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應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的問題,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156號)規(guī)定,《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規(guī)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屬于“金融保險業(yè)”稅目的征收范圍。根據這.法規(guī),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fā)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fā)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yè)”稅目征收5%的營業(yè)稅。 (www.)
個人將資金借與公司使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公司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guī)定,公民與非金融公司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同時,《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對納稅人的界定也包括個人。因此,個人收取資金占用費也應當適用于國稅函發(fā)[1995]156號文件的規(guī)定,對個人取得利息收入依照“金融保險業(yè)”稅目征收5%的營業(yè)稅。
2、所得稅
《公司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司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也許因他人占用本公司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屬于公司取得的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稅前扣除問題,根據《公司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非金融公司向非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依照金融公司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shù)額的部分允許扣除。因為本條只列舉了公司向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借款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沒有列舉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處置,因此,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置,在稅收方面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
個人取得貸款利息則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全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對征稅范圍的列舉,以及國度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和規(guī)定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1]155號)對“其他金融組織”的說明,對借款合同而言,只要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署的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對既不是銀行又不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公司向借款人的借款,無論是否簽署借款合同(或協(xié)議),也許出具其他憑據,均無須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4、票據使用
在實際稅收征管歷程中,目前對于公司向其他公司或個人借款,在支付利息時使用票據問題上還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許多公司以收據或白條入賬。這樣既不利于規(guī)范公司財務管理,也在客觀上造成了借款利息收入發(fā)生的各種稅款流失。最為重要的是,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增強公司所得稅管理若于問題的意見》(國稅發(fā)[2005]50號)規(guī)定,公司超越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尺度也許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公司向非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公司所得稅法》規(guī)定是能夠有條件扣除的,如果因為沒有獲取合法的票據,從而失去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權力,對公司來說也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