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章悅,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w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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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承諾放棄社保,后反悔申請仲裁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1年5月入職,公司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書》王某承諾自愿要求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公司按每月300元標準支付社保補貼。2015年3月,王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同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保。
仲裁請求
2.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勞動者簽署《放棄社保繳納承諾書》是否具有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點
仲裁委裁決:公司為王某補繳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王某應(yīng)向公司返還已領(lǐng)取的社保補貼。但關(guān)于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認為根據(jù)《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wù),該義務(wù)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jīng)協(xié)商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做法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自始無效。因此在勞動者反悔時,用人單位不能以該約定作為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抗辯理由。
律師建議
一些企業(yè)為降低用工成本,會讓勞動者簽署《放棄社保繳納承諾書》,并在工資中發(fā)放單獨的社保補貼。但是《放棄社保繳納承諾書》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使該約定是勞動者真實意思的表示,勞動者事后仍可反悔,其要求用人單位為補繳社會保險的請求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用人單位可以向仲裁委中提出要求勞動者返還已領(lǐng)取的社保補貼?!斗艞壣绫@U納承諾書》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還是能避免以下法律風險:
1.勞動者因未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根據(jù)《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浙勞仲院〔2012〕3號)規(guī)定,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2.實踐中,用人單位已經(jīng)發(fā)放過社保補貼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仲裁委中提出要求勞動者返還已領(lǐng)取的社保補貼,仲裁委會予以支持。但勞動者一般不愿意返還公司相應(yīng)費用,而且補繳社保后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也是一大筆費用需要勞動者自行承擔,從而導致補繳社保的仲裁/訴訟請求會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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