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近日出臺規(guī)定規(guī)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對領導干部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收入申報制度,以堵住領導干部的“腐敗路”。今后,領導干部家屬出國定居、留學情況,不能以為這是“私事”、“個人生活小事”就隱瞞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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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南京市政府也曾明確規(guī)定,干部自費出國(境)、子女出國(境)上學、直系親屬經(jīng)營經(jīng)濟實體等重大事項都要及時用書面的形式向組織報告。這些舉措,對于防范官員隱瞞實情、欺騙公眾等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具有積極意義,也是對官員隱私認識深化的表現(xiàn),但是僅僅向組織報告,而不是讓公眾了解,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發(fā)揮出官員隱私具有公共意義的作用。
對官員隱私的限制,恰恰是因為官員隱私具有公共意義。也正是在這個層面上,我們才把官員和普通公民的隱私權區(qū)別開來。“官員無隱私”正在逐步成為公眾接受的理念,并且法律賦予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權和政府官員最小程度的隱私權正在成為趨勢。對領導干部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收入申報制度,如果僅僅向組織報告,而不是向整個社會公開,筆者以為,這就嚴重削弱了官員隱私的公共意義。因為國家官員隱私權的復雜性就在于,他們的隱私既存在于其公權利的行使過程中,又存在于自身權利的行使中。官員個人的私事就已經(jīng)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在不損害官員的人格尊嚴的前提下,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知情權的需要,應該讓公眾了解官員的隱私,而不僅僅是由組織掌握官員的隱私。也只有如此,在官員個人以官員的身份行事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任何事情,包括合法的與非法的,正面的與反面的,不管官員本人是否愿意將其披露出去,都能被公眾所知悉。
如果對領導干部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收入申報制度實施的后果并沒有發(fā)揮出官員隱私具有公共意義的積極作用,那么這種對官員隱私進行限制的意義不大。在這個層次上,筆者以為,領導干部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收入申報制度應向社會和公民公開,而不是僅僅由組織掌握。惟有公開,才能發(fā)揮官員隱私具有公共意義的積極效應。(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