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健全黨委集體領導,推動學院領導班子民主、科學決策,提高領導科學發(fā)展的能力,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
凡涉及學院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對學院工作產生重大影響,關系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于重大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部門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的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
2.學院辦學指導思想、總體思路、發(fā)展戰(zhàn)略以及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和調整;
3.學院年度工作要點的制定;
4.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和班子成員的分工;
5.涉及學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全院性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7.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和干部隊伍建設、校園文化建設的重大事項;
8.學院辦學規(guī)模、年度招生計劃、收費標準和就業(yè)政策;
9.師資隊伍建設和人才、人事工作中的重要政策;
10.專業(yè)的設置與變動,教學、科研工作中的政策制定和調整;
11.學生工作、安全穩(wěn)定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政策;
12.學院年度預算、決算的制定和調整;
13.各級機構的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調整;
14.涉及合作辦學和國際交流的重大事項;
15.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出境和公派出國團組派出計劃;
16.院級和院級以上榮譽稱號的授予或推薦;
17.紀委提交審議的重大問題和需由學院決定的違反黨紀、政紀和校紀問題的處理;
18.重大人員傷亡、責任事故、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19.基礎設施、辦學資源的配置和重大調整;
20.學院資產的授權使用;
21.工資待遇、醫(yī)療、職稱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22.向上級組織的重要請示、匯報等重要材料;
23.學院領導班子認為應當由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學院科級以上干部的任免;
2.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
3.全國、省、市、區(qū)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4.學院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
等負責人和成員的任免;
5.學院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基本建設項目及未列入預算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
物資及設備采購等;
2.學院房屋和價值在5萬元及以上的設備對校外的租借;
3.重要投資項目;
4.以學院或部門的名義對外交流、合作、合資、聯(lián)營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單個項目在1 0萬元以上資金的使用;
2.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1 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資金款項
使用。
二、決策機制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guī)定,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黨委統(tǒng)一領導學院工作。
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重大問題,通過院長辦公會行使決策權。
(二)黨委會和院長辦公會是學院決策會議。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根據(jù)事項性質分別由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如遇特殊情況,書記、院長與分管該項工作的院領導以及有關負責人共同研究后實施,之后,根據(jù)事項性質在相應的會議上予以確認。
(三)“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會議決策之前,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進行論證。應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要提交教代會審議;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學術事項,要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院管干部的任免,決策之前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其他“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之前,要廣泛調查研究,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后,提交會議決策。
三、決策程序
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應堅持民主集申制的原則,按照黨委會和院長辦公會議事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以下決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項,通常主要領導應到會,方可召開,會議出席人數(shù)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會議有效。
(二)會議討論問題前,由主管院領導或有關中層領導對議題作詳細說明。
(三)會議作出決定前,應在主持人主持下,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與會人員應充分發(fā)表意見。
(四)黨委會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定,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進行表決。對特別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以贊成人數(shù)達到或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為通過.對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主持人可以決定暫不表決,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表決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五)院長辦公會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定,在與會人員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院長行使決策權。如有重大分歧意見,一般應當緩議,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后再作決定或提交黨委會討論決策。
(六)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七)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部門和負責人。
(八)“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存檔備查。
(九)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
四、決策執(zhí)行
(一)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黨委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院長辦公會做出的決定,由院長辦公會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zhí)行。
(二)黨委會、院長辦公會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學院辦公室負責催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書記、院長匯報。
(三)紀檢監(jiān)察、審計部門根據(jù)職責權限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并提出糾正建議。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學院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凡應納入“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事項而沒納入的;
2.不執(zhí)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3.未經(jīng)集體討論由個人對“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定、事后又不確認的;
4.會議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
5.在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未及時報告也未采取措施糾正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根據(jù)本人職責范圍和權限,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責任人,根據(jù)事實、性質、情節(jié)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進行追究。
六、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