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主要的付款方式有三種,匯付,托收和信用證。在匯付中使用率最高的是電匯,電匯也是當前國際貿易中普遍使用的付款方式.在托收中,普遍使用的是即期付款交單。使用率不及電匯和信用證。信用證也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比較多的付款方式.但是低于電匯的使用率。
從純理論角度來考慮的如何選用付款方式的話,那就是信用證最好。因為有銀行信用做擔保,而且銀行負第一付款責任。但是從實際業(yè)務來考慮的話,更多的商人愿意使用電匯。原因比較簡單,就是電匯手續(xù)簡單,銀行費用最低。信用證雖然對買賣雙方都有保障,但是操作起來很麻煩,而且銀行費用也很貴。特別是做中東,非洲地區(qū)的信用證,對單據的要求很多,很多地區(qū)也要求單據使館認證或者是商會認證,而且稍不注意就會產生不符點。銀行的不符點交單的費用是50-100美元不等。還有要注意的是不能和伊朗客戶做信用證。
在國內,由于單證員的基礎知識欠缺和缺乏信用證操作經驗,在交單是往往有很多的不符點,而且有些單證員不熟悉信用證條款,很容易接受一些軟條款。工作之余,我經常會去一些外貿論壇,關注一些人關于信用證方面的問題。我就看見一個單證員詢問一個關于提單的條款。其大概意思是2/3 提單交銀行, 1/3 提單直接用快遞寄給客戶。在附加條款中有列明讓受益人出具受益人證明,證明已將把 1/3 提單,一份正本發(fā)票,裝箱單通過快遞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不過她當時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我在看了這些條款后,就回復她說這個條款有問題,讓她打電話聯系我。最后我給她講明了其中的厲害關系,最后他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要求交單,這才避免了一次信用證欺詐。我們公司作信用證比較多,因為公司有一個資質高的單證員審單,就這樣在交單是也有銀行拒付的,說單證有不符點,讓改單。所以做信用證有時很復雜。
做電匯,雖然手續(xù)簡單,銀行費用低。但是屬于純粹的商業(yè)信用,稍有不慎就會有很大的風險產生。商業(yè)信用還需用商業(yè)辦法來解決,因為精明的商人是不愿吃虧的。下面就結合付款條款和提單抬頭來講述如何規(guī)避電匯風險。下面一出口FOB條款為例。
付款條款不僅僅可以規(guī)定使用哪種付款方式,而且還可以用來規(guī)定如何使用這些付款方式。有如下的付款方式可以選用
1.30% deposit by TT against Proforma Invoice,70% balance by TT against bill of lading copy.
2.30% deposit by TT against Proforma Invoice, 70% balance by TT before loading
3.30% deposit by TT against Proforma Invoice, 70% balance by D/P at sight
4.30% deposit by TT against t Proforma Invoice, 70% balance by L/C at sight by negotiation
5. L/C at sight by negotiation for 70%, 30% balance by TT before loading
6. Full amount by L/C at sight by negotiation。
這六種付款條款,除了5,6 是L/C,屬于銀行信用,其他四種都是商業(yè)信用。在做TT或DP時,在開了形式發(fā)票之后就要求客戶付一定比例的訂金,不一定是30%,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只要是客戶真心實意要做這筆買賣,他會支付訂金的。當客戶付了訂金之后,就可以簽合同或直接安排工廠生產。
交定金只是鋪墊,是為了收回余款做準備的。那么如何能保障在商業(yè)信用下讓客戶爽快的付完余款呢?那就要在提單上下功夫。通常的做法是在客戶付完余款后才將提單和其他文件快遞給客戶。但是這還不夠,還要繼續(xù)在提單上下功夫。
在貨物生產完畢,裝上船之后,船公司貨貨代公司會簽發(fā)提單給托運人。提單有三個特征。第一是提但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第二提單是證明承運人接管或已裝船的貨物收據,第三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物權憑證。其中提單是物權憑證是我們討論中心。提單有很多種類,在這里就不詳細論述。但是有一種歸類方法要重點介紹一下。那就是按照提單抬頭分類。按提單抬頭分類,提單可以分為記名提單(straight B/L),不記名提單(blank B/L),指示提單(order B/L)。記名提單的抬頭為具體的收貨人。記名提單只能有提單上列明的收貨人提貨。所以記名提單不能轉讓。不記名提單的抬頭一般是在收貨人一欄什么都不寫或寫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to the bearer 或 to the holder)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就可轉讓。誰擁有提單,誰就有權提貨。指示提單的抬頭一般只寫“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XX”。指示提單通過記名背書或不記名背書轉讓。指示提單除又出讓人將提單交付給受讓人外,還應背書,這樣提單才得以轉讓。關于提單的轉讓人,如果提單抬頭只寫“to order”,那么有提單有托運人轉讓。抬頭寫為“to the order of XXX”那么就由XXX來轉讓。“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shipper”是一樣的,都是托運人指示提單。在托運人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以前,物權仍屬于托運人。如果提單抬頭為“to the order of XXX”,則稱為記名轉讓提單。在這種情況下由記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記名指示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貿易商。一般是沒有人簽空白抬頭提單的。
在了解了按提單抬頭分類提單的概念后,我們探討如何用提單抬頭保障托運人的利益,順利收回余款。在客戶沒有付完所有貨款之前,物權仍然屬于托運人。那么在做提單時,提單抬頭一定要做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shipper”。因為托運人指示提單在托運人轉讓或受讓之前,物權仍然屬于托運人。把提單做成托運人指示提單,再加上客戶付的訂金,就可以保證買方順利收回余款。因為只要客戶不付余款,托運人還是擁有物權的。這樣即便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后,客戶還沒有付余款,買方不用擔心賣方可以提到貨。如果賣方不要此票貨,托運人還可以把貨物轉讓給其他客戶。
有時候客戶會要求托運人做電放。如果是做電放,客戶往往會在貨物到港時才付余款。還有,船公司有規(guī)定,指示抬頭的提單不能做電放,要做電放,必須改為記名提單單或背書給實際收貨人。在船公司貨貨代做電放之前,一般都要求托運人提供電放保函。在收到電放保函之前,船公司或貨代是不會做電放的。我們要堅持一個原則,客戶只有在付完所有余款后,才能把物權轉讓給他們。電放的也不例外。雖然船公司不會做電放給指示抬頭的提單,我們可以在收到余款后改單或背書。這樣就可以給船公司或貨代遞交電放保函,讓他們把貨物電放給客戶。
有如下案例。廣州某公司(A公司)和美國一家貿易公司(B 公司)有常年的合作關系,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長期的合同,A公司每周出運一個高柜的自行車給B公司,貿易術語,FOBSHENZHEN,裝運港是深圳鹽田,卸貨港是加利福利亞洲長灘。其中付款方式是這樣規(guī)定的:20% deposit by T/T,50% Balance against B/L copy by T/T,30% Balance after 30days against ETA date by T/T。2007年10月9號,A公司將一個貨柜的自行車裝上了10月12號開船的PUGWASH SENATOR V.0052E號船。船公司是韓進海運。于10月14號拿到了船東提單。提單的Shipper是A公司,Consignee是TO ORDER OF SHIPPER,Notify Party 是B公司。A公司拿到提單后,就發(fā)了copy件給B公司,讓B公司支付50%的Balance。2007年10月26日,該票到達加洲長灘。但是B公司仍然沒有支付30天前到港的一票貨物的30%的Balance和該票貨的50%的Balance。A公司也一再催B公司盡快付款,以便能寄正本提單給其清關。但是B公司一直沒有付款。A公司還是一再催其付款,但是B公司不但不付款,還和A公司爭吵起來,說我們一直合作了3年,竟然為這一點貨款,遲遲不寄正本提單給我們清關。以至B客戶取消了所有的訂單。一個多月去了,韓進海運美國公司發(fā)來郵件,說此貨物已經產生了很高的滯期費,倉租和柜租,要求盡快提貨或安排退運。A公司開始安排退運事宜,并通知了B公司。詢問B公司到地要不要此貨物,如果確定不要,我們將會安排退運。B公司就有關滯期費,倉租和柜租的問題和A公司洽談。最后雙方各達成一致,個承擔一半。B公司于11月底支付了所欠所有貨款,A公司將正本提單背書后寄給了B公司。
從此案例可以看出,在B公司沒有付款之前,A公司一直控制著提單和貨物的物權。因此即使B公司遲遲不付余款,A公司也不擔心貨款兩失的風險。即便真的B公司不付款,A公司也可直接將提單背書給韓進海運在當地的代理公司,讓其安排退運。次票貨物的定金可以承擔的起往返的運費和在目的港產生的額外費用。好在B公司最后支付了余款。
所以為了避免客戶信用風險,在做T/T時一定要用付款方式和提單物權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要是客戶為此談來談去,我們還是要堅持原則性的問題不能改變。這樣才能保證我們不會變得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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