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明確公務員范圍,加強公務員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婪男泄?;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三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chǎn)黨各級機關;
?。ǘ└骷壢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機關;
?。ㄈ└骷壭姓C關;
?。ㄋ模┲袊嗣裾螀f(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ㄎ澹└骷墝徟袡C關;
?。└骷墮z察機關;
?。ㄆ撸└髅裰鼽h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
第四條 中國共產(chǎn)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醒牒偷胤礁骷夵h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ǘ┲醒牒偷胤礁骷夵h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ㄋ模┙值?、鄉(xiāng)、鎮(zhèn)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h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ǘ┛h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骷壢嗣裾念I導人員;
?。ǘ┛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ㄈ┼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袊嗣裾螀f(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ǘ┳罡呷嗣駲z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袊鴩顸h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ǘ┲袊裰魍酥醒牒偷胤礁骷壩瘑T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ㄋ模┲袊裰鞔龠M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nóng)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袊鹿h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ò耍┡_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lián)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范圍:
?。ㄒ唬┲袊伯a(chǎn)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ㄈ┲袊嗣裾螀f(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工商聯(lián)執(zhí)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登記后,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確保公務員法的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采取各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形式,由各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nèi),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登記的對象和條件:
?。ㄒ唬┮婪男泄殹⒓{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
試用期內(nèi)的新錄用公務員暫緩登記,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記。
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結(jié)案的人員暫緩登記,結(jié)案后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第五條 不予登記的對象:
?。ㄒ唬嵤﹪夜珓諉T制度以來,違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ǘ┻`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關規(guī)定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違反國家有關選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和書記員的規(guī)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ㄈ┍慌刑幱衅谕叫滩⑿婢徯淘诰徯炭简炂谙迌?nèi)或者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
第六條 登記工作的程序:
?。ㄒ唬┧跈C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
?。ǘ徍藱C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ㄈ徟鷻C關簽署意見,需要備案的報備案機關。
第七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
(一)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登記的審核、審批、備案工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ǘ┛h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中央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并審核,所在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ㄋ模┲醒氪怪惫芾聿块T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登記備案的內(nèi)容包括:登記備案說明,機關的國家行政編制數(shù)、實有人員數(shù)、登記人員數(shù)、暫緩登記人員數(shù)、登記和暫緩登記人員名單等。
第九條 公務員登記實行逐級負責制,由各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經(jīng)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后,逐級上報。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登記工作的督查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不按照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和規(guī)定條件、程序登記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布無效,并責令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下發(fā)之日起,公務員均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豆珓諉T登記表》裝入公務員檔案。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央機關要按照本辦法,結(jié)合實際,制定公務員登記實施方案,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行政編制,是指中央機構編制部門下達給各地區(qū)各部門的行政編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公務員登記表》
二、《公務員登記備案表》
填表說明
1.“姓名”(包括少數(shù)民族譯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日期”按公歷填寫到日。
3.“民族”要寫全稱。
4.“政治面貌”填寫“中共黨員”、“共青團員”、民主黨派、“群眾”,民主黨派要填寫規(guī)范簡稱。
5.“健康狀況”根據(jù)公務員身體情況分別填寫“健康”、“一般”、“較弱”,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的要具體寫明。
6.“參加工作時間”按公歷填寫到月。
7.“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相結(jié)合的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國家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對應相應的級別。
第三條 職務和級別設置遵循科學、規(guī)范、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職務和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據(jù)。
第二章 職務與級別設置
第五條 公務員職務根據(jù)規(guī)定的機構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位等設置。
公務員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規(guī)格相一致。
第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第七條 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第八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jù)憲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第九條 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條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diào)研員、副調(diào)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十一條 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十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ǘ﹪壹壐甭殻核募壷炼?;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ㄋ模┦〔考壐甭殻菏壷亮?;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d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ㄆ撸┛h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xiāng)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ㄊ┼l(xiāng)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nèi)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十三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ㄒ唬┭惨晢T:十三級至八級;
?。ǘ└毖惨晢T:十五級至十級;
?。ㄈ┱{(diào)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ㄋ模└闭{(diào)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五)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敝魅慰茊T: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ㄆ撸┛茊T: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ò耍┺k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副部級機關內(nèi)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三章 職務確定
第十四條 確定公務員職務,應當在國家規(guī)定的職務序列和職數(shù)限額內(nèi),按照職務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根據(jù)本人學歷、資歷等,結(jié)合職位要求確定職務。
第十六條 晉升、降低職務或者調(diào)任、轉(zhuǎn)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擬任職務任職條件等確定職務。
第四章 級別確定
第十七條 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jù)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第十八條 公務員累計5年定期考核結(jié)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nèi)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九條 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在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guī)定條件后,經(jīng)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住房、醫(yī)療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和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鄉(xiāng)(鎮(zhèn))長的公務員,任現(xiàn)職每滿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執(zhí)行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再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其級別按照初任職務及本人學歷、資歷等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選拔或者調(diào)任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等,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職務晉升后,原級別低于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范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級別。受處分后,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后,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準。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職務與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的職務職數(shù)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職務、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jīng)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職務、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職務設置、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等,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