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程安營同志商榷《從該案看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適用》一文中的案例分析
馬延亭 山西省垣曲縣人民法院
上傳時間:20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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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法官程安營同志,2009年11月6日和12日分別在河南法院網、中國法院網上發(fā)表《從該案看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適用》一文,文中敘述一案例,稱債務人李某之父借張某10萬元,債權人張某找到李某協(xié)商,后李某同意代父還款,并分兩次替父分別還款0.95萬元和4萬元,債權人張某于李某最后一次代父還款日為李某出具了一份李某之父欠張某款全還清的證明條。2005年12月16日,張某持李某出具的一張欠條,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按欠條上約定的義務償還欠款4萬元及利息。程安營同志在文章中經過分析,認為基于以下理由,應當支持債權人張某的訴訟請求:
1、通過父債子還的法律分析,認為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都有資格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義務。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不少兒子自愿替父償還所欠債務,這種做法作為一種優(yōu)良傳統(tǒng),法律應當予以支持。
2、通過債務轉移的理論分析,認為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得出本案不屬于法律理論上的債務轉移的結論。
3、在債務轉移不能成立的情況下,得出了“是李某在自愿代父還款的情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的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4、通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64條,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當事人雙方的證據進行分析后,采納了債權人張某的主張,從而得出法律事實是:李某替父償還0.95萬元之后,為張某書寫了兩張4萬元的欠條,承諾李某替父再償還8萬元債務消滅。2005年1月7日,李某又替父償還了4萬元后,張某撕掉了其中的一張4萬元欠條,并為李某出具了一份李某之父欠張某款全部還清的證明條。
我們對程安營同志文章(簡稱程文)的觀點,可逐一進行分析:
首先,程文認為兒子自愿替父償還所欠債務的做法是一種優(yōu)良傳統(tǒng),法律應當予以支持。子替父償債,是否是優(yōu)良傳統(tǒng),我們姑且不說,但程文以為法律應當支持,卻不知是何含義。如果僅僅指兒子自愿替父償還債務的行為,是法律提倡的話,從民法理論講,法無禁止即允許,還可以理解。如果把子替父償債理解為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父債子還”,即兒子有義務有責任替父償還債務,筆者目前尚沒有看到過有支持這種觀點的法律規(guī)定!
其次,程文列舉了債務轉移的條件,即“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如果沒有有效債務的存在,債務轉移將沒有任何意義。2、須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達成一致。債務轉移實際上是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的一種合同關系,這就要求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就債務承擔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3、須所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得移轉。原則上,下述債務不得移轉:①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如以表演為標的合同;②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移轉的;③法律規(guī)定不能移轉的。4、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轉移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與債權人關系重大。”卻分析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因此,法律規(guī)定債務移轉須經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就程文中案例而言,債權人就是原告張某,原債務人應該是李某之父,而張某要求償還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是李某,用債務轉移的條件去衡量,明顯缺少的是條件2,即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沒有就債務轉移達成協(xié)議。我不知道程文為什么認為是欠缺條件4,即債權人不同意。如果債權人張某不同意把債務轉移給李某,為什么去找李某索債,與李某打什么替父還債的協(xié)議?又為什么起訴李某?不過,筆者以為,不管是欠缺那個條件,債務都沒有轉移。所以,程文得出債務轉移沒有成立的結論是正確的。
第三,程文認為:“本案并不屬于法律理論上的債務轉移,而是被告在自愿代父還款的情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的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對此,筆者不解。不屬于債務轉移,即債務沒有轉移,是原債務存在的情況下,又成立了一個新債務,還是子承諾還債之后,就有連帶償還父債的義務?
在債務沒有轉移的情況下,原債務仍然成立,我們毋庸置疑,即李某的父親,除李某替代償還的4.95萬元外,仍欠張某5.05萬元。那么,李某答應替父還款,并為張某書寫了4萬元的欠條,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解釋呢?
從債權債務的結構看,債權人是張某,債務人是李某之父,李某則是債外的第三人。作為債權人張某,只有權要求債務人李某之父償還債務,沒有權利要求李某替父償還,更沒有權利要求李某償還。李某承諾替父還款,明顯是一個單方法律行為。這個承諾的主體有兩個,即義務人是李某,獲利人是李某父親。對這個承諾來說,張某則是這一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這一承諾的客體是李某父親應償還的款,張某只是這一客體的接受者。
李某替父還款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看,類似于贈與,李某拿出錢來,雖然沒有直接交給父親,而是交給了父親的債權人,替父償還了部分債務,同贈與父親一些錢財相比,法律后果的不同僅僅是給付現(xiàn)金與消滅債務的區(qū)別。如果把債也看成財產的話,那就是贈與的財產類型不同而已。李某拿出4.95萬元交給父親的債權人張某,張某接受了李某替父償還的款項,法律沒有禁止這種行為,引用程文的話就是“這種做法作為一種優(yōu)良傳統(tǒng),法律應當予以支持。”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李某父親的4.95萬元債務。
那么,李某父親余欠張某的債務會不會因為李某書寫的4萬元欠條而同時消滅了呢?我們可以從欠條的性質結合程文案例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欠條一般情況下是債務人寫給債權人的一個以反映如何履行債務為主要內容的債權憑證。就程文案例的實際情況而言,債權人是張某,債務人是李某之父,李某則是債外的第三人。在債務沒有轉移,當事人在債中的地位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李某沒有義務必須替父償還債務。作為債外的第三人給債權人書寫的憑證,明顯不同于債務人寫給債權人的債權憑證,不具有法律上應當履行的效力。結合案例的實際情況,我們把李某書寫的4萬元欠條,只能看成是替父還債的一個承諾。這個承諾是一個單方法律行為,在沒有實際履行之前,李某隨時可以撤銷。在李某不愿自動履行的情況下,法院無權強行判決李某履行其承諾的款項!
另外,程文的中心議題是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適用,可是,從所舉案例中,我們看不出原被告雙方對爭議的事實是如何舉證的,爭議的證據是什么,雙方的主張有何不同,是怎樣適用經驗法則進行分析認證的,甚至得出了什么結論都不是很清楚,雖然用大幅篇幅對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法律事實進行了理論分析,但是這些理論在所舉案例中是如何運用的,卻交代得不是很清楚,看得人是一頭霧水,不知所云!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程文案例得出的結論是錯誤的,該案不能判決“被告(李某)應當依法償還自己所承諾的款項”,而應當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山西省垣曲縣人民法院
核心法律問題第三人承諾償還債務的性質認定
2003年9月,安家寶公司與霍鳳簽訂了一房屋委托購買合同,房價款為238000元。安家寶公司依約為霍鳳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房屋,并將訴爭房屋產權辦理過戶至霍鳳名下?;豇P于2003年11月支付了部分房款。因資合公司與案外人陳某有房屋經紀委托關系,故在霍鳳購房時代霍鳳支付了部分購房款。2003年11月12日,資合公司向安家寶公司開具了欠條,內容為“關于霍鳳購房我公司應付壹拾伍萬元整,已付柒萬元整,還欠捌萬元爭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2004年4月14日,資合公司又向安家寶公司出具了“我公司所欠房款捌萬元整爭取本月底付清”的欠條?,F(xiàn)安家寶公司依據合同及欠條起訴霍鳳及資合公司還款,霍鳳及資合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均表示應由對方還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家寶公司與霍鳳之間存在著委托購房關系,雙方所簽《房屋委托購買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安家寶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霍鳳理應給付購房余款,并賠償因其逾期付款給安家寶公司造成的損失。資合公司在霍鳳購房后向安家寶公司出具了還款保證,應視為對安家寶公司與霍鳳之間房屋委托買賣合同余款的擔保行為,故應對所欠余款承擔連帶責任。故一審法院判決霍鳳給付安家寶公司剩余購房款,并賠償損失,同時判決資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霍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資合公司向安家寶公司書面承諾給付剩余價款,故資合公司的行為是債務轉移的行為,給付余款的義務經三方協(xié)商轉由資合公司負擔,資合公司應依其承諾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一審法院認定為擔保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資合公司則認為余款應由霍鳳自行負擔,且產權也落在了霍鳳名下。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約定其余房款由資合公司給付,資合公司亦出具欠條自行承諾償還該債務,安家寶公司亦對其承擔相應債務無異議,故霍鳳與安家寶公司簽訂的《房屋委托購買合同》中霍鳳支付剩余房款的義務已轉移給了資合公司,資合公司應當依其承諾履行支付房款的相應義務。故二審改判由資合公司支付安家寶公司剩余購房款及利息。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資合公司作出的履行房款給付義務的承諾如何定性,是認定為保證債務,還是第三人履行債務,抑或債務轉移。
資合公司承諾履行債務,后又拒絕履行其承諾的債務,則該債務到底應該由霍鳳承擔還是由資合公司承擔,因其定性不同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國法律對該種承諾的性質及效力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學者及審判實踐中也見仁見智、觀點不一。
(一)第三人承諾還款能否定性為擔保行為
從該案反映出來的事實看,資合公司向安家寶公司開具的欠條內容為“關于霍鳳購房我公司應付壹拾伍萬元整,已付柒萬元整,還欠捌萬元爭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及“我公司所欠房款捌萬元整爭取本月底付清”。
那么,對于一審法院認定資合公司出具的欠條的行為為還款擔保,其行為為擔保行為,該法律認定是否能夠成立呢?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安家寶公司和霍鳳,資合公司就訟爭房屋的買賣一事出具了兩份還款的承諾,但在這兩份承諾中,資合公司作出的是履行債務的承諾,而均沒有作出擔保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明確表示在霍鳳不承擔債務時其保證償還所欠房款。因此,資合公司在本案中出具的欠條其性質與保證債務完全不同。拋開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推定其承諾還款系為償還霍鳳所欠安家寶公司債務的擔保行為是不恰當?shù)摹?div style="height:15px;">
(二)債務轉移與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定性與區(qū)別
現(xiàn)在的問題在于,資合公司的承諾能否因此免除霍鳳的還款義務?該問題的解決直接取決于資合公司的承諾定性為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行為還是債務轉移的行為。如果定性為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行為,則資合公司拒絕向安家寶公司履行債務,其違約責任應由霍鳳負擔。如果定性為債務轉移行為,則霍鳳得以免責,余款給付責任由資合公司負擔。如果定性為債務加入,則霍鳳與資合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因此,在資合公司和霍鳳均認為應當對方給付的情況下,如何定性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得失。
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是指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由該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合同。
從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出發(fā),任何合同的當事人都不得為他人設定義務,即使為他人設定了此種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予以拒絕,則設定的義務無效。但在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后,第三人并不予以拒絕,那么合同設定的義務依然有效,按照私法自治原則應當尊重第三人的意愿。第三人愿意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也有利于債權的實現(xiàn),符合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對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履行義務法律不應當予以禁止,而應當對此作出規(guī)范。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國合同法承認并鼓勵第三人代為清償。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能夠通過其約定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王利明:“向第三人給付與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載《判解研究》2002年第2期。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合同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協(xié)議,從而將合同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行為。債務轉移后,原債務人就已經轉移的部分或全部債務得以免除履行責任。但也有觀點認為,債務轉移是債務發(fā)生承擔主體的變更,系合同行為,對于原債務人是否得以免責,基于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另外,還有一種債務轉移形式即債務加入,有學者稱其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來,與債務人連帶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債務加入并不影響原債務人的地位,不因此免除原債務人的合同義務,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來,在合同主體的變化上增加了新的債務人,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債務加入,我國合同法并未做明確規(guī)定,下文不再對此種形式做進一步分析。
第三人代為履行并不是合同義務的移轉。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之間存在以下明顯的區(qū)別。
1二者性質不同
為實現(xiàn)債務轉移,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該債務移轉行為不生效。但是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栈蛘吲c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債務的協(xié)議即可,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或達成三方協(xié)議。也就是說,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下,即使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代為履行的協(xié)議,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而第三人也只面對債務人,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發(fā)生直接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即使第三人不實際履行債務,債權人也沒有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履行或違約或賠償?shù)臋嗬?。從這個意義上講,債務并沒有真正在法律上發(fā)生移轉。
2二者主體不同
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如果是債務的部分轉讓,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作為合同債務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完全代替原債務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原債務人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因主體變更而歸于消滅。但是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實際履行債務的履行主體,只能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是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合同當事人。
3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是債務轉移,第三人即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就轉移部分的債務關系,第三人完全代替?zhèn)鶆杖说牡匚?,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再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已轉移部分的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時,對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不適當?shù)男袨椋瑧珊贤膫鶆杖顺袚鄳倪`約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三)第三人以自己名義承諾還款應定性為債務轉移
對于本案中資合公司的還款承諾,應當定性為第三人代為履行還是債務轉移是有爭議的。
一種觀點認為該承諾應為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觀點考慮到霍鳳是房屋買賣關系的受益人,房屋已過戶到了霍鳳名下,不能因資合公司的承諾將霍鳳的責任免除。雖然資合公司就訟爭房屋作出了還款承諾,但資合公司并沒有參加安家寶公司和霍鳳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資合公司只是承諾支付房款,如果資合公司反悔,不同意履行為霍鳳所購買房屋的付款義務,霍鳳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還應當自行支付余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資合公司的承諾為債務轉移的觀點則建立在誠實信用、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則基礎上。如果定性為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資合公司則得以免除還款義務,資合公司向安家寶公司出具的兩份承諾則沒有了任何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履行債務是基于合同雙方第三人的約定,沒有第三人的承諾,故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由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F(xiàn)在資合公司作為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出具了承諾,自愿承受了合同債務,其應按照其承諾全面、適當?shù)穆男袀鶆?。如果第三人承諾后未履行債務或未完全履行債務,第三人應就其承諾范圍內的未履行部分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F(xiàn)資合公司拒絕履行其承諾,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資合公司應該為自己的承諾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的性質應該定性為債務轉移。
本案處理采納了第三人以自己名義承諾履行債務為債務轉移的觀點。從資合公司出具欠條的表述上看,資合公司明確表示系針對霍鳳購房產生的債務,且資合公司在欠條內容上表示該債務系為其自己負擔的債務,其是以自己名義向債權人安家寶公司出具還款欠條。資合公司向安家寶公司出具的承諾明確、具體,債權債務關系清楚,資合公司應當按照其承諾履行給付剩余房款的義務。安家寶公司持有兩欠條,其有權依據資合公司在欠條中的承諾向資合公司主張債權,要求資合公司履行承諾。資合公司既然出具了承諾,就不能任意反悔,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反悔行為不能得到法律的鼓勵和支持。因此,應當認定給付房款的債務部分轉移給了資合公司,資合公司應當按照自己的承諾履行給付房款的義務,不能任意變更或反悔,霍鳳則因此沒有給付剩余房款的義務。
至于第三人資合公司基于何種原因向安家寶公司承諾履行霍鳳購房所欠債務,在本案訴訟中則無須予以考究。因為合同債務轉移是一項相對無因行為,基于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贈與、委托關系或者有償承擔等,第三人才得以愿意承擔他人合同債務。但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原因行為本身并不構成債務承擔合同的組成部分,該原因自始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并不影響債務承擔的效力。債務承擔成立以后,第三人不得以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的原因約定或者原因行為有瑕疵而對抗債權人,因而債務承擔是一項無因法律行為。同時,債務承擔的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把原因行為作為附加條件訂入債務承擔協(xié)議,并以原因行為的成就作為債務承擔的前提,從而排除債務承擔無因性的適用。崔建遠主編:《新合同法原理與案例評釋》(上),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410頁。所有本案中的資合公司基于什么原因得以作出履行霍鳳購房債務的承諾,該原因是否成立,我們均不予審查或處理,當事人如果對此有爭議可以另行起訴,但該原因行為不影響本案中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認定和責任負擔。資合公司在其與安家寶公司之間關于履行剩余房款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只能依其承諾履行債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不能以其作出承諾的原因行為作為抗辯拒絕向安家寶公司履行其所承諾的債務。
(執(zhí)筆人: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