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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及風險提示丨律光



Legal3商法組源自Legal公司法司解四討論群,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討論結束后,更名為Legal3商法組,主要成員來自高杉Legal的公司法群、破產法群、票據法群、金融群及其他的理論及實務界資深人士,Legal3商法組旨在以商法為核心進行多種專題討論,也會發(fā)布適合商法理論和學習的優(yōu)秀文章。律光是由敏敏創(chuàng)立的,發(fā)布Legal3商法組討論結果的平臺和理論實務界優(yōu)秀文章的平臺,旨在促進律師、裁判者、商事法律從業(yè)人員、在校生、以及其他各界熱愛商法的人士的交流。

                                                        ——敏敏


正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及風險提示


作者:陳淦

就職單位: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微信:visonchengan

作者:泮美丹

就職單位: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微信:panpan-719719


摘要:公司作為現代企業(yè)的基本形態(tài),“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成為現代公司法人制度體系的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兩種有限責任:一是股東對公司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二是公司對外承擔的責任即以公司全部資產為限承擔責任。但實踐中存在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法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股東的有限責任被打破,在特定情形下股東需承擔有限責任之外的連帶責任。本文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實踐,就有限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及法律風險進行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guī)定的兩大公司類型之一,包括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等。本文所指的有限責任公司僅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公司人格獨立”——股東的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使股東僅在其出資限額內承擔風險,從而可以使公司經營權和所有權相分離,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有限責任”是股東的一把保護傘,幫助股東預判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促使股東愿意將資金投到公司發(fā)展中,也促進了現代公司管理制度和現代化的發(fā)展。


《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睆脑摲l可以看出股東的有限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有限責任是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要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而股東并不涉及該債務中;二是有限責任制度是量的有限責任,以一定的量為限對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公司對外承擔的責任即以公司的全部資產為限,資產不足的則按《企業(yè)破產法》相關規(guī)定不再承擔責任;三是有限責任是法定的責任;四是有限責任是直接和間接有限責任的統一。相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公司是有限責任的直接責任者,而股東是間接的有限責任者。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隨著公司制度的不斷發(fā)展,有限責任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存在股東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來逃避個人債務、侵害債權人權益等行為,這與最初設立有限責任的目的相違背。為平衡各方利益,避免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情形發(fā)生以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敖议_公司面紗”制度也即“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運而生。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正式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該制度基于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允許在特定情形中,刺破“有限責任”這一屏障,使股東在特定情形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


“有限責任是常態(tài),限制和排除是例外。股東的有限責任貫穿在公司運行的全過程,即有限責任是股東的正常責任狀態(tài)。只有當股東有限責任的保護有危害到社會公共利益、顯失公平時,有必須限制和排除的理由之際,股東的責任狀態(tài)才會從有限轉變?yōu)闊o限?!?/span>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實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主要情形如下:


(一)出資存在問題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責任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對股東出資額作了明確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如發(fā)現設立公司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應由該出資股東補足其差額;而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對該差額則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guī)定出資不足時股東的責任承擔:


(1)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出資履行請求權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未履行義務股東的補足責任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承擔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后的追償權。


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出資不足股東追償。公司可以向其他發(fā)起人請求其承擔出資責任。


(5)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責任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6)增資時出資義務未履行,董事與高管的責任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實務風險提示:


(1)股東瑕疵出資責任承擔

該條款規(guī)定了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對公司承擔履行出資義務(對內責任),對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外責任)。發(fā)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增資時,違反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對股東出資不實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該條款既擴大了瑕疵出資的責任主體(擴大到有過錯的董事、高管);也明確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對于瑕疵出資的責任,即發(fā)起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在實踐中公司設立或增資時已出資股東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審慎對待股東的出資義務。

股東的一般瑕疵行為不能成為其承擔公司責任的根據。對于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出資不足,但之后已經補足的應認定為已經履行出資到位義務。


(2)股東出資責任的加速到期

2013年底修正的《公司法》大范圍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明確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出資數額、出資期限均可以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包括遲延出資。出資義務違反的認定與出資期限密切相關。


《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法院受理破產后,管理人有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繳納認繳出資,且不受出資期限限制。


此外最高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6)21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企業(yè)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只規(guī)定了在公司破產、解散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責任可以加速到期。但非破產、解散情形的股東認繳的出資義務能否加速到期,尚無明確規(guī)定。


(3)對出資瑕疵股東的限權

公司可以根據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利潤分配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進行相應的合理限制。出資瑕疵股東不能享有按出資比例確定的各項股東權利。


(二)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需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钡谝话僖皇鍡l規(guī)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豆痉ㄋ痉ń忉屓返谑臈l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讓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上述條款通過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實踐中常見的抽逃出資的方式及股東進行抽逃出資行為的法律處理:股東如存在抽逃出資行為的,應當返回出資本息,債權人可以要求有責任的股東、董事、高管或者實際控制人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有過錯的股東、董事、高管、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不能成立時發(fā)起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fā)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谖鍡l:“發(fā)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公司其他發(fā)起人與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該連帶責任主體原則上限于發(fā)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東。


實務風險提示:


根據該條款公司成立后,對設立時產生的債務或造成他人損害予以確認的,或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由公司承擔責任。如公司未成立的,全體或部分發(fā)起人因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以及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發(fā)起人之間進行追償。即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fā)起人承擔賠償責任胡,可以向有過錯的發(fā)起人追償。


(四)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span>


實務風險提示:


實踐中存在公司股東通過控制公司來取得高額利潤或逃避債務,或者與自己的財產混同、賬目混同、業(yè)務混同情形,使公司債權人存在權利與利益受損的風險,股東因避免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避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公司法同時規(guī)定,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span>


實務風險提示:


該條文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同時該條文還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即由股東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有限責任公司的法理基礎就在于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分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發(fā)生混同、股東業(yè)務與公司業(yè)務混同時,就喪失了該法理基礎。因此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同時建立完善合法的財務制度,否則將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六)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了公司分立情形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債務由分立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如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之間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務風險提示:


公司分立作為企業(yè)重組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公司分立過程中,應確保公司分立程序的合法性;做好公司對外債務的清理;分立前的公司與分立后的公司做好工商登記和變更等事項及文件材料的交接。


(七)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在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企業(y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span>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瑕疵情況下轉讓股權責任的承擔: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有權要求該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實務風險提示:


1、在投融資事項中如以股權投資形式進行,建議投資人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對目標公司的股東出資狀況、股權結構、公司對外負債以及基于股權受讓的程序是否存在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的情況等進行核實。


2、受讓人可以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要求出讓人承諾其全面有效出資,轉讓股權不存在擔保、限制轉讓、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出讓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由該股權有關的責任、義務由出讓人承擔。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guī)避股權受讓風險。


因此,在股權投融資領域,投資人既要重視對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事項,又要重視股權受讓的合法性問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而言,既要懂得如何避免自己的財產受公司負債的牽連,又要防止公司的“面紗”被揭開。


(八)公司清算中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1、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一百十五條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公司清算的公告程序作了規(guī)定:一是清算組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二是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若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而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span>


2、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zhí)行。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span>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span>


4、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公司吊銷未清算,致無法進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guī)定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


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需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未妥善保管財物致無法清算時需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而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實務風險提示:


(1)如果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產生較多債務甚至資不抵債的情形,建議可以解散或終止公司,同時應當及時進行清算。該條第一款要求公司股東在法定期間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股東怠于履行及時清算義務,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對于債權人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主張股東承擔責任的,實務中需對股東的行為結果是否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一是股東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義務的不作為行為;二是是否已經產生公司無法清算的后果;三是怠于履行義務與無法清算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另外股東的“怠于履行義務”,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時啟動清算程序進行清算的義務,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義務。故在公司經營中要密切關注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定期行使股東知情權;在公司經營不善的時候,如公司的控股股東有不承擔清算義務的跡象時,要積極掌控與保管好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


出資義務與清算義務都是有限公司股東的義務和責任,股東在公司符合清算情況下應及時進行清算,如果不能及時進行清算的,需要保證財務賬冊、文件的完整和主要財產的維持,如果滅失的可能導致無法清算,從而承擔連帶責任。


四、小結


在設立公司類型時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目的與優(yōu)勢就是有限責任,但如股東不防范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不能合理合法的行使股東權利,則很有可能將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在公司設立、經營至清算、注銷等環(huán)節(jié)均需審核,理性識別法律風險及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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