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理論聯(lián)系實際、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原則,加強領導干部自身建設,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推進全縣領導干部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調研人員范圍和時間
第二條 下基層調研人員范圍為全縣處級領導干部和鄉(xiāng)科級實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 下基層調研的時間為處級領導干部每年累計不少于90天,正科級領導干部每年累計不少于60天,副科級領導干部累計不少于30天。
第四條 下基層調研人員每年與村(組)群眾同吃、同住、同勞動不少于5天,指導和幫助群眾生產生活,解決實際困難。
第三章 調研方式
第五條 調研活動采取單獨調研、聯(lián)合調研或專題調組調研等方式開展。
第六條 調研活動采取定期、不定期或分階段等方式開展。
第七條 調研活動采取下鄉(xiāng)檢查工作、召開群眾會議、聽取匯報、問卷調查、實地調查、明察暗訪、座談討論等形式開展。
第四章 調研內容
第八條 全縣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改革實踐、黨的建設以及部門重點工作實施過程中好做法、好經驗以及工作中出現(xiàn)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
第九條 當前工作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問題,涉及“三農”工作的突出問題,涉及廣大基層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第十條 各部門的基礎性、一般性工作,即某項具體工作、具體問題和具體事件。
第十一條 上級部門和領導下達的各類調研課題。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條 調研人員每年應完成一個以上的調研課題,每年完成一個調研課題應及時提交一篇3000字以上的調研材料(一式兩份),每年11月20日前必須將本年度調研材料報縣委組織部干部科。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每月下鄉(xiāng)調研情況由各單位辦公室負責登記(麻栗坡縣領導干部下基層調研情況月報表),當月月底上報縣委組織部干部科。
第十四條 下基層調研情況列為領導干部公務員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調研工作由縣委統(tǒng)一領導,縣委組織部負責,重要內容的調研報告及時通過信息交流、工作報告等上報有關部門和領導;對成熟的經驗、措施及建議,通過政策、規(guī)章等形式轉化為制度。
第六章 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下基層調研必須輸入鄉(xiāng)(鎮(zhèn))、村(組)、企業(yè),深入基層群眾,嚴禁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享樂主義。對不按要求開展調研,不能切實深入群眾、搞形式主義應付了事的人員將采取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下基層調研堅決不搞特殊化,要認真執(zhí)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要求,嚴守紀律,一律輕車簡從,嚴禁迎來送往、大吃大喝,不得增加基層和群眾負擔。
第十八條 領導干部下基層調研情況將在麻栗坡縣政務網和黨建網上公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