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某,男,
[問題]
請分析熊某的行為性質。
[參考答案]
被告人熊某的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首先,敲詐勒索罪和以脅迫為手段的搶劫罪之區(qū)別關鍵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脅方式、內容和占有財物的時空性。熊某勒取張某的錢財,既非當場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脅(熊某的暴力傷害也是一時激憤的單純的傷害行為,而非出于搶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熊某雖有暴力相威脅,但其獲取錢財?shù)氖侄尾⒉皇鞘褂帽┝蛘咭员┝ο嗤{,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進行敲詐,所獲錢財也非當場取得,故不符合搶劫罪特征。
其次,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實現(xiàn)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綁架罪是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其他相關第三人索要財物,所采用的威脅手段主要是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屬于暴力威脅范疇。而敲詐勒索則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者要挾以及索財命令的直接對象基本上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熊某以張某與其妻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為由相要挾,迫使張某寫下借據(jù),勒索張某錢財10萬元,但熊某并沒有殺傷張某為威脅,其勒索行為是發(fā)生并完成在控制張某人身自由之前的。盡管勒索既遂的5萬元是由張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張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錢為由向朋友借來的。熊某要挾和勒索的直接對象都是張某本人,而沒有以控制張某的人身自由或傷害、殺害張某為內容直接向他人發(fā)出勒索指令??傊?,熊某勒索成功所憑借的手段仍是張某的“把柄”,勒索的對象也僅是張本人。故不構成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