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該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等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案情簡要】
一、石河子市天信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信公司)因與石河子市華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以下簡稱新疆高院)以天信公司所主張的律師費超出了年利率24%,而未予支持。天信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天信公司申請再審理由簡要如下:
1、《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是指雙方在借貸過程中產生的服務費、咨詢費、中介費、管理費等費用,不應包括出借人為實現(xiàn)債權所產生的必須費用。律師費是為追討借款產生的費用,不屬于為獲取借款支付的成本,應當在年利率24%范圍外予以支持。
2、根據(jù)法發(fā)(2016)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22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充分發(fā)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jié)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
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民事判決對借貸合同約定律師費的爭議作了明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也明確闡明了“其他費用”的范圍,不包括本案所涉的律師代理費用。
【案涉爭議】
律師費是否屬于受年利率24%限制的“其他費用”?是否應當在年利率24%范圍外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备鶕?jù)該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等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月綜合服務費為1.117%,月利率為0.3%,合計息費率為月1.417%;華泰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還款的,從逾期之日起在約定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天信公司有權向華泰公司收取借款金額10%的一次性違約金。華泰公司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xiàn)債權的,華泰公司承擔天信公司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等一切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月息費率1.417%加上逾期還款上浮50%,逾期還款的月利率為2.1255%即已超過年利率24%的法律規(guī)定。
本案二審法院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對天信公司有關訴訟請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對天信公司超過年利率24%的有關違約金、律師費用等主張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裁判結果】
駁回石河子市天信典當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例索引】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1938號,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年5月30日
【評析】
本案借貸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已經超出年利率24%,法院依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超過年利率24%以外的有關違約金、律師代理費等主張未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以案例方式表明,律師費屬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受年利率24%的限制,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提示】
債權人維權支付律師費時,需考慮債務人的現(xiàn)有綜合費率成本,加上律師費是否已經超過年利率24%的上限,對超過的部分,法院將不予支持,由債權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