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關于動物保護的文章,還有很多話沒說完,今天接著說一點。
首先要申明,我并非向大家提倡不要愛護動物。我在電視臺錄制那期節(jié)目時,很嚴肅地正告主持人:不要誤導觀眾,認為反對“動物保護法”就是不愛護動物,就是喜歡虐待動物。我之所以對主持人不太客氣,是因為主持人對我說了一句不恰當?shù)脑?。當我說“我也提倡愛護動物”的時候,主持人湊近我笑嘻嘻地說:那是不是鱷魚的眼淚?即使開玩笑,我覺得也不恰當。因此,主持人的這個行為,當場遭到我和另一位嘉賓的嚴正抗議。我看過很多關于動物的紀錄片,大都是歐美國家的,拍得都很不錯。我會把這些紀錄片介紹給我的孩子,希望他能多增長知識,也多了解動物,培養(yǎng)愛護動物的意識。日本有幾個動物題材的電影很不錯,我看了也很感動。但是,這絲毫不能證明,動物與人就是平等的。人對動物行為的感動,有時候恰恰就是天生不平等所造成的結果,比方說,狗對于主人無條件的忠誠。
人類要關心動物、愛護動物的觀念早已有之,尤其是那些與人親近、為人做出貢獻的家養(yǎng)動物。當一頭牛成為生產(chǎn)勞動的主力,當一匹馬成為上佳的交通工具,當一群狗成為優(yōu)秀的捕獵幫手,……,人類毫無例外地對這些動物表達了充分的關心和愛護。但這依然不能證明動物與人是平等的。因此,人類以往的法律對待這些動物,只是把他們當做是動物主人的私有財產(chǎn)。動物受到傷害要受處罰,是因為人的私有財產(chǎn)被侵害,而不是動物天生具有什么權利?,F(xiàn)代社會在動物保護問題上產(chǎn)生的觀念混亂,主要有三個原因。
盧梭等啟蒙思想家普遍提倡一種觀點認為,人具有天生的權利,具有“天賦人權”。這一被改造的宗教觀念廣泛傳播于世界。此處不討論“天賦人權”,只是想指出,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人具有天生權利的觀念,也被移植到了動物身上,以至于動物保護主義者認為,動物也具有天生的權利。在我看來,人的所有社會權利都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此,動物的所有權利,也只能是人給予的,而不是天生的。如果這個世界上沒有人,所謂動物的權利完全沒有意義。從人類整體來說,由于食用動物不可避免,因此,人類整體上給予動物的權利并不多,而且,動物的權利完全依附于人,不可能與人平等,比方豬只能在豬圈。但是,這并不排除個別人給予動物更多的權利。
前幾年,南方某城市的一位女性遇到了麻煩被送入醫(yī)院。與她一起被送入醫(yī)院的,還有她的寵物狗。原因是這位愛狗女士與自己的寵物狗性交,結果,狗的生殖器卡在該女士的體內(nèi)拔不出來。像她這樣因為愛動物而“虐待”自己,并不犯法,但絕對會遭到正常人的嚴重鄙視。她可以給予自己的寵物狗以“人道”或“狗道”,但她絕對不能要求其他人像她一樣給予狗和人一樣的權利。如果再顛倒過來,所有的狗都“天生”擁有這樣與人平等的權利,這將是一個充滿罪惡的世界。因此,即便是愛狗人士,如果把狗關在籠子里,那也無可指責。個體的人可以給予動物一些特殊權利,但決不能要求所有人都這樣做,因為,動物在人面前沒有天生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正常狀態(tài)下,人會食用動物,對屠宰行為眼不見為凈;極端狀態(tài)下,當一個人面臨死亡威脅,當殺死一只動物可以挽救生命,人就是有權利親手殺死動物,這一權利,每一個人都擁有,無需法律賦予;更何況像老鼠、蚊子、蒼蠅、蟑螂等可能會傳播疾病、危害人類健康的動物,殺死它們,人們不需有任何內(nèi)疚。奢談動物的權利,那是童話世界、動畫片教出來的天真。
有人提到這個問題時,會說中國古人“天人合一”,與自然和諧相處等傳統(tǒng),這種說法不錯。但是,我仍然要指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根本目的,依然是為了人,而不是為了動物。人類作為地球上最高級的生命,與自然和諧相處,說白了,無非是希望自然環(huán)境能夠長久地適合人的生存,比方說水域中永遠可以捕魚,農(nóng)田永遠得到灌溉,空中永遠有清新的空氣等等。而不是人類要離開自然,讓自然單獨存在。事實上,這正是很多保護主義者的思維誤區(qū)之一。所謂眾生平等的宗教觀念,除非不吃不喝等死,否則沒有意義。就算吃素的人,水中也有萬千生命。雖說標準的佛教徒喝水前要用濾網(wǎng)過濾一下,但這不過是心理安慰。佛祖以身飼虎,能讓每個人都這么做嗎?
很多年前,我?guī)鹤拥诫娪霸嚎疵绹鴦赢嬈丢{子王》時,有一個情節(jié)令我印象頗深。獅子王和它的小王子辛巴在荒野的“寶座”上接受所有飛禽走獸的朝拜。我當時就想:那些羚羊、斑馬,明明是獅子的食物,為何要朝拜獅子?動畫片會給孩子們一個什么樣的理由?小辛巴同樣也有我的這個疑惑。結果,小辛巴的父親告訴它說:我們現(xiàn)在吃動物,等我們死后,我們的身體化作塵土,滋養(yǎng)植物,然后讓其他動物通過吃植物而吃我們。這確實頗有眾生平等的意思,對教育孩子來說,顯得比較圓滑,也算能自圓其說,但毫不妨礙獅子永遠吃其他動物。獅子如此,人更是如此。
除了動物天生權利的幻覺之外,為動物立法的另一個原因也很重要。當今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qū)都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因此,人們很自然地就會設想,既然野生動物可以立法保護,為何家畜、寵物等等,同樣是動物,就不能立法保護?這確實是一個問題。最近國內(nèi)專家草擬的“動物保護法”其實是想涵蓋所有的動物,包括野生動物和家養(yǎng)動物,也即一切動物。事實上,這種法律范圍的涵蓋,在我看來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野生動物的特殊性是家養(yǎng)動物所不具備的。
野生動物保護的對象并不是野生動物個體,而是一個種群或物種。比方說,在非洲某個野生動物保護區(qū),一只羚羊要被獅子吃掉,人們不會去保護那只羚羊。只有在羚羊種群面臨滅絕危險時,人們才會從整體上保護羚羊這一物種。當然,隨著某個種群個體數(shù)量的日益稀少,單只動物的價值會提高,甚至很不正常地比人還重要。但總體上說,野生動物保護的不是動物個體。由于野生動物面臨種群滅絕的危險,因此,野生動物保護的首要內(nèi)容,是野生動物種群繼續(xù)在地球上存在的可能性。這個物種存在的可能性常常被誤解為單個野生動物的生命權。動物或植物種群的權利之所以要保護,是因為它對人類具有已知或未知特殊的意義和價值。在沒有人類的時候,恐龍滅絕了,談不上任何權利。甚至可以說,如果恐龍沒有滅絕,也許就不會有人類。
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主體都是政府,它可以被視為人類為了自身的利益,向一個合法機構的授權,授權它管理一個或幾個物種的在該地區(qū)的繼續(xù)存在,超出該地區(qū)范圍,它就管不著了,比方說在公海。因此,野生動物保護依然是人對人的授權,是人或者人類的機構,對于野生動物居高臨下的保護,而不是野生動物個體擁有什么權利。如果把培養(yǎng)肉食野生動物的自己捕獵食物的“野性”視為它的權利,那么,被它捕獵的活體動物,權利又何在呢?保護野生動物的這種授權盡管也有武斷的嫌疑,但是,它能夠被人們廣泛認可。對于人工飼養(yǎng)的動物來說,種群沒有滅絕危險,單體的生命權也不可能被法律保護。
昨天的文章講到動物保護的法律主體無法確定,一位讀者在跟帖里說,可以“公訴”啊。我一直強調(diào)“動物保護法”是浪費社會資源和法律資源,用“公訴”來保護動物,就是這種浪費的體現(xiàn)。人類社會的法律案件千千萬萬,使用公權力進行“公訴”的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即使是這樣,公檢法部門還忙不過來,很多事情不盡如人意,遭到很多批評。在這種狀況下,再用一部分公權力去維護動物的權利,這不叫浪費叫什么?比方說,“虐待動物罪”如果要成立,至少需要成立一個公權力的司法部門,對被虐待動物的狀況進行鑒別和鑒定。對于人來說,由于人都是一樣的,因此,鑒定鑒別只需要一個標準。而對于動物來說,不同動物的鑒定標準就會不同,它所耗費的法律資源遠遠超過人。何況,動物本身并不具有天生的權利。因此,“動物保護法”要么是不必要地耗費社會資源,要么就是擺擺樣子,沒什么實際意義。
為動物立法的第三個動機,是一種法律萬能的幻覺。人類社會需要法制,但是,西方社會的確營造了一種法律萬能的幻覺。這種幻覺在中國歷史上,曾經(jīng)也產(chǎn)生過,例如在法家占據(jù)重要地位的幾個歷史階段。中國古人早已經(jīng)認識到,法律不是萬能的。在這里我還是要引用孔子的話??鬃诱f,法律只能讓人們因為害怕懲罰而不犯罪,但不能消除人們想犯罪的念頭。對于“動物保護法”來說,懲罰不可能嚴厲,輕微的懲罰甚至連讓人害怕的功能都不具備,又如何能讓人消除虐待動物的念頭,產(chǎn)生愛護動物的意識?
在我居住的小區(qū)也有不少愛心人士,他們很愛動物,對小區(qū)里的流浪貓非常照顧。前幾天,我和他們中的一個交談,她很自豪地對我說,他們自己掏錢,專門定制了給流浪貓居住的小房子。她特地告訴我,是用原木做的,而不是膠合板,顯然是指愛護動物還不忘環(huán)保。我對他們的行為表示敬意,順便說到:流浪貓是不是比以前少了?因為,以前我經(jīng)常聽到流浪貓在夜晚叫春的聲音,影響大家的睡眠,現(xiàn)在好像聽不到了。她說,是有居民反映,所以我們給流浪貓做了手術,流浪貓不會再發(fā)情了,所以流浪貓也不會再叫春了,也可以控制一下流浪貓的數(shù)量。原來如此。我不想指責這些愛動物人士是虛偽,因為我覺得他們做得對。愛護動物也必須以人為本,給流浪貓做手術就是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如果有人說這是虐待動物,要制裁這些愛動物人士,那么,可能的結局是,一,本小區(qū)的流浪貓統(tǒng)統(tǒng)被趕走、抓走,不知所蹤;二,夜晚有人用彈弓把叫春的貓打死或打傷;三,有人把流浪貓關養(yǎng)在某一個地方。同現(xiàn)在流浪貓被做了手術,然后在小區(qū)內(nèi)被優(yōu)待相比,“動物保護法”需要哪一個結局?當然,他們可能會說,閹割之類不算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