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掛靠和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屢見不鮮,車輛掛靠現象也是其中的一種。
倘若掛靠人雇傭、聘用員工來從事運輸工作,那么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被掛靠單位很容易就容易否定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對于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成立勞動關系,需要審查以下方面:雙方之間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工作進行管理和發(fā)放過工資,是否存在人身隸屬或依附關系。
而上述內容勞動者很難舉證,因此會為工傷認定帶來很大的麻煩,沒有勞動關系這可咋辦?
來看一則案例。
李某是一名貨車司機,案外人胡某聘用李某駕駛指定車輛從事石粉運輸工作。
案外人胡某與海達汽車服務公司(化名)簽訂《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約定:胡某將指定貨車掛靠在海達汽車服務公司名下從事貨運經營,并每年收取掛靠管理費2000元;幫助胡某辦理年審和營運證年審等手續(xù),相關費用及車輛投保費用均由胡某承擔;胡某所聘人員與海達汽車服務公司無勞動、勞務合同關系,胡某自行管理其相關工作人員等內容。
2021年3月左右,李某在受胡某指派在從事運輸過程中,因剎車失靈,車輛失控側翻而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搶救治療。海達汽車服務公司沒有給李某支付過任何費用,也沒有安排李某的工作。后李某將起訴海達汽車服務公司,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海達汽車服務公司沒有招聘李某,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對李某的工作進行管理和發(fā)放過工資,雙方既不存在財產關系,也不存在人身隸屬或依附關系,故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看到這里很多勞動者難免嚇出一身冷汗,這妥妥的是要支持用人單位的節(jié)奏,沒有勞動關系這工傷從何談起?
而且法院進一步認為:胡某將車輛掛靠海達汽車服務公司對外經營,李某為胡某雇傭的司機,李某在工作期間受傷,作為被掛靠單位的海達汽車服務公司應該對胡某雇用的李某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不承擔除此之外的用工主體責任。所以,海達汽車服務公司未直接雇傭李某,與李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那么是不是就這樣結束了?
其實不然。
法院最后表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相關規(guī)定,胡某存在掛靠經營的行為其聘用的人員受傷海達汽車服務公司仍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由此可見,認定工傷并不必然需要以勞動關系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