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murabi's Code of Law
《漢謨拉比法典》
Translated by L. W. King
聲明:該材料可以用于教育和學術,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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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浮雕
漢穆拉比法典-----是有關古巴比倫王國法律的重要文物,它不是在巴比倫的廢墟里,而是在波斯帝國的遺址發(fā)現的。
《漢謨拉比法典》(英文名稱:The Code of Hammurabi)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前1792年 - 前1750年在位)頒布的一部法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法典,產生於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銘刻,除序言和結語外,共有條文282條。包括訴訟手續(xù)、損害賠償、租佃關系、債權債務、財產繼承、對奴隸的處罰等。為后人研究古巴比倫社會經濟關系和西亞法律史提供了珍貴材料。
1901年在伊朗發(fā)現,為一個黑色的玄武巖圓柱,現存法國巴黎盧浮宮博物館。圓柱上端有漢謨拉比從太陽神沙馬什手中接過權杖的浮雕。
漢謨拉比法典將人分為三種等級:
1、有公民權的自由民
2、無公民權的自由民
3、奴隸
1、王室奴隸
2、自由民所屬奴隸
3、公民私人奴隸
漢謨拉比法典的頒行過程
古巴比倫尼亞時代以前,兩河流域即已形成所謂在國內建立正義的立法傳統(tǒng)。拉格什城邦烏魯卡基那改革(約公元前2378—2371年)銘文提及“他建立先前時代的秩序”。阿卡德王薩爾貢被稱為“正義之王,講正義者”。烏爾王烏爾恩古爾銘文記載,“遵照沙馬什正義之法律,他使……正義獲得勝利”。烏魯克王辛伽什德是兩河流域迄今所知最早規(guī)定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糧食、植物油和羊毛的最高限價的統(tǒng)治者。烏爾第三王朝時期,制定了迄今所知歷史上第一部法典(烏爾納木法典,考古學者僅發(fā)現其斷片),法典序言宣稱禁止欺凌孤兒寡婦,不許富者虐待貧者。自蘇美爾城邦時期以來,兩河流域社會分化日益嚴重,奴隸和平民反抗貴族的斗爭日益尖銳,外族(山地部落)不斷入侵,蘇美爾城邦統(tǒng)治者為使國家不致毀滅,王朝不致被推翻,實施法治以抑制社會的不安,抵御外族入侵,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兩河流域各城邦的歷代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經驗的總結。
漢謨拉比法典的制定也是古巴比倫王國奴隸制中央集權強大的標志之一,它消除了原來各城邦的立法,把全國法令統(tǒng)一起來。古巴比倫王國時灌溉系統(tǒng)進一步發(fā)展,改善了揚水工具。耕犁有所改進,附設有播種漏斗。青銅工具普遍使用,手工業(yè)生產提高。制磚、縫紉、寶石匠、冶金、刻印工、皮革工、木匠、造船工和建筑工等,可見手工業(yè)的分工已經相當細。隨著農業(yè)和手工業(yè)的發(fā)展,國內外的商業(yè)貿易也有了發(fā)展。巴比倫、西帕爾等城都是重要的商業(yè)中心,王室經濟的商業(yè)代理人壟斷著國內外的大宗貿易,經理國家稅收,并進行高利貸活動和土地經營。此外還有許多奴隸主私人經營商業(yè)。
巴比倫時期農村社會分化已很激烈,份地已經可以買賣,抵押,轉讓和繼承,長子的繼承份額則為雙份。占有村社份地的人必須向國庫繳納實物租稅,其數額約占收獲量的十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而且還要服勞役和兵役。根據習慣法,凡三年不納租稅和不服役者,喪失份地的占有權。絕戶、逃亡戶或三年不納租稅者的份地,都沒歸公社另行分配。
國王擁有巨大的王室(宮廷)經濟,全國各地的神廟經濟均從屬于王室經濟。王室直接支配的土地數量是可觀的,王室經濟的基本部分(包括土地、畜群和手工業(yè)作坊等)主要集中在蘇美爾地區(qū)。
但是,古巴比倫時代王室地產的經營方式,已不同于烏爾第三王朝時代的大規(guī)模集中經營,而是將土地劃分成三公頃至十五公頃不等的份地,分配給王室服務的各類人,如王室商業(yè)代理人,軍人、手工業(yè)者、牧人和中小官吏等等,但主要是分配給所謂“納貢人”。“納貢人”從王室領得份地,種籽,耕畜和農具后,自行經營,每年須向王室繳納相當的收獲物。他們不得出賣或抵押份地,但可以世襲占有。
巴比倫國家的穩(wěn)定并不長久,外族入侵成為很大的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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