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致知的問題來源
理學作為一次先秦儒家思想的復興運動,理學對先秦儒家思想的重新建構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獨特的文本系統(tǒng),也就是四書, 《大學》、《中庸》、《論語》、《孟子》,格物致知這個問題就來源于四書里面的《大學》。
《大學》里的三綱:明明德,親民,止于至善;三綱是通過八條目展開的: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如果將八目看成一個完整的過程的話,那么格物致知就成為了治國,平天下的起點,因此格物致知非常重要。
朱熹 格物致知
朱熹的格物致知
朱熹觀點是:天地萬物之所以呈現(xiàn)其當前的狀態(tài),是因為有一個最高的天理在,也就是一本之理,這個一本之理是最高范疇,而每個事物都有一個獨特之理,也就是分殊之理,也就是對于某一個事物來說,這個事物是從一本之理那里獲得了成就這個事物當前狀態(tài)的原理,分殊之理是從一本之理那里獲得的部分,但是,這個部分并不是殘缺的,分殊之理對于這個事物來說是完滿的,朱熹認為: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不斷的積累,不斷的去格許許多多的分殊之理,獲得關于分殊之理的具體知識,達到一定的狀態(tài)后,我們才有可能獲得類推的前提基礎,才有可能獲得關于一本之理的把握。
朱熹的觀點并不是要窮盡天下之物,而是格一些事物以后,其他的可以類推,但是,但這需要積習既久,不斷的積累,對于普通人來說,我們只有通過對分殊之理的不斷還原,我們才有可能獲得類推的前提和基礎,才有可能獲得關于一本之理把握的前提和基礎。
朱熹認為:理存在于具體的事物之中,所以格物致知的目的是要還原出具體事物之理,也就是即物而窮理,朱熹強調(diào)窮理,但是更強調(diào)的是格物本身,他認為:格物是致知的前提,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是一個完整的過程,不可逾越,不可超越等級,不可違背次序。
王陽明 格物致知
王陽明的格物致知
王陽明認為如果按照朱熹的觀點,那么我縱然格得外物之理來,又如何能誠得我自家的意?具體事物之理在具體事物之中,那么這和我自己的誠意正心有什么關系?也就是按朱熹的觀點,格物致知和誠意正心這個之間是有嚴重的脫節(jié)的。
王陽明觀點是:格物致知的格:正也,格物致知的物:事也,將物解釋成事,那就不是一個單純的物體的存在,而是介入了我的主體活動的一個過程,格物也就是正事,王陽明認為心即理,事物之理不在事物本身,而在于我心里,如:孝順父母,父母為孝順的對象,按朱熹所說,理在事物之中,那么孝道就是在父母那里,如果不孝那么就要從父母身上找原因?王陽明認為理在自己心中,孝道也在自己心中,如果不孝應該從自己心中找原因,也就是君子反求諸己。那么格物解釋成正事,而王陽明認為事物之理在我的心中,此時,事物正還是不正首先就取決于我自己的心正還是不正,因為心不正,事物自然不會正,心正了,事物自然就正,格物也就是將心正過來,心正過來了事物自然正過來了,一個事物正還是不正在于正心,心正還是不正的標準在于是否合乎自己的本心,合乎天理。因此,格物,致知,誠意,正心是一回事,格物就是正心,正心也就是誠意,誠意也就是致知,作為一個道德實踐的過程這些都是完全統(tǒng)一的。
那么格物致知在王陽明這里的意思就是:我作為一個實踐的主體,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如何去正自己的心,致知在提出致良知后這個知就是良知,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事事物物各得其正。
王陽明的格物致知強調(diào)了我作為實踐的主體在實踐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了道德主體在道德實踐過程中所起到的主體作用。
王陽明
朱熹和王陽明關于格物致知的評判
二程朱熹的格物致知和王陽明的格物致知不在同一個理論領域,朱熹的格物致知的知是包含一種知識,也就是包含著具體事物的客觀知識,一個具體事物的具體知識,我們只能在這個具體事物中去了解它,去還原它,現(xiàn)實生活中的確有很多客觀的知識是需要我們善加領會的,而王陽明跳出了朱熹的關于我和事物相對的這種關系情境,而換成了主體我的實踐情境,這種轉換使得格物致知的知不僅僅是知識,更是關于道德知識的道德實踐,將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作為一個道德實踐的過程給統(tǒng)一起來了。格物致知的致知在王陽明提出良知學說后,就變成了致良知,也就是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事事物物各得其正,這兩種觀點不在同一個層面,他們分別都有合理的地方,無關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