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考勤的九大問題□廣東華途律師事務所 冼武杰
實踐中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一半以上都涉及工資問題,在這些案件中,又有80%以上涉及加班工資。特別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實施后,由于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導致了只要員工告單位的,大多都會要求2年以來的加班工資。
處理這類加班費糾紛,需要單位提供相關考勤記錄和工資發(fā)放材料。筆者在代理案件中發(fā)現,用人單位在考勤管理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導致在仲裁及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境地。
在此,筆者對這些問題進行了總結,既是提醒用人單位對這些問題要加以重視,同時對員工來說,也可以了解考勤究竟怎樣才 “作數”。
一、沒有考勤管理
案例:張某是深圳一家小玩具廠的員工,單位對員工的管理基本上是放任自流,無任何考勤管理,對遲到、早退也不做任何處罰。后來,因為張某跟主管在工作中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張某一氣之下申請了勞動仲裁。張某稱自己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2小時,要求2年以來的加班工資。事實上據工廠的主管說,該廠一般是不加班的。但因為單位沒有任何考勤管理,導致勞動仲裁委員會及兩審法院均支持了張某的訴請。
建議:單位管理再寬松,也應有基本的考勤管理,否則,發(fā)生加班工資糾紛時,將會因為沒有考勤管理而敗訴。
二、實行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未審批
案例:劉某是某公司的司機,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時間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 2008年4月,劉某在同鄉(xiāng)處得知同鄉(xiāng)告單位主張2年加班工資勝訴后,與公司協商要求支付2年以來的加班工資。公司不同意,認為劉某實行的是不定時工時制,也不存在加班的情況,劉某遂申請勞動仲裁。經查,單位未向勞動部門對劉某的工種申請不定時工時制。因此,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劉某的請求。
建議:按照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才按標準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本案中劉某的工種完全有理由向勞動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只是單位以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就可以了,沒有辦理審批手續(xù)導致案件敗訴。因此,對于實行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的,單位務必要向勞動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三、工作時間超出每周40小時
案例:某公司在 《員工手冊》中對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每周工作6日,每日上班時間為: 9點到12點, 14點到18點。這就導致每周工作時間為42小時,但是該公司對多出的2小時并未按加班計算。后來有離職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每周該2小時的加班費。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員工的請求。
建議:如果單位不想支付加班工資,就應該依法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否則將導致員工有加班事實的存在而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四、考勤記錄無員工簽名確認
案例:某公司實行指紋考勤,但只有電腦記錄存檔,記錄上沒有員工的簽名。 2008年3月,因為勞動合同簽訂等問題,部分員工與公司發(fā)生爭執(zhí),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2年以來的加班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單位提供了2年以來電腦記錄存檔中的考勤統計表,還讓考勤管理人員和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在考勤統計表上簽了名。結果,員工對考勤記錄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導致勞動仲裁部門不采信單位提供的考勤記錄,最終作出了不利于單位的裁決。
建議:考勤統計表一定要有被考勤員工本人的簽名認可。
五、考勤記錄無具體時間的記載
案例:某公司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6.5小時,實行的是人工登記考勤,由班長對本班人員的出勤情況在考勤表中予以記錄,考勤表中只顯示出勤、事假、病假、遲到、早退、曠工、探親假等考勤內容,沒有具體出勤時間的記載,但考勤表每月都由員工簽字確認。
2006年8月,單位解除了某員工的勞動關系,該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2年來的加班工資,并表示自己每日工作12小時,每周工作6日。
單位雖然提供了考勤表,但考勤表只能證明員工的出勤日期,結果兩審法院均認為單位提供的考勤表上無具體上班時間,無法證明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最終采信員工的主張,裁決單位支付2年以來的加班工資。
建議:對于此類考勤,一定要有具體出勤時間的記載,可以把出勤的內容做一個說明,比如注明出勤意味著工作6.5小時。如此一來,員工再主張其每日工作12小時的,單位就有充分的證據反駁了。
六、中午休息考勤無體現
案例:某公司在 《員工手冊》中對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每周工作6日,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時間為: 9點到12點, 14點到18點,周六的上班時間為: 9點到12點, 14點到16點。公司實行的是電子考勤,早晨上班打一次卡、下午下班打一次卡,因此中午的午餐和休息時間都沒有顯示。
某離職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其中午只休息了30分鐘,雖然單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了具體的上、下班時間,但單位并未按該制度實行,因此要求每天1.5小時的加班工資。單位提交了考勤表,但仲裁部門還是支持了員工的請求。
建議:單位要在考勤表中及時、精確地記錄如下事項:上、下班時間、午休時間、遲到時間、早退時間、曠工時間。如果遇到員工曠工或擅自離職等特殊情況,導致員工無法對考勤簽字確認的,應由員工部門的負責人及考勤員在考勤表中注明理由和原因。同時,單位要及時依據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并通知員工。
七、未妥善保管考勤資料
案例:周某是某醫(yī)院的員工,離職后,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2年以來的加班工資。周某認為,醫(yī)院只有他一個人從事拍片子的崗位,因此,他一年365天,天天上班,而且每天工作14個小時。醫(yī)院則認為,周某所陳述的不是事實,但是因為醫(yī)院管理混亂,周某所在部門的考勤記錄已經丟失,無法提供考勤記錄。
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周某的請求。
建議:沒有保管好單位考勤記錄,導致發(fā)生勞動爭議案件后,單位提供的考勤不全或無法提供考勤,使單位陷入不利局面。因此,單位要注重對考勤資料的定期收集和存檔管理,當一個考勤周期和整年度考勤結束后,單位應把考勤資料裝訂成冊予以存檔并妥善保管。
八、加班無審批制度
案例:唐某是一家IT公司的技術員,單位實行刷卡考勤。唐某因為是單身,下班后常常呆在辦公室上網、玩游戲,離開公司時才刷卡,因此,唐某的考勤記錄中的下班時間大都是晚上9點左右,休息日唐某也來公司刷卡,然后呆在公司上網。
2008年5月,唐某與單位主管發(fā)生矛盾后辭職,繼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單位認為唐某無加班事實,其考勤記錄上的下班時間是故意拖延下班所致,而且那些時間里唐某也沒有在工作,而是在上網、玩游戲。但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唐某的請求。
建議:單位應制定加班審批制度,要求員工須加班的應填寫加班審批表,經單位批準的才算加班,員工自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
九、工作日加班或節(jié)假日加班,單位安排補休
案例:黃某是某公司的財務經理,平時經常加班。為此,單位對員工的加班全部采用了調休制度,而不論是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還是節(jié)假日加班,以此來規(guī)避高額的加班工資。 2008年,黃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其工作日和節(jié)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單位則認為,黃某的確有加班事實,但單位已經安排了補休,因此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黃某的請求。
建議:單位應把握好以下原則:工作日和節(jié)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休息日加班的,首先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