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一级a片免费看高清,亚洲熟女中文字幕在线视频,黄三级高清在线播放,免费黄色视频在线看

打開APP
userphoto
未登錄

開通VIP,暢享免費電子書等14項超值服

開通VIP
中國商標法對姓名權的保護研究及司法案例

趙玲 王福萍

中國貿(mào)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國《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1]以及《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姓名權構成此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之一。同時,中國《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姓名構成的商標可能違背公序良俗時,就會觸發(fā)《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或者(七)項的適用。前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立足于保護作為特定民事權益的在先姓名權,屬于禁注條款;后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或者(八)項則側重于保護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著眼于標志本身的誤導性或不良影響,屬于禁注且禁用條款。

1.《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適用情形


姓名構成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或者第(八)項的規(guī)定時,不僅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也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由于涉及的是損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絕對條款,商標注冊管理部門會依職權主動審查,在注冊申請階段主動駁回。初審公告或者核準注冊的此類商標,任何人都可以依法對其提起異議或者無效宣告。

相對而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不良影響”指的是“易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是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強保護,受保護姓名的知名度等并非必須考慮的因素。而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是指商標標志對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從而可能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因此,受保護姓名的知名度是其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并且,根據(jù)受保護姓名的知名度強弱,可能會產(chǎn)生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三十二條競合的情形。

1.1《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適用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制的是包含姓名的商標標志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的情形。比如與中國黨和國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與我國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容易使公眾將其與烈士姓名產(chǎn)生聯(lián)想的;與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家、地區(qū)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比如“埃馬紐埃爾·馬克龍”[3]、“甘地”[4]等;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組織或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名稱或者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比如“拉登”[5]等。與其他條款相同,保護的姓名既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公眾熟知的別名、筆名、藝名、雅號、綽號等,比如“孔子”、“梅蘭芳”、“魯迅”等。

1.2《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適用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根據(jù)《商標審查審理指南》[6],與公眾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未經(jīng)本人許可,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等產(chǎn)生誤認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適用該規(guī)定需要滿足三個要件,即“公眾人物姓名”、“未經(jīng)本人許可”、“易導致公眾的誤認”。需要留意的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八)項雖然都側重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但第(七)項的適用要件包括“未經(jīng)本人許可”,也就是如果經(jīng)過了“本人許可”,則可以注冊并使用該商標標志。比如商標申請人“蘇州國一智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在“資本投資”等服務項目上,申請商標“沃倫巴菲特”[7],由于“沃倫巴菲特”是全球著名的投資家,在未經(jīng)其許可的情況下,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等產(chǎn)生誤認,因此違反了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1.3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或者第(七)項的規(guī)定

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由于商標法已經(jīng)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因此不再認定其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或者是否帶有欺騙性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

比如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再審[8]一案中,爭議商標是第25類上的“QIAODAN”商標,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主張爭議商標“QIAODAN”具有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再審判決認為,爭議商標標志不存在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再審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標志是否已經(jīng)與再審申請人建立了更強的對應關系,是否會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與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不具有直接關系。因為,即使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特定民事權益,也應通過商標法的其他規(guī)定獲得救濟,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調(diào)整的范疇,因此,爭議商標“QIAODAN”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又比如,在馬諾婁·布拉尼克[9]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方宇舟無效宣告(商標)再審行政糾紛[10]一案中,爭議商標是第25類的“馬諾羅·貝麗嘉MANOLO&BLAHNTK”,馬諾婁·布拉尼克的理由包括爭議商標損害了馬諾婁·布拉尼克的在先姓名權以及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等。二審判決認為,爭議商標沒有損害馬諾婁·布拉尼克的在先姓名權,同時,爭議商標標識構成要素本身并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之后在馬諾婁·布拉尼克提起的再審申請中,再審判決糾正了二審判決關于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了馬諾婁·布拉尼克的在先姓名權的認定,判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馬諾婁·布拉尼克的在先姓名權,應予以無效;由于已經(jīng)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馬諾婁·布拉尼克的姓名權,對其應予以無效,因此,對爭議商標是否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不再評述。

上述兩個案例均體現(xiàn)了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情形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辦案思路。

1.4涉案姓名商標由已故名人姓名構成的,可能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

首先,姓名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權之一,已故自然人自然不再享有姓名權等人身權。但如果使用已故自然人的姓名作為商標,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導致不良社會影響,或者誤導公眾的,可能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

以《商標審查審理指南》[11]中的舉例為例,“顧景舟”是我國的工藝美術大師,已經(jīng)于1996年去世,但由于其在紫砂陶藝領域的成就,世稱“一代宗師”、“壺藝泰斗”,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對與其姓名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仍然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不予核準注冊,并禁止其使用。

又比如徐小陽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無效宣告(商標)二審行政糾紛[12]一案中,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悲鴻”與我國已故著名畫家徐悲鴻姓名中“悲鴻”二字相同,且字體與徐悲鴻在部分畫作中的簽名字體相同。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已故著名畫家徐悲鴻對當代中國畫壇影響甚大,以奔馬作品享名于世,被尊稱為中國現(xiàn)代美術教育的奠基者。將“悲鴻”作為商標注冊,必然會對我國文化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二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悲鴻”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由此可見,即使是已故人物的姓名,只要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志可能使相關公眾對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內(nèi)容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或者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就可能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

1.5商標審查部門會依職權主動審查商標標志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

由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標審查部門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依法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或對已注冊商標主動予以無效宣告。

比如,北京2022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期間,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適格主體申請的“谷愛凌”[13]等冬奧健兒姓名商標予以注冊保護,但對其他非適格主體惡意申請的與“翊鳴”[14]、“羽生結弦”[15]、“紅嬋”[16]等相同或近似的多件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主動予以駁回。并且,對已經(jīng)注冊的與“孫穎莎”[17]、“蘇炳添”[18]、 “谷愛凌”等相同或近似的多件惡意搶注商標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

1.6《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三十二條的競合

商標法第十條一款(七)項是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護的規(guī)定,規(guī)制的是商標的構成易使相關公眾對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內(nèi)容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的情形,因此,只有當“公眾人物”的姓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此種誤認時,才會適用該規(guī)定。雖然是“公眾人物”的姓名,但該“公眾人物”的知名度沒有達到上述高度時,則可能考慮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基于在先姓名權予以保護。

下面的兩個案例就體現(xiàn)了第十條第一款第(七)與第三十二條對所保護的在先姓名的知名度程度的不同要求。

在《關于第13096619號“方大同胡辣湯”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19]中,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就認為,方大同所稱爭議商標使用在核定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其經(jīng)營或許可經(jīng)營,實際上應屬于對私權利保護的主張,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對公共利益和秩序保護的規(guī)定的調(diào)整范圍。

而在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復審(商標)二審行政糾紛[20]一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標志本身或其構成要素具有超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固有屬性的描述,足以誤導消費,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錯誤認識,即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帶有欺騙性,判斷相關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應當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知能力出發(fā),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進行界定。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杰弗里·喬丹是在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訴爭商標“喬丹”使用在“地毯”等商品上,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標記有訴爭商標的商品,與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或品質產(chǎn)生錯誤認識,具有欺騙性。因此訴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應當不予注冊。

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當“公眾人物”的姓名具有一定知名度時,可以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保護其在先姓名權,而且保護的范圍限于其知名度輻射的范圍。但當“公眾人物”的姓名具有較高知名度,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時,則可以考慮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禁止其注冊及使用。因此,與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相比,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對“公眾人物”姓名的知名度具有更高的要求。

2.《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適用情形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

2.1 姓名權是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睹穹ǖ洹返谝磺Я阋皇l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由此可見,任何自然人均享有姓名權,還享有許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渡虡藢彶閷徖碇改稀芬?guī)定,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jīng)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姓名權等。因此,姓名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合法在先姓名權相沖突,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合法在先姓名權。

2.2 姓名權的保護客體包括姓名、筆名、藝名、譯名等可以指代該自然人的所有文字符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guī)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wǎng)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這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且易導致公眾混淆的自然人區(qū)別于其他人的姓名之外的其他文字符號的保護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不僅姓名,筆名、藝名、譯名等都是姓名權的保護客體。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guī)定“姓名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別名、筆名、藝名、雅號、綽號等”[22];同時還規(guī)定“姓名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公眾熟知的別名、筆名、藝名、雅號、維號等”[23]。這兩條都是絕對理由關于姓名權保護客體的規(guī)定。而且,關于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審查審理,《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也明確指出[24],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譯名、別名等,這是相對理由關于姓名權保護客體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商標法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都不限于保護本名,同時還保護筆名、藝名、譯名等。

再審申請人李二娜因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及原審第三人劉純燕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25]一案中,最高院認為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相關公眾已將“金龜子”與劉純燕建立起對應關系,相關公眾看到“金龜子”商標,容易認為標有“金龜子”商標的服務系經(jīng)過劉純燕許可或者與劉純燕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劉純燕在先的“金龜子”藝名的姓名權。

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再審行政判決書[26]一案中認定,“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并且“喬丹”已經(jīng)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故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就“喬丹”享有姓名權。

2.3 姓名權的保護范圍與姓名權人的知名程度及知名領域密切相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jīng)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7]規(guī)定,在先姓名權的適用要件包括:(1)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2)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在個案中綜合考慮姓名的知名程度以及系爭商標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姓名權人知名領域的關聯(lián)程度,具體確定該在先姓名權的保護范圍;(3)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未經(jīng)姓名權人許可。

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主張在先姓名權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時,首先需要證明該姓名的知名度已經(jīng)達到相關公眾可以將該姓名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對應關系的程度;其次,姓名權的保護范圍僅限于該姓名知名的領域或密切相關的領域,而不能無限擴展其保護范圍。

具體到個案來看,在馬斯寇特控股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中,首先在知名度方面,一審判決[28]認為,馬斯寇特提交的證據(jù)中僅有個別文章以“YEEZY”指代KanyeWest,數(shù)量極少,尚不足以證明“YEEZY”作為KanyeWest的藝名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以前在我國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且相關公眾已將其與KanyeWest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其次在知名領域方面,上述一審判決認為,根據(jù)馬斯寇特的主張,“YEEZY”為美國說唱歌手,其與耐克共同推出“NIKEYEEZE”運動鞋,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與“YEEZY”從事的行業(yè)和推出的商品均存在較大差異,相關公眾不會將訴爭商標與“YEEZY”相聯(lián)系。因此,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馬斯寇特所主張的在先姓名權。一審判決據(jù)此駁回了馬斯寇特關于訴爭商標“YEEZE”損害了KanyeWest的姓名權的訴訟請求。

然而在之后的二審中,馬斯寇特控股公司補充提交了大量證據(jù)達到了證明“YEEZE”與KanyeWest之間具有對應關系并且具有知名度的證明目的。對比前述一審判決,首先在知名度方面,二審判決[29]認為,“YEEZY”系KanyeWest先生的別名和昵稱,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國內(nèi)媒體對KanyeWest先生進行了大量的報道,這些報道足以讓相關公眾清楚知曉“YEEZY”與KanyeWest先生之間的對應關系。其次在知名領域方面,該二審判決認為,KanyeWest先生的知名度也從音樂娛樂領域擴大到服裝、鞋等領域。據(jù)此,二審判決支持了馬斯寇特控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YEEZY”損害了KanyeWest的姓名權的主張。

由此可見,在先姓名權的主張能否成立與當事人能否提交足夠的證據(jù)密切相關,主張藝名等的在先姓名權時,當事人除了需要提交大量證據(jù)證明該藝名的知名度及知名的領域,還需要舉證該藝名與姓名權人之間的對應關系,證明相關公眾已經(jīng)清楚知曉該藝名指代的就是該姓名權人,并且訴爭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其知名領域密切相關。

2.4 姓名權人將其姓名進行商業(yè)使用時,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在南平市建陽區(qū)御窯陶瓷研究所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二審一案中,上訴人主張,訴爭商標“黃美金”系商標申請人的創(chuàng)始人黃美金先生的姓名,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工匠,且經(jīng)過大量使用與宣傳,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榮獲諸多榮譽,作為工匠姓名使用在“建盞”陶瓷藝術品上標識商品來源的使用方式遵循行業(yè)慣例。但是,二審判決[30]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黃美金”構成,其中“美金”一詞易被理解為“美元”,訴爭商標標志可能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從保護“公序良俗”的視角出發(fā),其判斷主體應當為全體社會公眾,而非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相關公眾”,故上訴人御窯研究所主張“黃美金”系其創(chuàng)始人姓名,該標志在“建盞”陶瓷藝術品的較高知名度等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為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的依據(jù)和理由。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該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被依法予以駁回。

因此可以看出,雖然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并且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如果將姓名進行商業(yè)使用時,維護“公序良俗”仍然是其必須遵守的紅線。自然人有權決定或使用人格權意義上的姓名,但將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yè)字號進行商業(yè)使用時,則必須以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為前提。

2.5 姓名權人將其姓名進行商業(yè)使用時,并不必然構成對其姓名的合理使用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但如果將其姓名作為企業(yè)字號或者商標等進行商業(yè)使用時,并不必然構成對其姓名的合理使用,要注意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section>

在北京慶豐包子鋪(以下簡稱慶豐包子鋪)因與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豐餐飲公司)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31]一案中,慶豐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慶豐,徐慶豐對“慶豐”享有姓名權,并將“慶豐”作為企業(yè)字號登記注冊了慶豐餐飲公司。該再審判決認為,慶豐餐飲公司在其公司網(wǎng)站上開設“走進慶豐”、“慶豐文化”、“慶豐精彩”、“慶豐新聞”等欄目,在經(jīng)營場所掛出“慶豐餐飲全體員工歡迎您”的橫幅,相關公眾會將“慶豐”文字作為區(qū)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識,慶豐餐飲公司的使用行為屬于對“慶豐”商標標識的突出使用,其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同時由于慶豐包子鋪在全國范圍內(nèi)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慶豐餐飲公司將“慶豐”文字進行商標性使用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慶豐餐飲公司與慶豐包子鋪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聯(lián)系,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合法的姓名權,當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自然人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yè)字號等進行商業(yè)使用時,必須注意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

3.姓名權保護的建議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八)項與第三十二條的共同點在于姓名權的保護客體不僅包括戶籍登記簿上的姓名,還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可以指代該自然人的任何文字符號。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八)項與第三十二條保護的法益及適用的要件均有所不同。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八)項不考慮對特定權利人的影響,涉及的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標注冊部門可以依職權對其進行主動審理。異議程序或無效宣告程序的申請人可以是任何主體,而不限于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而且注冊之后的無效宣告程序中,也不受五年除斥期間的限制。與此不同的是,由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保護的是“特定主體的合法權益”,商標注冊部門一般不能依職權主動審理申請商標“是否損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權”,只能依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后續(xù)的異議或評審程序中進行審查審理,基于在先姓名權的無效宣告也必須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期間之內(nèi)提起。還需要留意的是,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在先姓名權的保護范圍與姓名權人的知名度及知名領域密切相關。同時,自然人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yè)字號等進行商業(yè)化使用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

隨著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目前在實踐中,基于在先姓名權的維權案件并不鮮見,時尚界、體育界、文化界、娛樂界等知名人士將其姓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建議盡早提交姓名商標的注冊申請,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的姓名被模仿或侵權,也要積極采取相應的維權措施,以便更有效地保護姓名權人的合法權利。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第18條。

[2]《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上篇第三章異議形式審查之3.2;下篇第一章概述之1.3。

[3]埃馬紐埃爾·馬克龍,Emmanuel Macron,1977年12月21日出生于法國索姆省亞眠,法國政治家,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第八任總統(tǒng)兼安道爾大公。

[4]甘地,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1869年10月2日——1948年1月30日),尊稱“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印度民族解放運動的領導人、印度國民大會黨領袖。

[5]拉登,烏薩馬·本·穆罕默德·本·阿瓦德·本·拉丹(1957年3月10日-2011年5月1日),沙特阿拉伯利雅得省人,911恐怖襲擊案首犯,“基地”組織首領,該組織已被認為是全球性的恐怖組織。

[6]《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篇第十四章?lián)p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審查審理部分之2。

[7]沃倫·巴菲特,Warren E. Buffett,1930年8月30日生于美國內(nèi)布拉斯加州的奧馬哈市,經(jīng)濟學碩士,全球著名的投資家,主要投資品種有股票、基金行業(yè)。

[8]參見(2016)最高法行再31號行政判決書。

[9]馬諾婁·布拉尼克,MANOLO BLAHNIK,是世界知名的鞋履設計師,其姓名MANOLO BLAHNIK是西班牙語的名和姓。

[10]參見(2021)最高法行再75號行政判決書。

[11]《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篇第三章不得作為商標標志的審查審理之3.7.2.6。

[12]參見(2023)京行終885號行政判決書。

[13]谷愛凌(Gu Ailing Eileen),中國女子自由式滑雪運動員,在2022年北京冬奧會中,谷愛凌獲得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和自由式滑雪女子U型場地2枚金牌,1枚自由式滑雪坡面障礙技巧銀牌的成績。2023年5月8日,谷愛凌獲得2023年勞倫斯年度最佳極限運動員獎。

[14]蘇翊鳴(Yiming Su),2004年2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中國單板滑雪運動員。2022年,蘇翊鳴在北京冬奧會上奪得單板滑雪男子坡面障礙技巧銀牌以及大跳臺金牌,成為中國首個單板滑雪冬奧冠軍。

[15]羽生結弦,1994年12月7日出生于日本宮城縣仙臺市,日本花樣滑冰男子單人滑運動員。羽生結弦共19次打破世界記錄,是國際滑冰聯(lián)盟(ISU)認可的國際比賽中完成后外結環(huán)四周跳的第一人 [5-6]  ;還是花樣滑冰歷史上包攬奧運會、世錦賽、大獎賽總決賽、四大洲錦標賽及世青賽、青年組總決賽等國際大賽男單項目冠軍的超級全滿貫第一人。

[16]全紅嬋,2007年3月28日出生于廣東湛江,中國國家跳水隊女運動員,2020東京奧運會跳水女子單人10米跳臺金牌,奧運會、世錦賽和世界杯的金牌大滿貫選手。

[17]孫穎莎,2000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北石家莊,中國女子乒乓球隊運動員,2020年東京奧運會女單亞軍,乒乓球女子團體冠軍。多次在世界大賽中獲得冠軍,2023年4月4日,國際乒聯(lián)公布了最新一期世界排名,女單方面,孫穎莎位列第一。

[18]蘇炳添,中國男子短跑運動員, 男子60米、100米亞洲紀錄保持者,2020東京奧運會男子100米半決賽中以9.83秒刷新亞洲紀錄,成為首位晉級奧運會男子百米決賽的中國運動員。

[19]參見商評字[2016]第33158號《關于第13096619號“方大同胡辣湯”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參見(2018)京行終4128號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復審(商標)二審行政判決書。

[21]《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篇第十四章?lián)p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審查審理部分之2。

[22]《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篇第三章不得作為商標標志的審查審理之3.7.2.6。

[22]《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篇第三章不得作為商標標志的審查審理之3.8.3.11。

[23]《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篇第十四章?lián)p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審查審理之3.4。

[24]參見(2020)最高法行申11008號行政裁定書。

[25]參見(2016)最高法行再27號行政判決書。

[26]《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篇第十四章?lián)p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審查審理之3.4.2。

[27]參見(2018)京73行初2882號行政判決書。

[28]參見(2019)京行終8173號行政判決書。

[29]參見(2021)京行終1102號行政判決書。

  [30]參見(2016)最高法民再238號行政判決書。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nèi)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xiàn)有害或侵權內(nèi)容,請點擊舉報。
打開APP,閱讀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類似文章
猜你喜歡
類似文章
【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評析
匠心卓建(二十九)│申請撤銷侵犯姓名權的注冊商標之法律思考
第11033155號“屠呦呦”商標無效宣告案
喬丹與商評委、喬丹體育的商標爭議案典型裁判規(guī)則6條
云亭法評|從"鄧紫棋"商標糾紛看藝名商標注冊與姓名權的沖突
論商標權與姓名權的權利沖突
更多類似文章 >>
生活服務
分享 收藏 導長圖 關注 下載文章
綁定賬號成功
后續(xù)可登錄賬號暢享VIP特權!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點擊這里聯(lián)系客服!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