協(xié)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要求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zhí)枴?/span>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要求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

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fā)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xù)展

第二十四條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fā)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xù)。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需要續(xù)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xù)展申請后,發(fā)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續(xù)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fā)?!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fā)申請時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笆褂玫淖C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xù)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fā)還,或者重新核發(fā)《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yè)名稱登記。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連續(xù)使用至199371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但是,19937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五十五條商標代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guī)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fā)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915日起施行。1983310國務院發(fā)布、198813國務院批準第一次修訂、1993715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5423《國務院關于辦理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同時廢止。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商標侵權行為有如下九種(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主要有:(4)銷售明知或者應知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司法解釋 (7)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8)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9)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關于適用最高法院新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幾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蔣志培

  20011027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當年121日商標法的修改決定生效施行。商標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xié)議對各成員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而進行的,是對商標法的一次全面性修改。

  面對修改后的新商標法,人民法院的商標案件審判工作面臨一系列法律適用和具體實施程序問題亟待解決。2002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個司法解釋,解決了適用商標法中關于商標糾紛案件管轄、法律適用范圍和訴前臨時措施等亟待解決的問題。但商標法關于對侵權行為認定等重要法律適用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釋和明確。

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著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的司法解釋稿。20021012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了該送審稿,10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并實行。這樣,涉及商標法實施和審判商標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就有了三個主要的司法解釋。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人民法院對商標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時,在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同時,也要適用這三個司法解釋的各項規(guī)定,才能保證商標權糾紛案件審判的質量《若干解釋》共二十四條,涉及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對注冊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三種侵犯商標權行為

《若干解釋》第一條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項進行了解釋,規(guī)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三種新的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項屬于“兜底條款”,即“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項做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列舉了兩種情形: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根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的實踐經驗,還有某些比較突出的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應當明確規(guī)定出來,保證人民法院執(zhí)法統(tǒng)一,更有效的對商標權進行保護?!度舾山忉尅返谝粭l規(guī)定了三種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以作為適用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內容的補充。這三種情形包括: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任何民事主體在市場經營交易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姓名,特別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yè)單位法人,他們的名稱都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個體工商戶等在經營中也可以起字號。民事主體的在市場經營中的名稱字號,也成為重要的標識,起著區(qū)分民事主體和他們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重要作用。由于名稱字號有地域性的特點,又由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因此,在不同地區(qū)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稱字號。

注冊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或者它們的組合等經過在北京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注冊而授予的。不少商標注冊人以自己企業(yè)的名稱字號注冊為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名稱、字號的登記與商標注冊分別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辦理。加之有些企業(yè)在登記自己名稱字號時,出于種種動機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的情形。在實踐中常出現(xiàn)企業(yè)名稱字號與注冊商標文字“撞車”的情形,有的不法民事主體故意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造成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搭他人注冊商標的便車,侵害他人利益、淡化他人注冊商標,從而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競爭秩序。過去對此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缺乏明確規(guī)定。近幾年來此類糾紛呈上升趨勢。不少馳名商標權人對他人在廣告、招牌、成品介紹等上突出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文字,叫苦不迭。對此種行為,雖然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項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處理。但沒有統(tǒng)一具體的執(zhí)法標準,給各地法院辦案帶來困難。認定此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要注意構成的條件:一是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為人將所使用的文字作為其企業(yè)的名稱字號;三是將名稱字號在與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所標識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效果或者結果。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規(guī)定,對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要承擔不予注冊和禁止使用的法律責任。但在實踐中,此類行為不但發(fā)生在行為人違法注冊或者開始違法使用階段,還會發(fā)生行為人長期使用或者持續(xù)使用,并造成已經注冊馳名商標權人民事權益損害的階段。此時,行為人要不要承擔賠償等其他民事責任?

以往的工商執(zhí)法實踐,人民法院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實踐,都有將此種行為作為侵權處理的先例和經驗。在征求意見中,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學者等各方面都提出,應當明確將此種行為歸類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以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該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意見。另外,我國參加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規(guī)定了“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復制或者仿制,易于產生混淆的”也應當適用前述的法律責任。因此,在該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中使用了“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的表述。

認定此種侵權行為,要注意:一是要掌握違法侵權行為的兩個階段,先是通過復制、摹仿、翻譯等三種手段,后是作為三種手段的結果作為商標使用;二是復制、摹仿和翻譯的對象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該馳名商標的主要部分;三是將違法復制等的結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四是造成誤導公眾,并且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后果。這些認定的條件,都需要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根據具體案情來精心掌握、審慎判斷?!度舾山忉尅反藯l規(guī)定的情形,注意要與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規(guī)定相區(qū)別。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后文將專門提到。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隨著高新技術的飛速發(fā)展,計算機網絡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計算機網絡和電子商務的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也屢屢出現(xiàn)。如果不將商標權的法律保護,延伸到網絡世界,商標權的保護將是不全面的。但是也應當注意不能夸大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范圍,特別注意不能將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作為商標侵權為處理。實際上,在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民事糾紛中就已經遇到了侵犯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交叉與區(qū)分問題。

2001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行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對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域名糾紛多有侵犯商標權行為存在,該條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劃清侵犯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認定侵權要依法,不能將不正當競爭行為也認定為侵犯商標權行為處理。

《若干解釋》第一條第()項從界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角度,明確規(guī)定了涉及網絡域名和電子商務的侵犯商標權的情形。應當注意不是使用了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作為網絡域名,并在該網頁上提供了相關信息,就構成商標侵權。此種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但還不能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只有具備前述條件,同時還要與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誤認的,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這條規(guī)定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在網絡環(huán)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掌握此條規(guī)定,應當把握:一是要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的行為;二是要有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所謂相關商品交易,即是指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的交易;三是存在造成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效果或者后果。

通過對以上這三種侵犯注冊商標行為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判商標權糾紛案件中對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已經有了九種具體行為標準: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四種;商標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兩種;本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三種。對這九種行為,都應當依法認定為侵犯商標權行為,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修改前的商標法規(guī)定中,對馳名商標基本上未作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得不從我國承諾加入的巴黎公約中找到依據。長期以來,對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和方式在知識產權法律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爭議。除對行政主管部門成批頒布馳名商標的做法有爭論外,對人民法院能否認定馳名商標、如何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內外也都有不同的聲音。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不當炒作,從另外的角度又給馳名商標涂上些過分神圣的色彩。對馳名商標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和在社會上、輿論中對馳名商標過分的熱度,形成鮮明的對照。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在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中逐步突顯出來。

200171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該解釋的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在該解釋中還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操作辦法,比如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要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原告未提出主張的,或者根據案情無需對商標是否馳名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等等。

  其實,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商標等案件中,所涉案的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變化中的待證客觀事實。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實質上是對變化中的案件事實的確認,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判案件查明事實的組成部分。法院在個案中對馳名商標做出認定,也是國際通行的作法。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逐漸對人民法院有權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取得了一致的傾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司法解釋中對此予以明確,無疑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有利。商標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在《若干解釋》中,對商標權糾紛審判中進一步解決該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對馳名商標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涉及的問題較多,包括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認定的標準、效力,以及對侵犯馳名商標權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等。這些內容涉及《若干解釋》的第二十二條、第一條第()項、第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度舾山忉尅返诙l共有三款,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這就使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商標權糾紛案件中,都有權力和責任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為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對馳名商標權進行有效保護奠定了基礎。《若干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或者稱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共五項:()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在審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時,應當依照以上標準進行。

由于馳名商標的認定實行個案認定的原則,就有可能某一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后,以后權利人又有可能再次起訴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近年來,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判決的形式,認定了一部分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局也公告認定了一大批馳名商標。對于已經為法院判決和行政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人民法院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是否再次予以審查、再次認定,就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紤]到商標是否馳名,是與商標注冊人的經營和市場競爭密切相關,屬于動態(tài)的事實,而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存在著再次重新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問題。但又要考慮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若干解釋》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查。這樣規(guī)定,就實事求是地簡化了一部分認定程序,避免了重復勞動,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對提高辦案效率有利。該款規(guī)定也從另外的角度釋明了對馳名商標司法、行政認定的效力,僅在個案中;行政與司法認定的效力相同;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院仍然要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審查。

對侵犯馳名商標權的法律責任,根據馳名商標在我國注冊與否,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前文提到過的《若干解釋》第一條第()項的規(guī)定,作為一類侵犯商標權行為,應當承擔包括賠償在內的各項民事責任。第二種情形,是司法解釋的第二條規(guī)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并不存在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問題。

概括起來說,掌握和適用有關對馳名商標保護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權力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糾正了過去認為只有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局才有權認定馳名商標,人民法院無權認定的不當認識。商標是否馳名,屬于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問題,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此做出認定。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為馳名商標提供較一般注冊商標更特殊的某些法律保護,包括禁止在與已注冊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從而誤導公眾的行為,以及在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從而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依法可以認定被告侵權,原告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就不必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判斷和認定。

第三、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采取個案認定原則,并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進行審查。

第四、以馳名商標是否在我國注冊為基準,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侵犯已注冊馳名商標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可以承擔包括賠償等在內的各種民事責任。這樣規(guī)定符合TRIPS協(xié)議對馳名商標提供法律保護的基本要求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同時也符合我國實際國情。

三、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是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為主要涉及對相關公眾、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原則問題。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度舾山忉尅返诎藯l至第十二條針對前述情況,對實踐中長期使用但是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釋。

()關于相關公眾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判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因此,劃定相關公眾的范圍就十分重要?!度舾山忉尅返诎藯l對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作了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這就是說,商標法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也就是最終消費者;二是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這兩部分公眾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不是兩部分人都涉及才構成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度舾山忉尅愤@樣規(guī)定,不但符合我國商品、服務市場的實際情況,也與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通行作法相一致。

()關于商標相同與商標近似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與判斷商標的相同與近似密切相關。而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規(guī)沒有更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若干解釋》第九條對商標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項規(guī)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其含義是指,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憑視覺,判斷所對比的商標大體上不存在差別,就構成商標相同?!度舾山忉尅返诰艞l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實踐中,因商標近似而構成侵權的情形更為普遍。所謂商標近似,總是構成注冊商標的各個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屬于法官應當注意的商標比對的要素,過去實踐中對其理解和適用并不統(tǒng)一。該款規(guī)定界定了這些要素: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顏色;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對立體商標,則存在: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商標相近似的效果,應當達到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所標識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與此種來源于注冊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等有某種特定的聯(lián)系。

這樣,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審判中經常使用的這兩個概念,這也是涉及認定商標侵權必備的兩種情形的法律規(guī)格。

()關于類似商品、服務以及商品與服務的類似

在審判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對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為同種或者類似,是認定是否為侵權行為的又一重要事實。一般地說,同種商品和服務容易認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則要復雜得多。首先要解決的是判斷類似的標準是什么,該標準都由那些要素構成。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若干解釋》第十一條界定了類似商品、類似服務和商品與服務的類似,便于法官適用法律中運用。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根據上述規(guī)定,判斷類似商品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判斷類似服務的要素包括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同時,相關公眾一般認為這兩者與相關對象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構成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

在起草司法解釋稿過程中,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和一些專家提出實踐中還存在商品與服務的混淆,司法解釋也應當對此進行規(guī)定。經過調查研究和論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后通過的該司法解釋,對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使相關公眾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規(guī)定為構成商品與服務的類似。

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中,法官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時,是否受《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商品服務分類的約束,是否以商品國際分類表確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進而判斷商標侵權,實際部門和知識產權學術界的認識已經趨于統(tǒng)一,并且取得的共識符合國際上相關問題判斷的標準?!度舾山忉尅返谑l采納了這種見解,此次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所謂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是指相關市場的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謂綜合判斷,是指將相關公眾在個案中的一般認識,與商品交易中的具體情形,以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判斷商品類似的各要素結合在一起從整體上進行考量。同時可以參照商品服務的分類表的分類。一般地說,分類表和區(qū)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標注冊時劃分類別,方便注冊審查與商標行政管理,與商品類似本來不盡一致。所以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不能以此作為依據,僅可以作為判斷商品類似的參考。

()判定原則和比對方法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各種行為,其中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權。其中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是認定此類侵權行為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之一。《若干解釋》第十條對商標相同和近似作了界定,但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遵循什么原則認定,仍然需要給予明確答案。一般來說,判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要涉及判斷主體的主觀標準,對注冊商標與被控的侵權商標比對的具體方法等。判斷商標近似還要涉及注冊商標本身的一些特定情況。

此《若干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掌握上述原則依法判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要以包括相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判斷。應當注意,商標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服務時便于識別這些商品和服務,以及他們的來源。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發(fā)生在市場中,受影響的主要是相關的消費者和特定經營者。所以事后法官審判案件在認定甄別商標相同、近似時,判斷注意力也要回歸到此種情景,也要以相關消費者和特定經營者的注意力為標準。這種注意力不是該領域相關專家所具有的注意力,專家的注意力過于專業(yè)可能出現(xiàn)判斷標準過嚴的情況。但也不是一個與一般消費者有別的粗心大意的消費者的注意力,以他們的注意力判斷又可能施之過寬,可能出現(xiàn)漏掉已經構成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邊所提兩者中間選擇大多數相關公眾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為標準。這就涉及到行為主體的一種行為能力的判斷,審判實踐中也稱為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主觀標準。法官在分析判斷和采納有關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和產生心證過程中,都要堅持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的標準。

第二、準確地掌握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整體、要部和隔離的比對方法。按照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的感知規(guī)律,審判和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常常運用商標整體、要部比對和將商標隔離開比對的方法,來判斷商標的相同,特別是商標的類似。

整體比對,又稱為商標整體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觀察,而不是僅僅將商標的各個構成要素抽出來分別進行比對。這是因為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識別標志,是由整個商標構成的,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的是該商標的整體印象,而不是構成該商標的某些單個要素。因此,當兩個商標在各自具體的構成要素上存在區(qū)別,但只要將它們集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因此而產生的整體視覺,仍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就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如果兩個商標的部分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并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即整體視覺不同,就不能認定為近似商標。

要部比對,又稱為商標主要部分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中發(fā)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抽出來進行重點比較和對照,是對整體比對的補充。此種比對方法也是根據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與商品的具體感受和記憶而采用的一種方法。一般地說,消費者對商標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記憶,是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稱要部,即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當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就可以判斷為商標近似。隔離比對,又稱為對商標的隔離觀察比較,是指將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放置于不同的地點在不同的時間進行觀察比對,不是把要比對的兩個商標擺放在一起進行對比觀察。這是一種基本的商標比對方法,無論在進行整體比對還是要部比對時,都應當采用隔離比對的方式。一般地說,消費者尋找自己所要的商品,總是憑著以往頭腦中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所遺留的商標印象,在市場中尋找所感知的某種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中,不同商標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時擺放在同一個柜臺中。在消費者的思維中,多數情況下不是兩種要比對的商標同時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見到過在頭腦中記憶的商標,與當前見到的商標的比較。

在事后的侵權判定中,利用消費者的此種思維模式采用隔離觀察比對的方法,更能夠真實地反映出被控商標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對,不同于消費者在市場中實際購買交易的情況,有可能使法官更關注兩個商標的不同點,不能準確地判斷消費者實際交易中可能產生的混淆。

所以,《若干解釋》該條規(guī)定的基本內容,是要求法官在認定商標相同或者相近時,應當綜合采用上述比對方法,關注商標的整體給消費者的感受,用時要比對商標的主要部分,并將被控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隔離比對。采用這樣方法,可以使法官更科學準確地判斷侵權行為,從而保障辦案的質量。

第三、判斷商標近似中的注冊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要素。根據商標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顯著性,又稱為識別性,是指將商標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裝以及服務上時,能夠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并憑此與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相區(qū)別。商標的顯著性,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件,是對申請商標進行實質審查的重要方面。對于注冊商標來說,應當都具有顯著性,當實踐中,其顯著性仍舊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有的商標設計獨創(chuàng)性很強,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組合成并未實際存在的文字字義,屬于生造的文字,被控商標的“搭車”近似,很容易認定。對于顯著性弱的商標,指控他人商標與自己商標近似就相對難以判斷。

除了顯著性外,對商標近似的認定與某一商標的知名度也密切相關。依據商標對社會影響的大小強弱,可以將商標分為馳名商標和非馳名商標。在馳名商標或者非馳名商標中,對商標的知名度也有不同的等級和程度。一些違法行為人為自己的私利往往設計與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標,甚至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此種行為會造成淡化他人馳名商標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所以,對顯著性強、知名度高的商標,容易被當成目標受到不法侵害,應當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在判斷認定商標近似時,應當考慮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要素。

四、商標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

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關于級別管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1月公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四款作了明確規(guī)定。商標民事糾紛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目前全國400余個中級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受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由于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明確具體,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級別管轄發(fā)生爭議。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常常成為訴訟管轄權爭議的焦點。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了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多年的審判實踐說明,侵權行為實施地比較容易確定和判斷,不易發(fā)生爭議。由于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案件涉及到無形財產的保護,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商品商標附著于商品上,而商品又具有在全國范圍的可流通性。使得實踐中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多數管轄權爭議都發(fā)生在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上,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理解和確定“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有的觀點認為“原告受到了損害,原告住所地就是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其結果則變成了“被告就原告”的管轄狀況。這就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基本原則。

《若干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對侵權行為實施地具體解釋為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同時考慮實踐中新出現(xiàn)的涉及大量侵權商品儲存、隱匿,以及海關等行政機關對侵權復制品查封扣押的案件,管轄上尚不明確的情形,明確規(guī)定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而對侵權結果地不再另行規(guī)定。

地域管轄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涉及共同訴訟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因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構成復雜,往往有不同的過程與環(huán)節(jié)。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使用的侵權行為,銷售的侵權行為,以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倉儲等侵權行為。而這些行為實施地又往往不在一地。司法實踐中存在當事人將使用者拉到銷售地起訴,但又由于種種原因不起訴銷售者的情況。當事人選擇有利于己方利益的法院進行訴訟,本無可非議。但是一些人利用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不完善的情況大行“地方保護主義”,為了打贏官司將外地的被告強拉到本地訴訟,為不公正司法開方便之門。

鑒于這些法律適用與實踐中出現(xiàn)的復雜情況,該《若干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了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若干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這樣規(guī)定強調了只有進行共同訴訟的商標權侵權案件,才能在同一個侵權行為實施地的法院起訴,傳喚多名被告到該法院應訴。否則僅僅對某一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只能在該行為實施地的法院起訴,而不能選擇在不被起訴的其他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實施地起訴。例如僅針對侵權商標使用行為提起的訴訟,該商標使用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不能到該侵權商品銷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正確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的上述規(guī)定,應當注意:1、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確定管轄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于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2、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查封扣押地,僅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人民法院在訴前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不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訴前申請采取臨時措施時,首先應當確定自己有管轄權,不得因采取訴前臨時措施而認為可以取得管轄權。3、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制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五、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賠償,涉及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選擇、具體計算方法、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法定賠償額的計算等方面問題。立法和司法的宗旨,是通過對侵犯商標權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法律界定,達到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獲得全面賠償的目的。

()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選擇性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兩種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這是根據我國多年審判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做法制定出可行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這兩種計算方法,是可以選擇的,還是要有先后順序?商標法修改前最高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中的做法,是可以選擇,但也有不同觀點的討論。此次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改后,兩法關于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規(guī)定的表述不盡一致,使賠償計算方法的選擇性問題又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若干解釋》送審稿時,注意到商標法在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的可選擇性上與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因此,《若干解釋》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權利人可以請求受訴的人民法院,選擇適用上述兩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方法,計算賠償數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選擇,應當準許。該項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引進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賠償額的計算不但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可以根據案情依法予以選擇,而且當事人(這里主要是指作為原告的權利人)也有權選擇,并且人民法院的選擇一般應當基于當事人選擇請求之上。對當事人之間就上述兩種計算方法以外的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計算本案賠償額達成一致協(xié)議,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也應當準許。

()侵犯注冊商標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參照專利法、著作權法司法解釋關于如何計算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的規(guī)定,《若干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與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計算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以便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具體操作。

該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該條所規(guī)定的“該商品單位利潤”,是指每件商品的平均利潤;所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是指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權的每件正牌商品的平均利潤。實踐中,一些制假販假者故意隱瞞證據,做虛假不實陳述,沒有或者隱匿賬冊單據,使假冒商品的利潤無法查明。即使查明了,假冒商品的價格極低,如果按照該價格考慮對權利人的賠償數額很不公平。因此,《若干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即按權利人正牌商品利潤計算的方式,澄清了以往規(guī)定不甚明確的問題。這是加強對注冊商標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司法措施。有的同志對修改后的商標法將原商標法規(guī)定的賠償“所獲得的利潤”改為“所獲得的利益”不理解,其實選用“利益”一詞包含“利潤”的含義,并且其外延更寬,適用也更加靈活。

《若干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條規(guī)定,是對商標法規(guī)定的因侵權所受到損失計算方法的解釋。一般地說,被侵權人的損失應當由其負擔舉證責任,需證明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量的減少額和商品的單位利潤,然后計算出應當賠償的數額。但在實踐中,由于某種商品市場需求等原因,往往也會出現(xiàn)侵權事實已經發(fā)生但被侵權人的商品銷售量并沒有減少,甚至還呈現(xiàn)上升趨勢的情形。但對權利人合法商品潛在銷售市場畢竟造成了損害。同時,被侵權人的損失還體現(xiàn)在侵權人使用被侵權人的注冊商標的非法獲利上。因此,根據查明的侵權商品銷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潤來計算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就成為可以選擇的另一種賠償額計算方法。有的同志提出該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適用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的協(xié)調問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在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限定下,再適用正牌商品單位利潤;而第十五條在計算被侵權所受到損失按照侵權商品銷售量計算時,可以直接適用正牌商品的單位利潤,沒有前述限制。兩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主旨思想,是體現(xiàn)充分、公平地保護注冊商標權人的正當權益,由于侵權行為人的原因其商品單位利潤不實的,力求以注冊商標正牌商品的單位利潤為標準計算。這樣計算的結果,更接近于商標權人的實際損失。但是說到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還應當以侵權行為人的經營為基礎,以其有據可查的該商品單位利潤來計算賠償額更為真實。不宜直接使用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一旦該商品利潤無法查明,即使用注冊商標正牌商品單位利潤計算,是對侵權行為人獲益的一種推定,不利于侵權行為人而有利于商標權人。實踐中大量案例顯示,本來運用兩種賠償額計算方法的結果就可能不盡一致,甚至很不一致。所以,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進行知識產權訴訟必備的訴訟技巧之一。

()關于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

在通常情況下,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都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應當屬于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損失,應當判令侵權人給予權利人賠償。但是過去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使各地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出現(xiàn)困難、做法也很不統(tǒng)一。

2000年修改的新專利法中,并沒有賠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而支付合理開支的規(guī)定。隨后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總結了多年的審判實踐經驗,在該解釋的第二十二條做了補充解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著作權法,將專利司法解釋的前述規(guī)定上升為法律的條款,概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樣我國加強和完善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正式出臺了。

在司法實踐中,對什么樣的開支屬于制止侵權的合理的開支,還是不夠明確具體。特別是鑒于假冒等商標權侵權案件取證比較困難,獲取證據和為獲取證據支出的賠償,關系到權利人的切身利益和對商標權的切實保護。因而取證支出賠償的問題突出出來。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若干解釋》第十七條對合理開支的含義進一步予以明確,特別是將權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規(guī)定在合理開支的范圍中。這對于保護注冊商標權、方便權利人舉證和制裁侵權行為都具有意義。

《若干解釋》的該條規(guī)定,也方便了下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具體適用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是否考慮當事人為訴訟支出的律師費,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TRIPS協(xié)議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了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其開支,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莊嚴承諾,根據TRIPS協(xié)議的精神,《若干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原送審稿此處為“合理適當”)的律師費計算在賠償范圍內。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堅持了我國訴訟制度和最高法院強調的一貫做法,謹慎地對待這個問題,與整體訴訟制度上要有所協(xié)調;一方面又符合TRIPS協(xié)議規(guī)定的精神,肯定在審判案件中,根據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律師費計算在賠償數額內,履行了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的莊嚴承諾。《若干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在律師費前用了“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表述,而未使用送審稿中“合理適當”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多數委員認為這樣規(guī)定更加穩(wěn)妥,以避免在經驗不足的情況下法官不好掌握或者自由裁量施之過寬的情形。

()侵犯商標權的法定賠償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商標法的此條規(guī)定,是在總結人民法院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對解決侵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不好計算問題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適用好這一規(guī)定,《若干解釋》第十六條對法定賠償做了進一步具體規(guī)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準許。”

理解和適用好《若干解釋》該條規(guī)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要點:1、適用法定賠償,應當在侵權獲利和侵權損失均難以確定的情形下。能夠通過證據的采信確定賠償數額的,不適用法定賠償。防止對法定賠償的輕易適用,造成商標權人的經濟損失不能得到充分賠償。2、在條件成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法定賠償的適用,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也可以根據案情依職權進行。3、法定賠償額的計算,要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所謂綜合確定,是指法官根據前述各項因素和全案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確定。4、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都在50萬元的法定賠償額范圍內確定,而不是超出該范圍。5、人民法院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既可以適用判決方式,也可以適用調解方式。

六、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了除商標注冊人可以依法對侵犯商標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何謂利害關系人?商標法并沒有作具體規(guī)定。《若干解釋》第四條總結多年的審判經驗和根據具體的司法實踐,并參考專利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應當說,利害關系人主要是被許可人和繼承人,但實踐中也可能還會有其他利害關系人出現(xiàn)的情況。所以,《若干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用了“等”的表述。既然規(guī)定了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若干解釋》就必然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種類和不同種類的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作出具體規(guī)定。同時該解釋還對商標使用許可的相關問題作了規(guī)定,現(xiàn)分述如下。

()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

商標法第四十條對商標使用許可作了規(guī)定,但未具體規(guī)定使用許可合同的種類,《若干解釋》第三條解決了這個問題。該條司法解釋的目的,在于規(guī)范實踐中的商標許可合同形式,解決訴訟中利害關系人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為適用侵權損害賠償應當考慮有關許可合同的要素奠定基礎。該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根據上述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三種類型。這三種許可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它們之間在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上有所差別。各民事主體在訂立涉及商標使用許可的合同時,應當對許可的種類、期間、地域和方式等作出具體審慎的約定,以避免日后合同履行中的糾紛。本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三種許可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對于規(guī)范和促進商標使用許可行為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商標權使用許可人的訴訟地位

《若干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由于三類不同的商標權許可方式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被許可人在商標侵權訴訟中的提起訴訟的條件和訴訟地位也有所不同。解釋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侵權訴訟中的利害關系人范圍和被許可人的起訴條件,對于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具有指導意義。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由于其對被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獨家使用,商標注冊人也因約定不得使用,侵犯該商標權的行為直接、主要地侵害了獨占被許可人的利益。所以,獨占被許可人依法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在排他使用許可合同中,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都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都是侵犯商標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人。所以,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他們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如果商標注冊人由于某種原因不提起訴訟,應當允許排他使用許可人自行提起訴訟。前述規(guī)定與專利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和做法基本一致。情況比較特殊的是商標普通使用許可人的訴權問題,起草中就其能否單獨提起訴訟,爭議較大。根據商標主管部門以及商標法專家學者、律師和商標代理人的意見,司法解釋第四條采納了“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的表述意見。這主要是考慮,一些商標注冊人特別是國外的一些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權人,在國內一般只授權普通許可,遇到侵權行為,國外的商標權人采取法律措施會有比較多的手續(xù),會發(fā)生某種延誤。這樣就有可能損害了這些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為他們提供司法救濟手段。但是普通使用許可人的訴權以及在多個普通許可人存在的情況下,如何在訴訟中依法公平合理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遇到數個普通被許可人分先后起訴,有的被許可人在法院對先起訴的被許可人判決保護權利后,又對同一被告同一侵權行為起訴等,應當如何處理?在理論上、實踐上還沒有研究得十分清楚。《若干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在注冊商標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這已經與專利法利害關系人的起訴規(guī)定不同,這無疑對注冊商標權和相關的注冊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加大了保護,便于商標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運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犯商標權行為。但是實行后還會有類似前述的許多實際問題有待于解決。各地的知識產權法官應當加強調研工作,不斷解決審判實踐中發(fā)生的新情況、新問題。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與合同的效力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這主要是從便于國家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管理的目的出發(fā),規(guī)范商標使用市場,做到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解決,更好的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情況,還要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布,使社會便于了解商標使用的情況,也便于消費者選購各類商品。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備案情況,并且不在少數。一旦出現(xiàn)糾紛,一些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利益,往往以許可合同未經備案主張該合同無效。針對這種情況,《若干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確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時,不因未辦理備案手續(xù),而確認該使用許可合同無效;但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辦理備案手續(xù)方能生效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理。

然而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手續(xù),對社會公眾,特別是對那些需要與該商標權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來說,十分重要,是一種了解該商標許可狀況、保障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因此,《若干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作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guī)定,這就為保護商標許可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交易安全,同時也為規(guī)范商標許可行為和完善商標許可合同的形式要件,奠定了基礎、創(chuàng)造了條件。

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與商標權人就涉及該商標進行交易的沒有過錯的當事人。沒有過錯特別是指,對該項未備案商標使用許可不知情(不知道及不應當知道)的情況。不得對抗,是指在先訂立未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與注冊商標人之間就該商標在后所訂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例如在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當事人約定為獨占的使用許可合同,但未經備案。在后又訂立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對前一個合同并不知情,屬于善意的第三人。在先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得因為自己為獨占被許可人,而請求確認在后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無效。

()注冊商標轉讓前有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注冊商標的轉讓和轉讓的法定手續(xù)。這些法定手續(xù)主要是:首先,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其次,當事人雙方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再次,轉讓注冊商標要經過商標局核準;最后,對轉讓注冊商標情況進行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注冊商標轉讓公告后,受讓人就成為該注冊商標的新的注冊人或者稱新的商標權人。實踐中,有的新的商標權人不承認原商標注冊人以前曾與他人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向法院起訴主張對原商標注冊人與他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這顯然不利于已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的穩(wěn)定,可能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若干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肯定了注冊商標轉讓前合法訂立的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為注冊商標權人的變更而否定其效力,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該條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了除外的情況,即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照該約定執(zhí)行。也就是說,原來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商標轉讓終結商標使用合同等條款的,應當按照該約定處理。這充分體現(xiàn)了當事人約定優(yōu)先的原則。

七、對民事制裁措施的適用

為切實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規(guī)范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給予民事制裁。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了對侵犯商標權糾紛的處理,其中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實踐中,一些侵權糾紛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未依法受到行政制裁,特別是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侵權人民事責任外,面對涉案的侵權商品、工具材料等法院應當采取司法措施進行處理,以保障國家法律的嚴肅性。

鑒于商標法對此未作具體規(guī)定,《若干解釋》援引了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關于民事制裁的法律規(guī)定,即“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guī)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若干解釋》第二十一條對此進一步作了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若干解釋》第二十一條不但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民事制裁權,還規(guī)定了對侵權行為進行民事制裁的具體形式。適用《若干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侵權人的民事制裁,應當在審判侵權糾紛的具體案件中。這就是說,法院不對非訟的違法行為實施制裁,而是在審判侵犯商標權民事案件中,行使對侵權人的民事制裁權。2、人民法院對侵權人實施民事制裁,要嚴格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這是法院對侵權行為人進行民事制裁的法律依據。同時,還要依照所審判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特別是行為人侵犯商標權行為的具體情況。要根據侵權行為的不同情況,單獨或者并用輕重輕重程度不同民事制裁形式。3、民事制裁的具體形式包括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4、適用民事制裁罰款形式的,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6、人民法院對收繳、罰款民事制裁措施的適用,必須經受訴法院院長批準,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決定暫不執(zhí)行。

八、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商標法對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未作特別規(guī)定,因此,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前述規(guī)定的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這一般沒有爭議。但對二年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如何適用,特別是對持續(xù)侵權行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多年來一直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已知或者應知侵權行為超過兩年不起訴的,不再受法院保護,對此種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不能再追究停止侵權、賠償等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商標等知識產權有效期間內,權利人已知或者應知的侵權行為超過兩年權利人再提起訴訟的,包括侵權行為一直持續(xù)進行的和超過兩年中斷后又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只要權利人提起訴訟時,所指控的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者不超過兩年,受訴法院就應當保護。侵權行為正在實施的,應當判令停止侵權;自起訴時起向前推算兩年的權利人損失應當賠償;超過兩年的損失不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專利法、著作權法的司法解釋中都采納了第二種觀點,商標法的《若干解釋》也采納了此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的第十八條規(guī)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采納第二種觀點,首先是充分考慮了知識產權作為知識財產不同于一般財產的特點,它保護客體的無形性、權利的依法授予或登記性和時間性等,在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間內,都應當受到保護。而其他財產并沒有法定的時間性、無須經過國家授權或者登記,權利與物質載體相統(tǒng)一。在適用民法的訴訟時效時不能不顧及知識產權的特點。其次是考慮如果按照第一種觀點,會出現(xiàn)許多不合邏輯甚至荒謬結果,當未經許可使用了某項注冊商標后,過了兩年侵權人也成為了商標權人;真正的注冊商標權人不但喪失了兩年的商標使用費,還要喪失整個商標權。如同未經許可白住他人所有的房屋超過兩年,房主不但喪失了兩年的房租,整個房產也要歸侵權人一樣荒謬。這樣只能導致鼓勵侵權、對知識產權人極不公平。再次是考慮堅持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基本規(guī)定,對那些放任他人侵權行為,對自己知識產權疏于管理的,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該項知識產權的收益不再保護。堅持上述原則,既能督促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又不失公平,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九、其他規(guī)定

除前述各部分的規(guī)定外,商標法《若干解釋》還有其他一些規(guī)定?!度舾山忉尅返谖鍡l規(guī)定了對商標注冊人辦理商標續(xù)展的特殊情況下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人民法院的受理問題。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從理論上說,寬展期內注冊商標權已經超過有效期,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這段期間內提出續(xù)展申請、未獲核準前,遇有侵犯其商標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否應當受理?《若干解釋》第五條從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出發(fā),明確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注冊商標續(xù)展寬展期內提出續(xù)展申請,未獲核準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體現(xiàn)了對知識產權給以充分司法保護的立法精神。

《若干解釋》的最后兩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本解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span lang="EN-US">

此外還應當說明,在審判商標權糾紛案件中還有許多法律適用的新問題未作解釋,比如在先權利的問題,因商標授權行政程序可能造成民事糾紛案件訴訟中止等,還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調查研究,留待在今后的法律適用實踐中不斷總結、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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