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就應該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也有弊,有利的一面是法律在規(guī)定上還是傾向于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有弊的一面是在需要證明勞動關系上有一定的難度。
1有利的一面
(1)勞動者取得賠償
用人單位不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月工資?!秳趧雍贤ā返?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由此看來,若滿10個月用人單位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月數(shù)是9(10-1=9)個月。
(2)勞動者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滿一年還是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就算是用人單位已經(jīng)和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后若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找合法的解除理由,否則就需要支付賠償金,這對勞動者來說是比較有利的。
但是,這個有利的前提是勞動者沒有故意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而不用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
2有弊的一面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最大的不利是難以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是能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憑證,如果沒有,當出現(xiàn)拖欠工資等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時,勞動者不管是舉報還是勞動仲裁,都需要收集別的證據(jù)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無疑給勞動者的維權之路增加了難度。
責編 | 楊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