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拖欠了幾個月的房租,一直不接聽房東電話。于是房東趁小強不在換了門鎖,并將小強的私人物品扔在走廊。房東的行為合法嗎?
——屬于侵權行為,不合法。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破壞。
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nèi),房東擅自處置租客的物品屬于侵權行為。因租客逾期不交房租,經(jīng)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支付的,房東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通知租客搬離,逾期不搬的,房東可以將租客物品轉移保管,但應盡到審慎義務,如果因處置不當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