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問題
一、案情概要
李忠某雇傭李志某到漁船上工作,口頭約定年工資12萬元。同年8月28日,包括李志某在內的6名船員與李忠某因工作瑣事發(fā)生爭吵,6名船員決定不再給李忠某工作,先阻止李忠某漁船出海,后提前下船。李忠某只得另行高價雇傭船員,為此超額支出工資6萬元。因雇傭船員困難,李忠某的漁船不能滿負荷捕撈作業(yè)而提前停止捕撈。李志某在船期間預支工資6千元,后催要工資63325.32元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李忠某提起反訴,要求李志某賠償其超額支出的雇工工資和捕撈損失共計5萬元。
二、裁判結果
問題與討論
一、本案中船員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其基礎是雙方簽訂的船員勞務合同。由于合同主體雙方都是個人,所以不能成立勞動關系。船東要求船員承擔違約責任是可以的。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都是責任的承擔方式。
二、船員和船東之間簽訂的合同究竟能否使得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還要結合勞動關系的判定標準加以分析。
案例索引
典型案例 大連海事法院 李志某與李忠某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