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果是自己提出離職,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能主張多少賠償,取決于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用工的情形,還有員工的工作年限、工資標準、合同約定等。
工作5年的員工提出離職,能要求哪些賠償?
在單位工作五年,沒合同、沒社保、半月休一天、每天10小時、沒休過年假,提出離職后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哪些賠償費?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1、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內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自第二個月到第十二個月期間應當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但是,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超過仲裁時效將不予受理,各個地方也有不同的條款規(guī)定。
但可以確定的是,未簽勞動合同工作一年后離職,可以要求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
2、補繳社保、經(jīng)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可以要求補繳社保。
并且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單方提出離職,并且單位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3、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未休年假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未休年假工資仲裁時效:
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經(jīng)營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tǒng)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只有后三年年休假還在仲裁時效之內,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jīng)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