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介入只有在婚姻的外部性顯現(xiàn)的時候才是適當?shù)?。因而婚姻更多依賴于雙方的人品以及道德輿論形成的壓力,也就是來自于人本身的自律,人品與道德均是自律的體現(xiàn)。
文 | 秋水長天居士
來源 | 秋水長天居士的法律博客
婚姻是一項古老的社會制度。應該說婚姻制度承擔著一個社會人口繁衍與秩序生成的功能。由婚姻而生成的家庭,是社會微型的組織或單位,尤其是在家國同構的社會結構中,家的社會秩序是由婚姻奠定的。因而,婚姻從一開始就有著制度化的傾向性。
即便是在近現(xiàn)代的歷史中,婚姻作為最傳統(tǒng),最頑固的社會制度,成為中國近現(xiàn)代化改革的障礙。在史尚寬先生的啊《親屬法論》中,依然保留著濃重的中國古老婚姻制度的色彩。但是,在之后的革命中,婚姻制度卻又是發(fā)生劇烈變革社會制度。
可是,法律對于婚姻的規(guī)制的作用卻是有限的。一部婚姻法無非也就是確立婚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結婚登記,夫妻財產制度,離婚,子女扶養(yǎng)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也只有在離婚時才凸顯出來。因而,婚姻法幾乎成為一部規(guī)范如何離婚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法給人產生的預期就是離婚會獲得什么。
這大概與婚姻所構成的家庭的封閉性是相關的。法律的介入只有在婚姻的外部性顯現(xiàn)的時候才是適當?shù)摹?/strong>因而,婚姻更多依賴于雙方的人品以及道德輿論形成的壓力,也就是來自于人本身的自律,人品與道德均是自律的體現(xiàn)。例如,吳秀波事件中的“人設”一說,不過是人品與道德評判的外在標簽化的東西。
事實上,婚姻總是伴隨著出軌,婚姻在被法律化同時,依舊保留著道德的氣息,法律盡管為夫妻雙方設定忠實義務,但是婚姻的人身性使得法定義務的可履行性大打折扣,出軌甚至無法獲得廣泛意義上的法律認可,只能成為難以證明的“感情破裂”的說辭。
顯然,婚姻依然在法律之外,而出軌依然在道德之下。法律無力,道德失范,婚姻崩潰,出軌橫行。法律與道德之間絲絲縷縷的聯(lián)系,這帶給我們的是一種困境,更現(xiàn)實的問題是,法律成為強者掠取弱者的工具或者幫兇,道德在滑向社會的更深處,沒有誰能在道德上站住腳。沒有是非與對錯,只有誰比誰更無恥,更丑陋。這是一個任何規(guī)范(包括道德與法律)都無法評判的“圈子”。
在婚姻里,法律與道德正在合力造就越來越多的“荒唐”,郎教授的法律操作令人“嘆為觀止”,吳大叔的法律操作讓人“拍案叫絕”,法律與道德在他們的身上實現(xiàn)了徹底的分離,而這卻讓王公子變得“高尚”了幾分,你說這個世界有多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