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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月,王某等人到張某的煙酒店買茅臺酒,共計人民幣4000元。王某付款時故意夾帶2000元假鈔給張某,張某發(fā)現(xiàn)了2000元假鈔,便拒絕將酒賣給王某。王某當即對張某吼道:“敢不賣給我,我就砸了你的店?!睆埬晨吹酵跄橙硕鄤荼?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假鈔,將酒賣給了王某。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對張某進行威脅,強迫將酒賣給自己,這里的不公平價格明顯超出正常價格,應定為搶劫罪。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王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雖然客觀上都表現(xiàn)為暴力、威脅的行為,且都有可能侵犯被害人的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但是兩者區(qū)分的關鍵點在于:搶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chǎn)權;強迫交易罪的目的是為了交易關系的繼續(xù),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本案構成何罪,關鍵在于王某的主觀目的、王某行為侵犯的客體。
首先,從犯罪主觀方面看,王某是以商品交易為借口,實質是為了侵犯張某的財產(chǎn)權。強迫交易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營利的目的,行為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實施“暴力、威脅”的根本目的雖然也可能具有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但是這種占有存在一定的對價交換,行為人直接目的主要是促進商品或服務交易的實現(xiàn)。搶劫罪的主觀方面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為目的的直接故意。在本案中,王某來張某的店中買茅臺酒,好像兩者之間也存在一種特定的商品買賣關系,王某的脅迫行為也是為了促成商品交易的成功,但是,特定的交易應該是以正常的商品買賣行為為基礎,具體到本案中,王某采用威脅手段的目的并不是通過采用威脅手段促成交易,而僅僅是想通過買酒的手段,將假鈔花出,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其次,王某的行為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財產(chǎn)權。不可否認,強迫交易罪雖然可能表現(xiàn)為強迫他人以不公平的價格買賣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但這里的不公平價格不能遠離公平價格的標準。如果謀取獲得的價格與合理價格相差極為懸殊,非法占有部分就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shù)男袨槎ㄐ浴敝兄赋?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jié)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具體到本案中,王某以買酒為幌子,采用威脅手段強行以帶有假鈔的金錢購買價值4000元的茅臺酒,從張某店中得到了遠遠超過其支付價錢的財物,侵犯了張某的財產(chǎn)權。(作者單位: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