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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世界的共和主義

古代世界的共和主義

作者:黃 洋


  摘要:古代世界的共和主義首先是一種政體實踐,以羅馬共和國為典型。發(fā)端于希臘的古典政治思想把它歸結為混合政體,和君主制以及民主制嚴格區(qū)分開來。因此,它不僅是對君主制的反對,也是對民主制的反對。以此來看,古代共和主義和現(xiàn)代共和主義具有十分不同的意味。
  關鍵詞:古希臘;古羅馬;羅馬共和國;共和主義
  1513年12月10日,在給其好友弗朗切斯科·維托里(Francesco Vettori)的著名書信中,馬基雅維利寫道:
  夜幕降臨時,我回到家里,進入書房。在門口脫掉滿是泥土的常服,穿上華麗的元老式長袍。穿戴適當之后,我進入古人的古老庭院,受到熱情歡迎。在那里我品嘗唯有屬于我、我為之而生的食物;在那里我毫不羞于和他們交談,詢問他們行動的理由,他們則友善地回答我。足足四個小時的時光,我毫無倦意;我拋棄所有煩惱,不再感到貧窮,亦不因為想到死亡而恐懼。我完全成為他們的一分子。
  對于波考克(J.G.A.Pocock)而言,馬基雅維利這段感人描述所呈現(xiàn)出的和古人對話的場面具有象征意味,標志著他所謂“馬基雅維利時刻”的降臨,亦即現(xiàn)代共和政治思想的興起。馬基雅維利獲得的啟示以及波考克被公認為“權威性”(magisterial)的論述揭示,無論如何強調(diào)古代共和主義實踐及其思想對于塑造現(xiàn)代共和主義的意義,似乎都不為過。畢竟如眾所周知,西文的“共和國”一詞直接源出于羅馬人的概念res publica。不僅如此,在長達四五個世紀的時間里,我們所稱的共和主義不僅在羅馬穩(wěn)固施行,而且在希臘城邦世界也得到廣泛施行。因此,把古代世界共和主義的思想和實踐作為獨立的考察對象,而不像眾多的共和主義論者所做的那樣,僅僅是在需要時才信手拿來作為論證的素材和參照,就不是沒有意義的了。
  在展開討論之前,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在較為松散的意義上使用共和主義一詞,是因為嚴格地說,一種主義在某種程度上是旨在付諸實施的一套思想和綱領?,F(xiàn)代共和主義或許是如此,古代共和主義則不然,是先產(chǎn)生了制度,而后才有理論家的歸納和總結。相比于現(xiàn)代社會共和主義思想和實踐的密切互動而言,古代理論家們的共和思想對于政治實踐的影響要小得多,以至于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是單向而非雙向的。還需說明的是,本文的討論僅限于古代希臘和羅馬,而不涉及印度。后者雖然也有共和制的實踐,但文獻缺乏,加以筆者學識局限,而無法論及。
  
  一
  
  以現(xiàn)代共和主義的概念和標準來看,古典希臘城邦普遍實行的都是共和制。其間公民擁有政治權利和自由,推選城邦官員,以公民大會的形式商議國家大事,在有些城邦甚至直接進行重大決策。然而現(xiàn)代共和主義的直接來源仍然是羅馬共和制。從歷史的角度考察,現(xiàn)代共和主義在很大程度上是反對君主制的產(chǎn)物,它還和一個特定的階級——即資產(chǎn)階級——及其思想意識聯(lián)系在一起。因此有論者將現(xiàn)代共和制界定為“資產(chǎn)階級自由共和國”(bourgeois liberal republic)。就反對君主制而言,它和羅馬共和制有著相同之處,因為后者同樣是在推翻王權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公元前509年,羅馬貴族不滿于最后一位國王“高傲者”塔克文的暴行,聯(lián)合起來驅逐了他,共和制得以建立。但羅馬共和國建立之初,政治權力主要控制在世襲的元老貴族階層手中,普通民眾的政治參與僅限于以公民大會(在此為庫里亞大會)的方式象征性地授予兩名當選執(zhí)政官施政的權力(imperium)。只是在經(jīng)歷了長達兩個多世紀的平民與貴族斗爭之后,平民才獲得擔任各種高級官職以及宗教職務的權利,平民會議(conciliumplebis)也才獲得貴族集團的認可,成為羅馬主要的立法機構之一。
  充分發(fā)展起來的羅馬共和政體是一個分權與權力相互制衡的體制。執(zhí)掌和行使權力的主要包括高級行政官僚、元老院和公民大會。高級行政官僚由公民大會(在此為百人團大會或稱森都里亞大會)選舉產(chǎn)生,采取有限任期制,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最高行政長官即兩執(zhí)政官以及權力僅次于執(zhí)政官的先行官(praetor,起初為1名,公元前244年增至2名,公元前228年增至4名,公元前198年增至6名,公元前81年又增至8名)。只有他們擁有所謂“最高治權”(imperium),這包括統(tǒng)帥軍隊作戰(zhàn)、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和執(zhí)行法律、懲處違法行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力。共和國建立之初,又設立非常官職獨裁官(dictator),僅在緊急情況下任命,集兩執(zhí)政官的權力于一身,但任期限于6個月。而且在羅馬人的觀念中,所有這些高級長官的“最高治權”(imperium)必須由人民授予。在形式上,這些高級官僚在當選后,必須由公民大會之一的庫里亞大會(comitia curiata)授予“最高治權”,代表整個羅馬人群體行使執(zhí)行權。而且其處罰的權力有限,因為公民擁有上訴權,在個人權利受到高級行政官僚威脅時,可呼喊“我向人民呼吁”(Provoco ad populum),以此向人民上訴(provocatio),官僚即須將此事移交公民大會討論審理,若置之不理,即被視為違法行為。
  對高級行政長官進行牽制的是元老院,它在王政時代即已存在,是國王的咨詢機構,其成員由貴族家庭的家長組成。共和國建立之后,它又成為高級行政官僚的咨詢機構。在共和國的大部分時期,其成員大概在300名左右,主要由卸任的高級官僚組成,包括執(zhí)政官、先行官、獨裁官、騎兵長官(magister eq—uitum)以及高級市政官(aedile),不過在公元前4世紀后期通過奧維尼烏斯法案(1ex Ovinia)之后,確認和增選新元老的權力歸于監(jiān)察官。在形式上,元老院并非正式的決策機構,其決議只能是對于高級長官的“建議”(senatus consultum)。但由于其成員主要為卸任的高級長官,具有豐富的政治經(jīng)驗,而且整個元老院是一個利益一致的統(tǒng)治集團,其“建議”對于高級官僚就具有強大的威力,通常令其不得不接受。因此可以說,元老院是事實上的羅馬政府。
  代表羅馬公民群體權力的則是公民大會。在羅馬共和思想中,國家的最高主權在于羅馬人民(pop,ulus Romanum),因此只有公民大會才能通過法律,授予行政官僚“最高治權”,決定是否宣戰(zhàn)、是否講和,也只有公民大會才能判處公民死刑。在實際的制度安排中,羅馬的公民大會十分復雜,分為庫里亞大會、百人團大會(comitia centuriata)、平民會議和部落大會(comitia tributa)。這是因為,羅馬人在建立新的公民大會之后,并未廢棄舊有的公民大會,而是保留了各自的部分功能。但所有這些公民大會都有共同之處,即以其基本組成單位為基礎,以團體票的方式投票。庫里亞大會是最為古老的公民大會,在王政時代即已存在。傳統(tǒng)上羅馬公民群體劃分成30個庫里亞,庫里亞大會即以庫里亞為單位組織而成。在共和國時期,它的權力基本上是儀式性的,限于正式授予當選高級官僚“最高治權”(僅監(jiān)察官由百人團大會授予其權力)。百人團大會據(jù)說為國王塞爾維尤斯·圖利烏斯改革時所建,它以公民的軍
事單位百人團為基礎。在共和國時期,百人團的主要功能是選舉高級行政官僚(包括執(zhí)政官、先行官和監(jiān)察官),通過法律,決定對外宣戰(zhàn)或者議和,以及判處羅馬公民死刑。按照李維的記載,百人團以財產(chǎn)等級為基礎進行劃分,第一等級劃分成80個百人團,第二、三、四等級各劃分成20個百人團,第五等級劃分成30個百人團,第五等級以下的公民組成一個百人團,此外還有18個騎兵百人團,亦由“最為出色和富有”的公民組成。第一等級又劃分出兩個工程兵百人團,第五等級還劃分出兩個號手百人團,共計193個百人團。由于第一等級和騎兵的百人團業(yè)已構成了多數(shù),因此實際上主導權控制在貴族階層手中。對此李維評論道,這樣的安排“在名義上給予了每個公民投票權,但實際上權力是在騎士和第一等級手中”。在共和時代盛期,百人團大會的軍事性質(zhì)逐漸淡化,百人團數(shù)量亦有所變化,而且大會更趨于以部落為基礎進行組織,但貴族階層控制多數(shù)票的性質(zhì)則未有變化。投票的程序是騎兵百入團和第一等級百人團先行投票,之后各等級依次投票。但通常第一等級的投票即已決定了結果,以至于李維說,在少有的意見分歧情況下,會需要第二等級投票,其余的等級通常都沒有投票的機會。平民會議是由平民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又稱平民部落大會(comitia plebes tributa),它選舉平民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同時也是主要的立法機構。平民會議以部落為單位進行組織和投票,只能由平民保民官召集。共和國盛期的羅馬公民一共劃分成35個部落,分4個城市部落和31個農(nóng)村部落。同樣按照部落組織的還有仿照平民會議建立的部落大會,它也是主要的立法機構。所不同的是,它由高級行政官僚如執(zhí)政官或者先行官召集,包括貴族在內(nèi)的所有羅馬公民都可參加(因此而稱為“人民部落會議”[comitia populitributa])。它還選舉財政官、軍事保民官和高級市政官。
  在這套共和政體中,還有一個重要而特別的機制,即平民保民官的設置。它共有10名,每年由平民會議選舉產(chǎn)生。在產(chǎn)生之初,這一官職的首要職責是保護平民的人身和財產(chǎn)不受侵犯,但逐漸獲得了更多的權力,尤其是否決高級行政長官舉措、法案、選舉乃至元老院決議的權力。它也因此而成為共和政體中的一個權力環(huán)節(jié),其擔任者通常也認同于羅馬的貴族階層。
  
  二
  
  在希臘政治家和歷史學家波利比烏斯看來,羅馬的這套共和政體是最為完善的政體,因為它混合了君主制、貴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因素,是一個混合政體。其間執(zhí)政官代表了君主制的因素,元老院是貴族政治的因素,而公民大會則是民主政治的因素。在對這套混合政體的機制及其權力與職責進行了著名的論述之后,波利比烏斯總結道:
  如此便是每個部分擁有的相互阻礙或是合作的權力,其聯(lián)合足以應對所有緊急情況,以至于不可能找到比之更好的政體。一旦外來危險的威脅迫使它們團結起來一致行動,國家的力量就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任何必要的事情都不被忽視,因為所有部分競相尋找此時亟需的策略;所做的任何決策也不會得不到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因為所有部分公開和私下都在通力合作,以完成它們所布置的任務。因此,這個特別的政體擁有無可阻擋的力量,能夠達到它所決心達到的所有目標。當外部威脅解除、人們收獲其成功所帶來的好運與富足的果實之時,在享受這種繁華的過程中,卻為諂媚和懶散所腐蝕,變得傲慢而專橫。的確,此類情形經(jīng)常出現(xiàn)。然而尤其是在此時,這個政體能夠顯示出其糾正不端的能力。因為當某一部分的重要性大大超過其余部分、企圖獲得最高地位和主導性時,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三部分中沒有任何部分是完全獨立的,很明顯任一部分的企圖能為其余部分所阻止和制約,結果是沒有任何部分能夠主宰和輕視其余部分。因此整體情勢保持平衡,任何挑釁性沖動都被阻止,從一開始每一部分都害怕其余部分的監(jiān)察。
  波利比烏斯的分析植根于古典希臘的政治思想與實踐之中。在他看來,羅馬共和政體并非獨創(chuàng),而是有其希臘的先例,即斯巴達王呂庫古所建立的斯巴達政體。它同樣是一個混合了三種政體要素的體制,斯巴達城邦也因此而獲得穩(wěn)定和平衡。為了說明斯巴達和羅馬共和政體的優(yōu)越性,波利比烏斯創(chuàng)造了政體循環(huán)的理論。他認為,三個首要的政體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因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不可避免地墮落為僭主制、寡頭制和暴民統(tǒng)治。最初出現(xiàn)的是君主制,但君主制成為世襲之后,統(tǒng)治者易于腐化而墮落為僭主制,不堪為眾所忍受,貴族制遂起而代之。而貴族制亦因世襲而腐化,必然演變?yōu)楣杨^制,結果和僭主制一樣被推翻,為民主制所取代。民主制的領袖則逐漸為聲名和權力所誘惑,為此而討好人民,致使其發(fā)展為不受法律約束的暴民政治,直至能人再出,重建秩序,復又歸于君主制,由此而完成了政體的循環(huán)。雖然羅馬共和政體最終也會和所有政體一樣,從形成、發(fā)展、完善走向墮落,但它仍是所有政體中最為完善的。而且相比起來,它比斯巴達政體更為穩(wěn)固,因為斯巴達政體的平衡完全基于貴族力量在王權和人民力量之間的搖擺,而羅馬政體中,任何一個因素都受到其余兩個因素的牽制。
  在此波利比烏斯所使用的政治概念與思想直接源出于古典希臘政治思想家的論述,尤其是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實際上政體的興衰循環(huán)論來自于柏拉圖,后者在《理想國》中論述了政體之間的演變和循環(huán),理想政體的衰變演化為榮譽政體(timokratia)。后者是柏拉圖發(fā)明的概念,但它的原型是斯巴達的政體。榮譽政體又依次演化為寡頭政體、民主政體直至僭主制。而混合政體的理論則出自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先是告訴我們,有論者認為斯巴達政體是最完善的政體,因為它是混合政體,其雙王代表了君主制、長老會議代表了寡頭制、從人民中選舉出來的監(jiān)察官(Ephom)則代表了民主制。他同樣援引他人之說,認為雅典改革家梭倫建立的也是混合政體。在對這些歷史上的政體進行分析之后,亞里士多德對不同形式的政體進行了理論上的探討,總結出三種“正確的”政體,為王制、貴族制和polifiea,從這三種政體又派生出偏離正道的三種政體,即僭主制、寡頭制和民主制。在古希臘文中,politeia通常用來表示“政體”,或者“城邦生活方式”,但在此亞里士多德顯然賦予了它特別的含義,而將它描述為一種和君主制、貴族制并列的政體形式。對于politeia這種政體,他如此定義:“簡言之,politeia即是寡頭制與民主制的混合”(esti gar he politeia h6s haplgs eipein mixis oligarchias kai demokratias)。然后他舉例說,斯巴達是較好的politeia,因為它有許多民主制的特征,也有許多寡頭制的特征。最后他又總結道:“一個真正很好結合寡頭制與民主制的政體應該看起來既像兩者,又不像它們;應能通過自身得救,而非外來力量;而且之所以能夠自救,并非因為大部分人希望它延續(xù),而是因為整個城邦都不希望它變成另一種政體。”
  因此亞里士多德所闡述的politeia就是混合政體,波利比烏斯正是借用了亞里士多德的這個概念來
闡釋羅馬共和政體的,乃是因為,亞里士多德闡述的這個政體最接近于羅馬的共和政體。由此甚至可以說,亞里士多德實際上以不同于現(xiàn)代共和主義的概念,業(yè)已闡述了共和主義的思想。因此我們看到,無論是對亞里士多德還是對波利比烏斯而言,共和主義或共和制首先是一個政體,一個區(qū)別于其他政體形式的體系,既區(qū)別于貴族制、寡頭制,也區(qū)別于民主制。因此我們找到了古代共和主義的一個非常不同于現(xiàn)代共和主義的理路。因為在現(xiàn)代共和主義看來,摒棄君主制、公民享有政治權利與政治自由,廣泛參與政治生活的國家即為共和國。以此而論,在古典時代的希臘,成百上千的城邦基本上均摒棄了君主制,給予公民政治參與的權利,而且事實上公民在不同程度上廣泛而直接地參與城邦的管理,所施行的無疑應該都是共和制。但在古代希臘政治思想家們看來,這些城邦的政體各不相同,而且嚴格區(qū)分開來,只有羅馬共和國這樣的混合政體才是真正的共和制。
  在羅馬政治思想家中,對共和主義進行系統(tǒng)闡述的是西塞羅。他的兩部政治學著作《論共和》和《論法律》顯然意在仿照柏拉圖的《理想國》和《法律篇》的形式,闡述羅馬人的政治思想。在此他同樣采納了希臘人的政治觀念。拉丁文用于表示羅馬共和國的詞語re$publica含義多樣,其直接意思是“公共事務”,但用于表達“共和國”、“國家利益”、“國家制度”等一系列意思。因此,這個詞語本身并不能揭示共和主義的確切意義。但西塞羅給共和國下了一個著名的定義。在《論共和》中,他通過羅馬政治家小西庇阿(Cornelius Scipio Aemilianus)之口說道:“共和國即人民的事務(res populi),但人民并非以任意方式集合起來的人群,而是具有一定規(guī)模、以共同認可的法律和共同利益結合起來的群體。”(I,39a)不過這個定義并非特指羅馬共和國,而是指一般意義上的這類國家,實際上這個定義可能從根本上來源于亞里士多德對城邦的定義:“城邦是在特定政體之下的公民共同體”?!墩摴埠汀分荚陉U明何為最完善的政體,以及如何做最好的公民。其前三卷集中討論前者。西塞羅采用希臘政治思想家普遍使用的分析概念和分類,認為主要的政體有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但這些政體都各有其缺陷:在君主制中,除了君主之外,其他人都不能商議國事,不能進行決策;在貴族制下,人民不能分享自由,因為他們不能參與共同的商議和決策;而民主制下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為沒有考慮到地位不同的因素。而且,所有這些政體都易于蛻變,君主制蛻變?yōu)闅埍┙y(tǒng)治,貴族制蛻變?yōu)楣杨^統(tǒng)治,而民主制則蛻變?yōu)槿嗣癖┱?I,42—44),由此而形成政體的循環(huán)。盡管西塞羅個人推崇賢明的君主制,他還是認為:
  但是君主制本身為平衡的、由三個主要政體混合而成的政府所超越。我認可一個國家(res publica)擁有突出的和君主的因素,另一些事情由貴族的權威決定,還有一些事情由人民的判斷和愿望決定。首先,這樣一個結構具有某種程度的平等,如果沒有它,自由的人民是難以長時間接受的。它還十分穩(wěn)固,因為那些主要的政體形式易于蛻變成惡劣的反面,以至于酷主代替了國王,小集團代替了貴族,烏合之眾代替了人民。而且這些形式又經(jīng)常為新的形式所替代。但在復合的、合適地混合而成的政體形式中,這樣的情形不會發(fā)生,除非其領導人物具有巨大缺點(I,69)。
  在闡述了其關于政體的基本看法之后,西塞羅轉向羅馬共和國,提出“無論就其組織或結構,或是行為和訓練而言,沒有國家(res publica)能與我們父輩傳自祖先那里、又傳與我們的國家相比”(I,70)。在第二卷中,他用大量的篇幅回顧羅馬的歷史,力圖說明這一完善的混合政體是如何在應對現(xiàn)實問題的過程中逐步確立起來的。在第三卷中,西塞羅更進一步,提出具有缺陷的政體不是真正的共和國。在第三卷散失的結尾部分,他又回到主題,說明只有羅馬混合政體才是真正的共和國。然而完善混合政體還有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那就是正義。用他的話說,“沒有正義,共和制不可能運行”(11,70)。這是因為,共和制的要義在于各個部分的平衡與和諧,而這只能以正義達成:
  在豎琴和笛子的演奏中,當然也包括在歌隊的合唱中,必須使不同聲音保持一定程度的和諧,一旦改變或者不和,熟諳音樂的人就無法容忍。通過對非常不同的聲音加以規(guī)范,這種和諧就變得令人愉悅和協(xié)調(diào)。同樣,通過使最高的、最低的以及其間的等級達到理性的平衡,國家就因非常不同的人們的協(xié)調(diào)而達到和諧。樂師們所說的和諧亦即國家的協(xié)調(diào),這是每個共和國最緊密也最好的安全紐帶,而如果沒有正義,這樣的協(xié)調(diào)永遠不能存在(II,69)。
  正義則是通過法律來實現(xiàn)的。在《論共和》的姊妹篇《論法律》中,西塞羅又詳細探討了何為正義的法律。正義和美德的標準是自然的(I,43—54),而原初的和真正的法律為神(亦即自然)所賦予,因此也是最高的和正義的法律(II,8—11)。由此西塞羅又認為,羅馬人的祖先制定的法律大體上符合神的法度,這也是為什么羅馬共和政體是最完善政體的原因。
  
  結論
  
  通過上述初步分析,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認識。古典希臘城邦一般都廢棄了王制,而且在不同程度上普遍采取公民參政的政治生活方式,給予公民政治自由,國家大事采取公民協(xié)商和集體決策的形式,以現(xiàn)代共和主義的概念和標準而言,其所實行的都是共和制,和羅馬共和國并無根本性的區(qū)別。然而古典政治思想家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和概念討論政治生活,尤其注重對理論上和實際上的政治實體之結構進行細致分析,嚴格區(qū)分其政體的不同,由此區(qū)分出典型的政體如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以及從它們蛻變出來的僭主制、寡頭制和暴民統(tǒng)治,并且認為不同政體之間存在循環(huán)往復。在這些單純的政體之外,還有一種復合幾種主要政體要素的政體,即所謂混合政體,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和制。最為典型的共和制當然是羅馬共和國,但除此以外還包括希臘不同時期的政體,如古典斯巴達政體以及雅典改革家梭倫建立的政體。雖然諸如公民自由、正義和美德等都是共和制所必不可少的,但它們并非共和政體所特有,而是所有公民參政的城邦體制所共有的要素。如此看來,古典共和思想不僅包含了共和制和君主制的區(qū)分,還包含了共和制和貴族制以及民主制的區(qū)分。實際上,共和制和民主制的區(qū)分顯得尤其突出。無論是柏拉圖還是亞里士多德、抑或是波利比烏斯和西塞羅,都不認可民主制,而不乏對于共和制的推崇。乃是因為,它實際上具有相當保守的成分,是對民主制的否定。盡管近些年來一些學者提出,羅馬共和國的民主特性以及人民的政治作用不容忽視,但羅馬公民大會的民主程度十分有限。這首先在于,公民大會實行的是團體票制,其中百人團大會的多數(shù)票由富有階層控制,組成部落會議(包括平民會議)的35個部落中,31個是農(nóng)村部落,其中的大部分農(nóng)民公民通常不能或不愿跋涉到羅馬開會,因而易于為貴族所操縱,而大量的城市下層公民只能集中在4個城市部落之中,并不能平等地分享政治權利。還有,公民大會只能由高級行政官僚或者保民官召集,并不像雅典公民大會那樣進行充分的討論,公民亦不能自由發(fā)言,通常只能就高級行政官僚和保民官提出的法案進行投票。因此,羅馬共和制從根本上仍是貴族政治。全盛時期的共和制實際上由貴族集團所主導,這十分符合西塞羅的理想。在他看來,理想的共和制是由少數(shù)具有智慧和美德的人進行政治協(xié)商的政體,羅馬共和制的衰落恰恰是因為貴族精英階層的腐敗所致。與古典政治思想家嚴格區(qū)分共和制與民主制的做法不同,現(xiàn)代共和主義傾向于將兩者等同起來,卻強調(diào)共和主義的話語體系,其與古典共和主義意識形態(tài)的相同與相異之處,不能不說是十分耐人尋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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